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清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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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为增加部分,-制(为删除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和弘 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改善人居环境,促进 城乡建及与立会文化刃耐发展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 条例拿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的魏初, 保护、利用和管理等及其相关活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传统风貌建筑、 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另有
2、规定 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 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 质文化遗产等。第三条【保护原则】(三七)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七路交叉口附近的西 门瓮城遗址等广州古城城廓遗存、遗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 广州市界碑;(乌八)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 近现代革命史迹;(九)以护城河、西关涌、东濠涌等为代表的历史水系, 南越国木构水闸等水务遗产,以及荔湾湖、东山湖、流花湖、 麓湖等湖泊;(五十)沙面、沙湾镇等反映本市历史文化风貌的历 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
3、名村、历史风貌区、 传统街巷、骑楼街、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北十一)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 统村落及民居、祠堂;(生十二)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 教文化场所;(十三)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 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十四)协同和机器厂旧址、柯拜船坞旧址等体现本市 工业生产特色和产业发展进程的工业遗产,以及广九铁路、 广三铁路、粤汉铁路等历史铁路线遗迹;(十五)余荫山房等历史名园以及古树名木;(十六)岭南荔枝种植系统、海珠高畦深沟传统农业系 统等体现岭南农耕文化的农业文化遗产;(十三七)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 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
4、质文化遗产;(十二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第十四条【整体保护】本市以连线、成片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整体保护,对保 护对象及其周边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 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生态景观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实施 管控。第十二五条【保护名录】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将 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二)历史风貌区;(三)传统村落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保护对象需要实行名录 保护制度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
5、位、建成时间 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具体保护要求和措 施。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 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 筑:(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 征和地域特色;(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 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 值;(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 著名历史人物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 品;(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
6、建筑物、构筑物。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历 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 建筑。第十四条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 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一)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 有一定规模;(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 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确定为传统 村落:(一)历史建筑、乡土建筑、文物古迹等集中连片分 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 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二)选址和整体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 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三)拥有较丰富
7、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式 较好,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且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十4六条【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制定和 调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 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 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建筑物 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建筑物利 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 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
8、由。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对保护对象定期开 展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 途径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保护对象的申请或者推荐 建议。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普查和单位、个人申请或 者推荐建议等情况以及有关认定标准,提出保护名录方案, 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传统风貌建筑报区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备案;历史建筑、历史风 貌区、传统村落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规 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名录方案时,应当通过论 证会、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征求
9、专家、有关部 门、保护对象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将方案 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保护对象的主管部 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 意见。对符合有关认定标准而没有被纳入保护名录的,市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可以向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出纳入 建议,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开展认定工作;仍不纳入的,可以 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纳入保护名录的建议。经依法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失去 保护价值、保护等级变化等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由 保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 款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北七条【预先保护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
10、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 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飒普查中发现、单位或者 个人推荐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 物、建筑群、村、镇等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等 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相关 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物、构筑物、建 筑群、村、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 到遛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保护对象推荐建议后的生旦一个月 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 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红土务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
11、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 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遨旦一周内向 其所有权人、使用电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通 知有关部门,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 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 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 保护对象。在预先保护期内,预先保护对象的所有权人、使 用人或者代管人可以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维护修缮和合理 利用,并按照拟推荐保护对象对应类别的相关管理要求执行。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等被确定为预先保 护对象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保 护对象的主管部门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按照有
12、夫法津、法魏的魏定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处理。预 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 决定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第十名八条【保护档案】市城乡规划行政惊将对象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列入保 护名录的保护对象的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并动态维护更新。 保护档案应当分收纳所形成的下列资料:(一)普查、认定获取的资料;(-)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 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四)保护规划;(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形 成的文字、图纸
13、、图片和影像等资料;(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档案所记载的相 关信息。第三章保护规划第三十九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历史文化保护要 求】城乡魏利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一合与本条例有关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相衔接,延续城市文化传承,保 存城市文化记忆;涉及城市更新的一初,应当包括历史文化 遗产、民俗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内容,促进功能提 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涉及新城新区建设的期制,应 当注重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 调;涉及乡村庄的魏初,应当注重保护历史风貌、自然环 境与乡土人文资源,在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同 时,推动乡村人居环境
14、的改善。第二十三条【保护规划体系】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体系包括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等。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 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铢寿糊必。保护规 划的编制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 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批准之日起 一年内完成。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建 设控制地带等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保护和空间管控要求、 保护措施等内容,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
15、城、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和历史 风貌区的自然格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 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 北遗产球声的关系,通过城市设计等方式加强历史文化遗产 及周边地区空间整体形态和建筑风貌管控,展现岭南建筑文 化特色。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 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编制 保护规划应当能续其唐在功能,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和商业 地产开发比例,统筹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周边区 域优化人口结构和功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核心保护范
16、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第二十一条【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 规定报批。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市城乡魏划规划和自然资源疗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 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按照规 定报批。保护规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委员会审议。第二十二二条【保护规
17、划编制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 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 求,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挖的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 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 求,并可以作为该镇的疫的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单独 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深 度,并可以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
18、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 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可以作为该 地块的挖制傀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 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以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与国土空 间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合并编制。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 下列重点保护内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 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共治共享、区域协同、绿 色低碳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更、完整性 和可持续性,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保留人 民群众对广州历史文化的记忆和乡愁求护乡真相互旅存的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
19、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 风貌。第四条【工作机制】本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多方参与、社会监 督的工作机制。第0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承和监督 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市级保护资金,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 保障,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区二遗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传 承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区级保护资金,落实保护利 用、改善民生等责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本辖区 内历
20、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加强日常巡查与宣传,引(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二)越秀山城墙遗址和中山七路交叉口附近的西门 瓮城遗址等广州古城城廓遗存、遗址和民国时期树立的广 州市界碑;(三)从北京路至天字码头的古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和 从越秀山镇海楼经中山纪念碑、中山纪念堂、人民公园、 起义路、海珠广场至海珠桥的近代城市传统中轴线;(四)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 现代革命史迹;(五)沙面、沙湾镇等反映本市历史文化风貌的历史 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 传统街巷、骑楼街、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六)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统村 落及民居
21、、祠堂;(七)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文 化场所;(八)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之路 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九)白云山、帽峰山、九连山等山体山脉以及以珠 江为主体的河流、河涌水系和以护城河、西关涌为代表的 历史水系;(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 至珠江的山江视廊;(十一)珠江两岸景观带;(十二)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 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第二十五三条【保护范围划定要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灰史 建筑和坛史风统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
22、规定划定:(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 次、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应当包括该区域 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较为完整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的地 区,在核心保护范围之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需要, 可以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环境协调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 的建设控制地带;(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 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七四条【保护规划传导衔接】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 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 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 与国土空间详
23、细规划单元、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 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 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 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本市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人防等其他专业 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第二十zt五条【国土详细规划的保护内容】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应当明确下列保护传统村落的内容:(一)壁度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二)划走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 区;(三
24、)邂出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四)提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 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五)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 划措施;(六)-科学利用治统力和历史资源的措施,保持 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售前就睿定外国土空间详 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保护规划的公示公布】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初刻部门应当依法公 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 行政管理部C、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 十日。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 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第二十名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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