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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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气代煤电代煤工 程建设及安全运营管理,防止发生燃气电力安全事故,保障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燃气管理条例气代煤电代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加强农村管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气代煤电代 煤工程建设、供气供电保障、经营运行服务、燃气电力入户 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活动。第三条 气代煤电代煤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广泛发动群众,构建群众群治安全
2、 工作格局。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 各镇(乡、场)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 对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配足配齐监管力 量,强化安全监管。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 亲自抓的工作机制,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予以保障。第五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安全监管 事故应急预案。第三十六条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做好农村气代煤电代煤安全管理工作,对部署不到位、责任不落 实、检查走过场、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应对措施不得力、 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农村燃气电力安全事故的,严 肃追责问责。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暂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规章执行。第三
3、十八条 本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 效期2年。责任,确保管理到位。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负责气代煤电代煤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工作。住建局负责全面的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制 定安全管理预案,对工程安全进行全面督查,对发现的安全 隐患进行督促整改,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燃气经营企 业管理工作,制定农村气代煤工程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定期对燃气经营、使用和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负责牵头处理企业与用户的安全事 故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竣工验
4、收。发改局负责参与气代煤电代煤工程竣工验收;负责门站 以外天然气长输管线保护工作。市监局负责压力管道、室内燃气设备、燃气管网材料质 量标准审查和检测核实。公安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气代煤电代煤隐患处置和事 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对非法盗气窃电、破坏燃气设施设备 和供电设施案件的调查处罚;负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 事气代煤电代煤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取缔。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对农村管道燃气企业和供电企 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 责燃气和用电事故应急救援。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全面履行安全 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规程等标准要求进 行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和巡查维护。第七条 用户要落实安全使用责任,定期对室内气代 煤电代煤设施进行检查,严格遵守安全用气用电的规定和要 求,积极配合巡检工作,对安检人员指出的安全隐患,及时 整改到位;掌握气代煤电代煤设施保护常识,发现安全事故 隐患,立即报告。第三章燃气安全第八条各镇(乡、场)要加强对气代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代煤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 的气代煤安全管理工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第九条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燃气发展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指
6、导燃气工程建设。第十条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 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 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在燃气发展规划确定的管道燃气供气范 围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气代煤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在气代 煤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另外建设独立的管道供气设施。第十二条 气代煤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 入使用。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划定 气代煤设施保护范围,并
7、向社会公布。在气代煤设施保护范 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气代煤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五)种植深根植物;(六)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气代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 期限和规模等从事气代煤经营活动。第十五条气代煤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 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主动宣传普 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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