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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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 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 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办理的药品领域(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涉嫌违法犯罪案 件。第三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
2、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应当 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 工作机制。第四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 对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根据办 案需要依法出具认定意见或者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结论,依法处理不追 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已给予刑事处罚,但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 件。第三十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药品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 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药品监管部门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涉案物品,
3、应当由法定检验检测 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结论。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 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于已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药品监管部门于交接 之日起解除查封、扣押,由公安机关重新对涉案物品履行查封、扣押手续。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和自行立案 侦查的案件时,因客观条件限制,或者涉案物品对保管条件、保管场所有特殊 要求,或者涉案物品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证据后,可 以委托药品监管部门代为保管和处置。公安机关应当与药品监管部门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4、,并附有公安机关查封、 扣押涉案物品的清单。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对 涉案物品的调取、使用及检验检测等工作。药品监管部门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推荐具备保管条件 的第三方机构代为保管。涉案物品相关保管、处置等费用有困难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 等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解决。第四章协作配合与督办第三十三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召开联 席会议,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间药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通报案件办理工作 情况,研究解决办案协作、涉案物品处置等重大问题。第三十四条 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
5、双向案件咨询制度。药品监管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证据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药品监管部 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重大案件 的联合督办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列重大案件实行 联合督办:(-)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引发公共安全事件,对公民生命健康、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害、损 失的案件;(三)跨地区,案情复杂、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四)其他有
6、必要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第三十六条 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药品领域法律法规行为 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 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 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第三十七条药品监管部门对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在查处、移送过程 中,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时双方协同加快
7、移送进 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第三十八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 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涉及药品刑事犯罪的重要违法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公安 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侦办案件中发现的重大药品安全风险信息 通报同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在侦查药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药品流向的,应当及时通报 同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三十九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 建立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发布沟通协作机制。发布案件信息,应当及时提前 互相通报情况;联合督办的重要案件信息应当联合发布。第五章信息共享与通报第四十条
8、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 网上监督。第四十一条 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应当在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分别录入下列信息:(-)适用普通程序的药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 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复议、人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 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三)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信息。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自 作出相关决定后及时
9、向其他部门通报前款规定的信息。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可免予录入、共享,或者在录入、 共享时作脱密处理。第四十二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信息共享 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定期对平台运行情况总结通报。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 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 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3日7日15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 含法定
10、节假日、休息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食药监稽(2015) 271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 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五部门联合发布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日前,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联合印发了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0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2022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 部署,加快完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 全违法犯罪行为,国家药监局
11、、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将出台办法纳入落实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任务 清单。国家药监局作为牵头部门,在2021年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持续推动修 订工作进程,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部门,对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行 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行了修改,组织研究起草了办法。各 部门通力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达成一致意 见,顺利联合印发办法,圆满完成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强化多部门联合查处大案要案,加强对药品行刑 衔接工作规范?口指导,优化行刑
12、衔接流程,将更好地推进两法两条例、 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落地实施,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 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力助推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重点在五个方面对行刑衔接工作进行了完善。 一是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部门的职责 边界。增加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具体职责,明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审查、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履行监督责任,增加人民法院对财产刑和从业限制的判 罚,提高法律震慑力。二是完善了案件移送的条件、时限和移送监督,明确了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反向移送要求,
13、对衔接工作流程、程序和时间、材料要求 等方面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三是规范了涉案物品检验、认 定、移送、保管和处置程序。规定药监部门应当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积极 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提供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结论和认定意见。与新 修订的危害药品安全”两高司法解释相衔接,完善了涉案物品认定结论。明 确了涉案物品移交、保管和处置程序,规定案件移送的同时移交涉案物品。对 因客观条件所限或对保管、处置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与药品 监管部门签订涉案物品委托保管协议,委托药品监管部门代为保管和处置。相 关保管、处置等费用有困难的,由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报请本级 人民政
14、府解决。四是强化了协作配合与督办。各部门应推动建立地区间、部门 间药品案件查办联动机制,通报案件办理工作情况,建立双向案件咨询制度。明确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加强执法联动的责任,药监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明显 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进 行调查核实。对药监部门查处、移送案件过程中,发现行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 者转移、灭失、销毁证据等情形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紧急措施,必要 时和药品监管部门协同加快移送进度,依法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五是加强 信息共享W通报。强调各部门应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15、。办法还依据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增加了行政拘留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 的衔接、行纪衔接等条款,明确有关部门的分工与职责。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 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办法规定,充分 发挥行刑衔接工作机制的作用,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 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药品领域涉嫌犯罪移送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对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药品监管部门商请协助的重大、疑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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