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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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培育 诚信履约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抓手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促进我市房 地产市场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 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 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 1206号)、成都市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适用
2、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 发经营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 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使用和监督管 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名词释义)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用于分析、量化其 信用状况的经营、履约信息。(二)信用关联企业不再享受A级及以上的激励措施;(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上浮20%;(四)信用系统向企业发出信用预警提示,并采取提醒、 预警提示、告诫等措施;(五)依法依规不支持其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享 受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激励措施。第二十四条(对D级信用、惩戒对象名单的惩戒)对 信用等级为D级或被列入
3、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实施以 下监管措施:(一)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及重点检查频次;(二)信用关联企业不再享受A级及以上的激励措施;(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上浮40%;(四)向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并在“成都信用”、 “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五)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股人)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政策宣讲和督促指导,企业作出书面 整改措施;(六)依法依规不支持其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享 受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激励措施;(七)该企业及信用关联企业在本市办理住建领域相关 业务时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A)不支持开发企业参与评优评先。第六章监督管理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
4、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评 价监督检查机制,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的方式 对参与信用管理的部门开展常态化检查,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效能,落实责任,确保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第二十六条(市、区(市)县责任)市、区(市)县住 建主管部门按照一次建立、适时更新、不重复提交的原贝L 通过信用系统共享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并作为开发企业办理 住建领域相关业务的重要依据。市住建主管部门职能处室、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在 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开发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 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对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记分。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获取 开发企业的行政处理决定信
5、息,纳入信用系统,作为日常监 管的重要依据;对其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的开发企业违 法违规信息,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对照记分标准按本办法第十 二条对开发企业实施信用记分。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 履行监督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办法实施)本办法自2023年1月12日 实施,有效期5年。开发企业原有信用记分和信用等级予以 整合,其信用信息记录继续有效。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成 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成住建发 (2020) 148)自动废止。第二十九条
6、(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 解释。第四条(主管部门)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开 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信用关联和监督管理 工作,负责通过“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信用系统)对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发布。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 或获取联合惩戒信息,与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城市管理、人社、应急、生态环境、统计、税务和法院等部 门实现数据互通共享、协同监管,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联 合惩戒工作。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开发企 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理原则)开发企业信用信息
7、管理工作应遵循 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谁评价、谁披 露、谁监管”的原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六条(信用信息的构成)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 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其他信息构成。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执(从)业人员基础信 息组成。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在登记注册部门登记注册的 基础信息、资质信息及项目开发信息等;执(从)业人员基 础信息包括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业证书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遵纪 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住建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 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违反 房地产
8、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诚信承诺、妨碍 监督管理,而受到各级政府、住建主管部门查实处理等形成 的信用信息。其他信息是指开发企业信用修复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 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第七条(采集途径)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要包括:(一)开发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二)住建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开发 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四)市住建主管部门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获取的信息。第八条(信用信息认定)信用信息的认定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住建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和处理的决定文书或者 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量化分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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