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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校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 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 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强化教学管理,不断提高 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第三条教学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高等教育教学改革 精神,坚持内涵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针对高等教育教 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具有创新点和推广应用价值。教学成果包括实施方案、研究 报告、教材、论文等形式。
2、第四条 教学成果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 则。第二章评选第五条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每2年举行一次。奖项分 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六条评选范围1 .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改 革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及其相关的教材建设,改进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创新协同育人机制,深化创新创业教 育改革,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创业能力培养,促 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 广价值的成果。2 .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 学基本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教学信息化建设,完善教学质量 保障体系和监控机制,健全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
3、,实 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3 .其它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成果。第七条评选条件1 .成果条件(1)参评的成果原则上应有各级教研项目支撑,所依托 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结题验收;应有公开正式 发表、出版的相关成果。(2)参评成果必须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教学成果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 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3)已获各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如未取得重大突破, 不得再次申报。2 .主要完成人条件(1)坚持中国社会主义理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 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2)校内在
4、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均 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在大学 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满3年。(3)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 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4)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每人参与的成 果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目负责人不得超过1项。第八条评选的组织与程序1 .教务处负责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组织。2 .具体程序(1)个人申报(2)学院(部、中心)推荐(3)教务处审核参评条件(4)专家评审(5)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6)校长办公会审批(7)公示(8)发文公布及奖励3 .材料提交申请奖励的成果需填报学校统一制作的大学高等教育 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5、。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及重要支 撑材料。重要支撑材料应包含立项依据、成果总结、阶段性 成果、获奖情况、推广应用情况及结题验收等内容。第三章评审第九条 根据成果内容分类,采用函评、网评、会评等 多种方式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第十条各奖次评审要求特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在理论上 有重大突破,并在教育教学实践应用中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 效益;有省级及以上教研项目支撑;有高水平公开发表的教 研论文。一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整体水平较高,在教育教 学实践应用中取得一定人才培养效益;有校级及以上教研项 目支撑;有公开发表的教研论文。二等奖: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在校内教育教学实践应用 中具有
6、较好的示范作用。三等奖:达到校内先进水平,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具体应 用效果良好。第十一条 成果奖项数和各等级的比例由教务处提出 初步建议后,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同等水平情 况下,向一线教师倾斜,优先奖励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 践教学的成果。第十二条评审实行异议制度。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公 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如有异议, 须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异议,异 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 议,需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方式;个 人提出的异议,需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电话。不符 合本条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
7、理。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 位和个人予以保密。第四章奖励第十三条 异议期结束后,核准授奖发证。对获奖成果, 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奖金按学校绩效文件相关规定 执行。奖金归获奖者所有,由成果负责人进行分配。第十四条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 者,由学校负责调查核实。教务处报学校批准撤销奖励,收 回证书、奖金,并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第五章推广与应用第十五条学校每2年进行一次重大教学成果的培育。 培育成果原则上要求是校级一等奖及以上或具有特色、发展 前景的成果,培育的成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重大专项管 理。第十六条学校对已获奖并培育的教学成果进行整合, 并分类、择优,形成上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推荐方案。推荐成 果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校级成果奖评审排序、学 校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成果在省内的竞争性等因素评议产生。 推荐成果须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 定及公示等程序。第十七条 学校及各学院(部、中心)应采取积极措施, 加强成果转化,促进获奖成果在人才培养实践中的应用。同 时,采用多种方式对获奖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加以大力宣传, 积极向校内其他院(部)或校外其他院校推广,充分发挥获 奖成果的示范作用和最大效益。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大学教学成 果奖管理办法(修订)(*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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