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制度.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01108【实施日期】20001108【发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九号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于2000年10月1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张左己二OOO年十一月八日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 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2、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 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 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 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四条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 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第五条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 最低标准。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
3、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七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协议的期限;(二)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三)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五)工资支付办法;(六)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七)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八)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九)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综合参考 下列因素:(一)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二)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三)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四)本地
4、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五)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七)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八)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九条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 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 定的其他人员担任。第十条协商双方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未成立工会的,由职工集体协商代表推举。企业首 席代表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作为自己的代理
5、 人。第十一条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执行主席。协商会议 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提出处理建议。第十二条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 过本方代表的1/3。第十三条协商双方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第十四条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 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协商代表应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
6、规则,履行代表职责,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的责任。协商代表任何一方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第十六条协商代表应了解和掌握工资分配的有关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接受本方 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十七条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 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 向书后,应于2()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第十八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 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7、第十九条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第二十条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 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第五章工资协议审查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审查。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 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 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
8、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 口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第二十三条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第二十四条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 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 议的相互衔接。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协议的有关内容未做规定的,按集体合同规 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9、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6【实施日期】1995/01/01【失效日期】0000/00/00【文号】劳部发(1994)489号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 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的工资报酬。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
10、: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 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 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 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H或休息日,则应提 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 日、小时支
11、付工资。第八条对完成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 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 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 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 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
12、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 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 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 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 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 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13、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 5 0%、2 0 0 %、3 0 0 %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 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
14、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 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 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15、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 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 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 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 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 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 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 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月,日起执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