重庆自考学士学位授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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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地区一般高校授予高教自考和 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方法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 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原我国教委关于整顿一般高等学校授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保证重庆地区一般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 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刮定本管理方法。其次条重庆地区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重庆市学位委员 会统一管理,市学位办详细负责。各一般高校授子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由学校学位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育的本科毕业生
2、,系指教育部批准、 我国承认其学厌的一般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高校和大专起点的本科班,独立 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广播电视高校、职工高等学校、农夫高等学校。管理 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函授学院等)培育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的本科 毕业生。第四条有权授子学士学位的一般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有关部门或独立 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应在应届木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或本地区有权 授予学士学位的一般高等学校择优推举其本科毕业生拟授予学寸学位的申请者 名单。(一)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一般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夜高校和大专起点 的本科班培育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校分管函授、夜高校和大专起点 的本科
3、班的有关部门向校学位管理部门择优推举学位申请者名单。(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培育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独立 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就近向有权投予学士学位的一般高等学校的校学位工作管 理部门择优推举学位申请者名单。对拟联系的一般高校,须事先征得重庆市学位 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并报市学位办备案。(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申请学士学位,由疽权授予 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的有关部门向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举学位申请者名 单,无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主考学校就近向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一般高等学校的、 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举学位申请者名单。第五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学形式培育的本科毕业生学士
4、学位,应与 全日制一般本科毕业生坚持同一标准,严格贯彻暂行规定中择优授予的原则。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通过我国承认 学历的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其课程平均成果优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 业实践环节)达到木科教学方案应有的各项要求,成果优良,经审核准予毕业, 且通过重庆市学他办举办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者,可设予学士学位,各学 位授干单位在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不能低于本规定的标准。第六条凡在于列状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他方面犯有严峻错误而受过严峻警告及 以上处分者;(二)经确认考试作弊者;(三)高中起点本科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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