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加强耕地保护和利用制止耕地抛荒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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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加强耕地保护和利用制止耕地抛荒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建立耕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长效机制,制止耕地抛荒,提高耕地产出率,确保粮食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 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休耕地);以种植 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 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主要种一年生 的草本植物)。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抛荒,
2、是指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因素外,耕地承包者或经营者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耕地 没有种植作物的弃耕行为。耕地全年没有种植作物的属全年 性抛荒;自然条件一年内适宜种植两季作物只种植一季,或 者适宜种植两季以上农作物只种植一季或两季农作物的,属 季节性抛荒。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区)要依照 法律法规对辖区内的耕地行使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 可持续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的权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耕地使用的养护监督管理、 中低产田土改造以及对耕地地力、环境状况的监测和评价、 新开耕地质量评定及后续培肥监管,为耕地耕作者提供生产、 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第五
3、条 从严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及水稻生产功能区、 油菜籽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上的农业生产经营 活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永久基本农田和“两区”内的耕地要全部用于种植粮油 作物。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 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违规在“两区”内建设种 植和养殖设施;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和“两区”耕 地以及新增耕地。对于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 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 24号)和 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 44号)(以下简称
4、“通知”)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 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 化” “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两“通知”印 发之后,违反“通知”精神,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 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 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第六条 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者要 严格履行土地承包经营义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培 肥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土地承包经营者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不可抗自然 灾害除外),土地发包方要责令其保质保量恢复耕地,并视 情况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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