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金融危机和法律适用难题最高法再次出台合同法司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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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对金融危机和法律适用难题最高法再次出台合同法司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2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 稳较快进展提供司法服务当前,受国际金http:/ww. xinhuanot. zom/vi deo/http:/ww. xinhuanot. zom/vi deo/更多视撅|融危机影响,经济运行中 出现的问题与合同履行困 难都已经或者者可能转化 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 域。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工 作所面临的经济形势,最 高人民法院以做好国际金 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为重 点,努力实现“为大局服 务,为人民司法“。前不 久,王胜俊院
2、长亲自主持 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了起草研究工作历时8年的这一重要司法解释。合同法颁布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通过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 释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进展,新情况新问题 不断涌现。通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 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此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来与合同审判实践 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的难题的一次集中梳理与应对,是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高 为民意识、与时俱进的集中表达。解释包含六个部分共30条,要紧
3、内容有几个方面:明确缔约过失责 任的有关范围;保护合同效力;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充分表达了民主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 5号中华人民共与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 口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的规 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
4、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 名称或者者姓名、标的与数量的,通常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 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 定。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 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是以合同法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 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四条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 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 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最后签字或者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握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者盖章同等 的法律效力。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者限制其责任的 内容,在合同订立时使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
6、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 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 能够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使用并为交易 对方订立合同时所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关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 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 律规定或者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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