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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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 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城 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城镇 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以及中共委 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大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力度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根据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进一步规范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 定工作。认定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 拥有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家庭刚性支出情况。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是指具 有我县
2、户籍,刚性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对家庭可支配收 入扣减因病、因残、因祸、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 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生活贫困家庭。第四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低收入 家庭的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第五条教育、人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等部(六)赌博、嫖娼、吸毒、参与非法组织等的支出;(七)因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造成的支出;(八)交通肇事负赔偿责任的支出;(九)县政府认定的其他支出。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十八条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最低 生活保障有关规定进行,且应适应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趋势 和要
3、求。第十九条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应以户为单位进行 申请和资格认定。户主本人或授权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 料,并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声明及授权书,授权 有关部门对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进行 收入、财产核对。家庭成员因在外地无人在授权书上签字按 手印的,应当提供个人授权及法律责任申明书。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本人书面申请书,内容含所遇困难原因、状况和 困难程度,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工作情况,重大刚性支 出额度等;(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仅限定共同生活人员)重大 刚性支出
4、资料;(四)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附件1) 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核审批表(附件2), 并经申请人本人签名,对无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家庭成员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名,注明代签人员姓名、身 份证件号码。其他家庭成员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签名的,应 书面授权其它家庭成员代签,同时注明代签原因,代签所造 成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代签人自行承担。前款所列证明材料,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 可不要求提供。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应该对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 予受理,并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3), 一次性书 面告知申请人补齐规定的材
5、料。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接 到申请后,启动入户调查程序和受理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 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对公示、核查预警结果存在 异议或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 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家庭是否 符合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提出意见,报县级民政 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 区工作委员会)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全面审查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 材料和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意见。对拟予批准的,应当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
6、所在村(居)委会将申请对象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 致贫原因、举报电话等必要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做出书面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县 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 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作进一步核查,并根据 核查结果及时做出书面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由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将申请支出型贫困 低收入家庭不予批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并书 面说明理由。对已批准的,长期公示申请对象的上述必要信 息,接受社会监督。前款所列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权限,可在社会救助综合改 革中,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
7、工 作委员会)。第二十三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一经认定,县级民 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应及时建立 工作台账,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其致困事由,对家庭全部或 部分对象实施相应救助。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 区工作委员会)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 督。第二十五条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应按年度向乡镇 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及家庭支出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委 员会)应每年至少复核一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收 入、支出状况,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8、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应按照不低于30%的 比例入户抽查,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六条 对负责认定的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 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 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的,三年之内不再受理申请。已经认定身份的,由民政部门 取消认定资格,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并记入社会信用 信息系统,列入个人信用档案。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既往制度中与 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 戒等工作。
9、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负责辖 区内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协 助做好动态管理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城 市社区工作委员会)做好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政策 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 的家庭提交认定申请。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八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应当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一)我县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县 户籍,或是持有1年以上本县居住证,并长期在我县居住的 家庭,可在居住地所在乡镇申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 原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协助配合认 定。(二)
10、家庭收入。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 残、因祸、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 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我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之 内。(三)家庭财产。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相关规定。第九条 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不提供有效 证明材料,以及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不规范授权后拒 不改正的,不予受理。第十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 严审核:(一)属于村(居)委会干部本人或亲属的;(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国有企 业和大中型民营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三)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商 业养老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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