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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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婴幼儿 照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 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设施的建设、管 理、运行、维护及监督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一)需求导向,便民利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根据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实际需求,推进母婴设施建 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二)标准先行,分类推进。制定完善母婴设施设计标 准和规范,综
2、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第十四条(星级评定)建立母婴设施星级评定制度。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文 明办等制定本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总工会负责制定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爱心妈咪 小屋)星级评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母婴设施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2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2月9日。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沪卫计规(2018) 5号)同时废止。关于制定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2023年2月10日
3、,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明办、市妇儿工委 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 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体育局、市 总工会、市妇联,华东民航管理局、上海铁路集团有限公 司联合印发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本办法解读如下:一、制定的必要性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广大生育家庭对母婴设施 的需求日益强烈,加快推进母婴设施高质量建设和管理服 务,有利于营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环境,也是上海超大型城 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2016年11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十个部门和单位联 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 母婴设施建设推进的
4、目标任务,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 体实施意见。根据国家文件精神,2018年6月,原市卫生计 生委等15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 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部门分工和工作要求,提出 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 基本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市母婴设 施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全市母婴经常逗留的重点场 所已基本建立了母婴设施。根据2020年底统计数据,全市各 类公共场所已建母婴设施1378个,是2017年的2. 45倍; 配置母婴设施的用人单位4298家,是2017年的L 95倍。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第二十
5、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 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 便利条件。”同年我市新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 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母婴设 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母婴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母 婴设施服务水平,更好满足群众需求,迫切需要在原有关 于加快推进上海市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重 新制定办法O二、主要内容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 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母婴设施类型、母婴设施设置场 所、母婴室设置要求、母婴室标识和导向
6、指示标识、母婴室 管理维护、母婴室紧急预案等。(一)关于基本原则。一是需求导向,便民利民。根据 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实际需求,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和 管理。二是标准先行,分类推进。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 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 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设施建设。三是属地管理,部门协同。 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 配合,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指导、 协调和监督。四是主体负责,社会参与。各公共场所和用人 单位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分别负 责各自场所和单位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二)关于部门责任。母
7、婴设施建设和管理是一项系统 工程,涉及到多个相关部门。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 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在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卫生健 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母婴设施建设 和管理工作。文明办、妇儿工委办、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 设管理、商务、交通、文化旅游、绿化市容、体育、工会、 妇联、民航、铁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 合,共同推进导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三)关于母婴设施类型。一是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 喂母乳、婴幼儿护理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的专用空间和专门 设施;二是公共场所第三卫生间内的婴幼儿护理设施;三是用人单位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设置的休息、集(哺)乳专 用空间
8、和专门设施。(四)关于母婴设施设置场所。办法明确了经常有 母婴逗留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婴室的范围,主要包括:购 物中心、百货商场等大型商业网点;机场、铁路车站等交通 枢纽;助产医疗机构、儿童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文化、 体育活动场馆等公共场所。此外,办法对母婴室设置要 求、标识和导向指示标识、管理维护、紧急预案等方面做出 了细致明确的指引和规定。(五)关于母婴设施信息登记。为了加强母婴设施日常 管理,掌握母婴设施动态变动信息,办法明确规定建立 全市统一规范的母婴设施信息登记制度,配套建设支持母婴 设施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全市母婴设施统一规范管理。设 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全市统
9、一规范的 母婴设施登记制度,做好个案信息的采集与更新工作。(六)关于母婴设施星级评定。为了调动各相关部门和 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提高母婴 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办法明确规定建立母婴设施 星级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本市公共场所母婴室星级评定活动。(七)关于母婴设施监督管理。为了加强母婴设施日常 监督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加强对母婴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业务指导、日常管理、 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分类推进母婴 设施建设。(三)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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