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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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讲义)为指导做好“十四五”后三年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 工作,一体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煤炭供应保障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 展改革委对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 (2020) 23号)进行了修订,充分征求并采纳了有关方面意见,形成了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我国煤炭资源赋存地质条件复杂,灾害威胁严重,安全生产压力巨大。 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2005年以来,按照“企业 负责、政府支持”
2、的原则,国家每年安排30亿元中央预算内资金(2015 年20亿元),支持重点煤矿开展安全改造。近年来,煤矿安全改造专项 安排紧跟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炭供应保障形势需要,持续优化调整投资安 排方式和重点投向,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 动作用有效发挥,有力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2021年, 全国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至0. 044,比2005年的2.81下降了 98. 5机 为提高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 使用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于2007年联 合印发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07) 2
3、256 号),并于2018年、2020年进行了 2次修订,现行有效的是煤矿安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项目单位要建立 健全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招标、工程监理等工作, 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单位要配 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检查、审计、评 估督导等工作。第二十四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各项监管规 定,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 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
4、必要 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下列信息开 展定期调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一)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五)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六)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七)其它需要报告的情况。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负责对信息填报情况进行审核 把关。第二十六条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导 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由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进行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向
5、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备。调整投资原则上仅用于本专项支持范围,不能用于其它专项、其它领域 的项目。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调入项目应符合本专项支持 方向和年度申报要求,建设条件已落实或已经开工建设。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应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进行 调整更新,及时删除原项目,对新项目开展调度。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开展绩效自 评,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备。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管理情况、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建设 内容完成情况、绩效自评情况、项目决算和内部审计情况等。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
6、和验收材料。第二十八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及时总结上一年度专项执行情况,包 括项目实施和调整、资金使用和管理、竣工验收、审计、评估督导、成效 和问题、举措和建议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 源局。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汇总 申报单位审核备选项目、分解下达打捆投资、履行监管职责等工作情况进 行监管,定期开展在线监测调度,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 管,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检查工作。第三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接受单位、个人对煤矿安全改 造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违法
7、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一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单位)资金申报、压缩该地区(单位)资金规模、取消安排投资等措施, 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不配合检查,或指令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 内投资的;(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或重复安排的;(三)项目不能按时开工,且没有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造成资金闲置超 过一年的;(四)项目调整金额超过该地区(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规模20%或年度 调整金额超过2亿元的;(五)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分解下达投资计
8、划的;(六)安排的项目不符合专项安排原则和投资方向的;(七)分解投资计划时,没有同步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对项目 单位录入数据信息不全、错误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 项目情况进行在线调度的;(A)督促项目执行不力,完成专项年度建设目标或建设任务情况较差 的;(九)不按时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影响专项实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责令其 限期整改,同时视情况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一 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情节严重、性 质恶劣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将相
9、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 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项目法人、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而不及时报告的;(二)前期工作不充分,项目在专项资金下达超过半年不能开工建设的;(三)未按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或录入数据信 息不全、错误等,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情况进行在线监测调度的;(四)不配合检查、审计或评估督导的;(五)提供虚假情况、重复申报项目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六)转移、侵占或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七)招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八)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九
10、)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 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相关规定的;(二)违反规定受理资金申请报告的;(三)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投资计划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应急部、国家 矿山安监局解释。第三十五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和 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 法。第三十六条 本办
11、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 日。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0) 23号,)同时废止。全改造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0) 23号)。 经过十几年运行,煤矿安全改造专项保持基本的功能定位和运行方式,工 作机制运行顺畅,管理体制日臻完善,中央预 算内投资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在2021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2各项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执行情况综合评 价中,煤矿安全改造专项得分位列第一名。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要求(-)深化煤矿安全改造是“十四五”煤炭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继 续实施煤矿安全改造专项是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12、保 障煤炭安全稳定供应的现实需要,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文件均对继续 实施煤矿安全改造做出了一系列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2022年3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十四五”煤炭规划,明确提出继 续实施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加大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 智能化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支持力度。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 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能源规(2020) 23号)将于今年年底到期,为 继续指导地方和中央单位规范开展专项资金安排有关工作,根据中央预 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 等有关规定,有必要启动修订工作。(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煤炭
13、供应保障格局发生显著变化。当前,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面明显改善,但是随着煤矿采深持续增加,各类地质灾 害日趋严重且耦合叠加,治理难度加大,需要有针对性地完善治理措施。 同时,随着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煤炭产业布局、供需格局发 生深刻变化,对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益、实现煤炭安全稳定供应提 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服务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加快能源低碳转型 大局,精准有效发挥中央资金引领带动作用,需要持续优化调整资金重点 投向和安排方式,力求做到“一钱多用”。(三)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已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2020年,按 照煤炭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工作总体安排,煤矿安全改造专项支持煤炭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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