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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第四章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七章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第八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 强自主创新能力,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 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 化,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笫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 础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
2、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科学 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保障等活动。省人民政府鼓励依托高校建设大学科技园,并对科技 园区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 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融通发 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具体措施, 加强资金投入、优化重大项目布局,给予财政、土地、金 融等政策保障。笫三十条(科技合作交流)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 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 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 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形成高水平的科技开 放合作格局。鼓励全球知名高校、科研机构、科研服务机构、
3、跨国 企业研发中心等在本省落户。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 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第三十一条(中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 能化的技术交易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 推广和应用。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 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服务,在满 足性能、质量、技术等采购需求条件下,政府应当采购; 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 绩为由予以限制。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 人应当优先运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科技研发机构、
4、高 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第三十三条(企业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 划,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企业聚 集,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组建体系化任 务型创新联合体、建设全产业链创新平台,推动企业成为 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第三十四条(企业研发投入)企业应当保证必要的技 术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 流,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发生的费用,依据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5、,企业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第三十五条(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 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保障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与生产紧密衔接。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 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科学技术研 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 参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第三十六条(企业创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助 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和国外专利,奖励获取发明专利和国外 专利的专利发明人,奖励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 企业,鼓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升区域知识产 权运营服务水平,
6、培育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塑造良好 营商环境。第三十七条(国企考核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 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 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将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机构建设、 新产品销售收入、知识产权收益、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创 新人才团队建设等作为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第三十八条(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省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 政策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落后的技术、 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第四章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三十九条(农业科技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 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建立农业科技
7、创新体系 和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 研究开发,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围绕 重点领域开展农业关键技术攻关,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做优现代农业产业,促进农业技术、产业模式推广示范, 强化农业技术交流合作,加快培养农业科技人才,利用农 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第四十条(农业创新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 持农业科技创新,支持在农业标准化、农业安全等领域开 展规则探索,带动县域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加强农业 技术研究与示范,培育建设省级农高区、农业科技园区、 星创天地、科技示范镇、村等。第四十一条(农业创新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 农业科技
8、创新专项资金,引导金融信贷、风险投资等社会 资金参与农业科技创新创业。第四十二条(农业创新平台)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 农业科技园区、农村创业创新园区等平台建设,支持入园 企业、科研院所等建设科研创新平台。第四十三条(农业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 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 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 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第四十四条(农业技术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 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培训发挥农业科技特派员、农业 科技经理人等人才作用,完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服务网络。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开发机构、推广机构、高等 学校、农业龙头
9、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 社等为农业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构建多元化的农业技 术推广体系,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第四十五条(杨凌示范区)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 范区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聚焦节水灌溉、农业种养殖, 大力推进技术交流,聚焦现代种业、智慧农业等产业,以 农业科技创新、示范推广为重点,加快生物科技、智慧农 业、农产品检测认证、农产品加工、国际农产品商贸物流 发展,扩大农业技术、农业物资出口规模,建设具有国家 影响力的农业科技创新城,推进“一带一路”现代农业国 际合作中心建设。第四十六条(农业科技园区)优化布局省级农业科技 园区、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县域科技创新
10、试验示范站、 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等载体,培育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 业示范区。通过多种类型的农业科技园区和平台载体建设, 将农高区打造成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主阵地。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七条(科研机构)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 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增强科研院所创新能力, 提升科技研发和服务水平。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 坚持以本省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 技支撑。第四十八条(机构设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境外的组织或者个 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
11、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 开发机构。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 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 置,整合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九条(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省人民政府支持发 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 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 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 和研发服务。第五十条(机构评估)省人民政府完善利用财政性资 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
12、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第五十一条(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建设,建立 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 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 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度,院长或者 所长聘用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五十二条(科研项目)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围绕本省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开展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开 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有效利用。鼓励与省外科 技资源共享协作,依法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 仪器设施以及
13、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 享。省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非财政性 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法律地位平等,有权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参与实施和平等竞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 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鼓励境内外研发机构在陕设立分支机构,与省内企业 事业单位联合承担本省科技计划项目。第五十三条(社会责任)鼓励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以 多种方式支持基础及应用研究项目,企业用于资助基础及 应用研究项目的捐赠支出,可以依法参照公益捐赠享有相 关优惠待遇。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四
14、条人才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人才培养、引 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建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为科学 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第五十五条人才培养引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 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紧缺性人才的培养 引进;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 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梯队、 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 所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应当围绕本省优先发展的 重点学科、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具
15、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和 未来经济科技竞争制高点,培养、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 层次人才,强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与科学技术领域创新人 才培养的结合,加强完善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应当优 先办理户籍迁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手续。第五十六条(权益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营造尊重 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 环境,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工 资和福利待遇,为其潜心科研、接受继续教育、发挥特长、 合理流动创造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 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
16、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 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在艰苦、偏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 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补 贴,提供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 全保障,为其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第五十七条(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完善科学技 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 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 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 研时间。第五十八条(选派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 激励机制,完善科学技术
17、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长效 机制,引导科学技术人员向贫困艰苦地区流动。鼓励高等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大中型企业选派科学技术 人员到基层、小微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技 术开发活动。对选派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提出的科 研项目,政府科学技术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科学技术人员在选派服务基层和企业期间,其原职级、 工资福利和岗位保留不变,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 和岗位变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有突出贡献的, 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第五十九条农业科技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实施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开 展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定期培训,健全
18、基层农业科技推广人 员职称评定制度,增加生产一线农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 职数,完善农业科技推广评价指标体系,创新农业科研人 才激励机制。第六十条(评价考核)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体 系,改进科技人员考核和职称评定制度,突出创新价值、 能力、贡献导向,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 新的人才评价体系,对优秀的创新型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完善女性 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第六十一条(技术权益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 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 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 的科学技术
19、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可以采取股 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等方式,对科技 人员进行物质激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 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六十二条(科研诚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 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 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第三条(方针目标)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 的全面领导。本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科技创新在全省现代化建 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强化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支撑作用, 贯彻实施国家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
20、发 展战略,以建设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为统领、以创新链产 业链深度融合为主线、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为保障的 科技创新氛围,加快本省创新优势向高质量发展转化。第四条(指导原则)科学技术进步应当面向世界科技 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 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 可持续发展服务。省人民政府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 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 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充分调动创 新积极性,营造崇尚创新的环境氛围。第五条(区域创新体系)省人民政府完善高效、协同、 开放的区域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
21、新,优化科 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 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 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构建和完善以本省内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发 机构、高水平研究性大学、科技领军企业和陕西实验室、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 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各种 措施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 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七章 区域创新与国际合作第六十三条(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人民政府 推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加速汇聚各类资源要素,打造从 研发到孵化
22、再到产业化的科技创新生态系统,加快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第六十四条(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政策体系)省人民 政府应当加强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鼓励各类改革举措、 科技政策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先行先试,鼓励各地市、 创新主体、平台(园区)制定各地方(地域)秦创原协同 推进政策落实。第六十五条(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协同机制)省人民 政府鼓励各地市(行业)依托秦创原创新促进中心、秦创 原网络平台和秦创原发展公司,构建一站式、全链条、全 周期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加快网络平台建设,扩充完善数据库,加速产品开发, 加大应用推广,支持各地市、高新区与秦创原创新驱动平 台互联共享。加强与国内外高能级创新平台交流合作
23、,鼓励市县区、 园区、院所、企业融通创新,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 省域创新体系。第六十六条(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人才机制)发挥秦 创原人才改革试验田作用,推广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人才评价职称评定、横向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等 “三项改革”,在人才引进、培养认定、分类评价、股权期 权激励、科技金融、离岸创新创业等方面大胆探索,建立 灵活用人机制,鼓励科技人才向具有引领示范作用或者重 大发展前景的创新主体和创新平台集聚。第六十七条(区域合作省人民政府建立区域科技创 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开展跨省市创新合作,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合理流 动和高效集聚。探索与有条
24、件的地市联合实施重点专项, 带动县域创新能力提升,加强市县科技创新考核评估,引 导市县融入秦创原建设。第六十八条(区域资源共享)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 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加强科技资源统筹 中心体系建设,完善服务模式,加快科技创新资源辐射转 化。加强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平台、科 技报告系统、科学数据中心等建设。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 化效率。第六十九条(区域科技创新模式省人民政府鼓励本 省各区域开展科技创新模式探索,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 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第七十条(区域技术交流)省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
25、创新合作平台, 提供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和 发起国际科学技术组织,增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第七十一条(区域人才协作)省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方 式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发,应对人类面临 的共同挑战,探索科学前沿。省人民政府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和发起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 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省人民政府完善国际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中的知识产权 保护与科技伦理、安全审查机制。第七十二条(区域项目协作)省人民政府扩大科学技 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本省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 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完善
26、境外科学技术 人员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制。第八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科技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 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本级 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全国上一年的平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拨款、企业投入、社 会资金投入等多元化的科技经费投入体系,保障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费用持续稳定增长。第七十四条(科技计划)设立本省科学技术计划,应 当按照本省需求,聚焦本省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科学研究、 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省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计划协调机制和绩效评估制 度,加强专业化管理。第七十五条(专项资金)省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 展规划和需要,设
27、立专项基金和资金,用于资助科学基础 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军民融合、科技奖励、 创业孵化与科技金融结合、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及人才培养 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设立非营利性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国际联合研究等方面科技进步活动, 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相应的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科技 扶持资金。第七十六条(基础建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 将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 改造和维护。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
28、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 创新创业载体,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七十七条(科技金融)省人民政府建立促进技术和 资本相结合,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 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融资服务,支持发展科技投 资机构,建立风险投资补偿机制,引导风险投资机构投资 科技型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 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上市、发行债券。第七十八条(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加强财政性科学 技术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科学技术、教育、农业、工业和信息等部门,应当加 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验收的监 督管理,强化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提高财政 性科学技术资金的配
29、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审计、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第七十九条(容错机制)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对于利 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 企业,在推进科技管理改革、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 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相关负责人锐意创新探索, 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 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决策责任。第八十条(科技伦理审查)省人民政府完善科技伦理 制度规范,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和研究,健全审查、评估、 监管体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 应当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科技伦理审查机制,
30、对科学技术活动开展科技伦理审 查。第八十一条(科技统计)省人民政府推进科技计划项 目科学数据汇交,做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掌握本省科学 技术活动基本情况,监测和评价本省创新能力。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 照规定及时提交报告。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资金管理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 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或者社会捐 赠资金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责令改 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责令退还捐赠资金, 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可以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 相关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 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
31、动;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压制科研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 职权,限制、压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或者利用职 权打压、排挤、刁难科学技术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八十四条主管部门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 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 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违法从事科技活动责任)违反本法规定, 从事科学技术活动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由有关 主
32、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 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相关财政 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 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 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六条(援引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章附 则第八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X年X月X日起施 行。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省级基 础学科研究中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战略科技力量,在能源 资源、信息、材料、生命科学、农业环境等重点领域和
33、重 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第六条(科技安全)省人民政府统筹本省发展和安全, 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 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 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第七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制定本省科学技术发 展规划和政策,确定重大科学技术项目,中长期科学和技 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 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 定。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科技资源开放 共享,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 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构建区域创新体系,保障科学技 术进
34、步事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和科学 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社 会发展相协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笫八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 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 制定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专项计划,提出科学研究基础研究、 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的重点领域,组 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科学技术服务 体系,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技术市场,指导高新 技
35、术产业开发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学技术进步工 作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九条(基础研究)省人民政府应该遵循科学技术活 动服务本省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 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 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 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 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第十条科技创新主体)省人民政府保障开展科学技 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 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 公
36、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 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第十一条(教育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 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 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 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省人民政府应该充分支持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 的重要作用,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 会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 级专门人才,并制定相应的开展活动及培养人才等方面的 优惠政策。第十二条(科技人员)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
37、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 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 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 用。第十三条(科普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科学技术普及 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进科普基地建设,全面提升 科普服务能力,提高本省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 质。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省人民政府建立 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激励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 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第十四条(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立健全科学技术发展决策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科技政策,确
38、定重大科 学技术项目、与科学技术进步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等,应 当咨询论证和组织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 式,引入高端智库、咨询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第十五条(社会支持)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 业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全社 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 成崇尚科学、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第十六条(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等 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给予表彰奖励。鼓励省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第二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十七条(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
39、、成果转化融通)本 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为统领, 加快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 业孵化,加快把本省创新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优势。省人民政府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 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省人民政府完善本省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本 省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本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第十八条专项规划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根据本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 系统的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目标、 任务和重点,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和推广体系,重 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
40、进专 业领域科学技术研发与应用。第十九条(基础研究布局)省人民政府完善学科布局 和知识体系建设,建立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需求牵引相 结合的选题机制,聚焦基础科学、前沿科学和原创性引领 性技术,实施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促进基础研 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发展,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关键核 心技术攻关。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 增强基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 量发展。构建完善以陕西实验室为核心、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 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建设省级“一带一路”联合实验 空。第二十条(基础研究投入)省人民政府
41、鼓励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前 瞻性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建立基础研究支持机制, 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实施企业联合基金,引导全社会支持基础研究。第二十一条(基础研究人才)省人民政府加大基础研 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高 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 为导向的分配和激励机制,营造潜心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第二十二条(新技术应用)省人民政府鼓励新技术应 用,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 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 件。第二十三条(成果应用与转化)省人民政府
42、加强科技 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 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 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技术转移转化专 业人才职称评审、创业导师培育认定工作。第二十四条(技术市场)强化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建设评估,推进高标准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笫二十五条(成果转化成效)省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 技成果评价机制,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辐射各类研发平 台等协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 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协同推 进研究
43、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第二十六条(赋权改革省人民政府积极推进知识产 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构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政 策和制度体系,探索实施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 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推进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 管理、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横向科研项目 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改革。第二十七条(军民融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 军地科技协同创新机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 展,协调军地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支 持跨军民创新资源汇聚,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第二十八条(示范基地省人民政府对各类示范基地 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完 善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促 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推动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建设具 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区域。第二十九条(科技园区)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围绕自主创新战略的 重大项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挥高新技术产业聚集优 势,创新公共管理和服务,形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区域创新协调发展, 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促进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提升 市县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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