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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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公司依据 公司法 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设立,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对公司、出资人、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安全保护和安全生产,并采取措施对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名称:第八条第八条 公司住所:,公司以自己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九条第九条
3、 公司经营范围:第十条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人缴纳的出资额,且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30%,出资人必须在公司设立前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人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五章 出资人的名称、住所、证件号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出资人名称
4、为,住所为营业执照号为。第六章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及义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出资人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出资人以货币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缴足。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出资人不按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足额缴纳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随时将出资人的名称及出资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
5、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对抗第三人。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依法足额缴纳出资额;3、以其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4、公司设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出资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指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3、批准执行董事会的报告;4、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8、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9、修
6、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对第二十条所列事项作出的决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出资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出资人加盖公章后置备于公司。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或董事长)1 人,(董事人),由出资人指派。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董事会)对出资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出资人决议、向出资人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7、的设置;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根据经理的提名,可设副经理。经理和副经理均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理对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
8、(或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出资人和执行董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人(或监事会),包括出资人代表和职工代表。出资人代表由出资人指派;职工代表依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职工协商推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监事(或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对董事、经
9、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出资人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监事(或监事会主席)列席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办公会议和经理办公会议,并有权对董事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监事(或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一律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为
10、:由有关监事提出议案,监事进行充分讨论,然后采取举手同意的方式进行表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或董事长),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出具任职决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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