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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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 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 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实施办法盐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 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市场监管、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 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 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创新举措;(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
2、 项规划;(三)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四)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五)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四)确定风险可控程度。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 程度;(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事项和评 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 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内容。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 依据。市人民政府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 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 取调整
3、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三十条决策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 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双重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分别由决 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和市司法局履行。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 重点审查决策主体的权限、决策方案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 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决策方案草案在提交市政府审议前,应当由市司法局进行合 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 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 人民政府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 以明示法律风险
4、,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第三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时应 当提供以下材料:(-)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三)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四)社会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五)专家论证意见及研究采纳情况说明;(六)风险评估报告;(七)决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八)市司法局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 他相关材料。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 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三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要求决策承办 单位解释说明、组
5、织专家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 出法律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主动回避。第三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决策机关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拟订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重 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根据合法性 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作相应修改。第七章集体讨论第三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政府办决策草案,应当报 送下列材料:(一)决
6、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 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 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 采纳情况;(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 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市政府办收到决策草案后,应当报请市长审定是否将决策草 案提交审议。经批准提交审议的,按规定安排会议议程;暂不提 交审议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第三十七条决策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 议讨论。市长根据审议情况,对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不通过、修 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
7、决定。市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 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市政府办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对不同意见 应当予以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第三十八条决策草案暂缓审议或者修改后再次提请审议 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未再次提请审议的,终止决 策程序。第八章 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第三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请 示报告。第四十条 市政府办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 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决策结果及 依据。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 和材料归档管理制度,市政府办、决
8、策承办单位、实施单位应当 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 时完整归档。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 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 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跟踪 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 行情况。第四十三条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
9、 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中出现上述情形,情况紧 急的,市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 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 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人民政府或者 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决策 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 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
10、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第四十五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 决策的执行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 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 并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全面客观地作出评估。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有关的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 工作,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第四十六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二)决策执行的成本与效益分析;(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11、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五)评估结论;(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决策机关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 员追究责任。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 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 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 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第四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 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 假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
12、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 报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十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 等违反职业道德和相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第五十一条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 追究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以外的其他决策事项的作出和调整程 序,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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