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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管理,切实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提高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 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并 结合本县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 现代化的意见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 方案)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相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单 位和个人,以及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
2、按照方案要求, 20212025年,中央、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 持我县乡村振兴指定用途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具 体使用范围如下:(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东西部协作;(二)推进农业现代化,包括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和重大浪费;(十)出现问题整改不力;(十一)其他违反审批、取得、使用、管理专项资金规 定的行为。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对发现的问题未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 律法规处理。对发现单位和个人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 专项资金浪费或损失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3、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单位和个人,经济 上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者退还财政局外,将依据国务 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严 格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严 重的违纪违规行为,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绩效考评与激励机制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县业务主管部门、县 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严格 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机制。 项目竣工后,要在项目实施单位自评的基础上,对项目完成 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根据工 作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4、。第二十一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 立项目执行分析及通报制度,按季度统计预算执行情况,对 预算执行进度缓慢项目,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沟通,帮助分 析和研究解决问题,并将预算执行情况通报至各有关单位主 要负责人,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主体的支出责任。逐步探索 建立财政乡村振兴专项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对上年末财 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或占比较大、支出进度缓慢的有关单位, 在下一年度安排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时,按照一定比 例相应给予核减;对支出进度较快的有关单位,在下一年度 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 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
5、、挤占、 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情 节严重的,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 振兴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给、农田质量提升、种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基 层合作组织提质增效、生态农业积极发展。(三)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包括村庄规划和乡村风貌提 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乡村旅游发展、乡村 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农村物流 体系建设、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四)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包括全面加强乡镇建设、现代乡村治理体系建
6、设;(五)完善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包括城乡融合发 展、人才支撑、强化金融和税收服务、深化农村改革;(六)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包括党领导 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建设、驻镇帮镇扶村。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垃圾运输工具);(七)城市(不含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基础设施 建设;(八)投资(入股)、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九)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资金的基本公 共服务领域支出;(十)地方
7、政府债务的支出;(H )垫资;(十二)其他与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十三)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上述条款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 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二)整合使用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 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 筹为核心,建立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 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专项资源,放大资金效应,提高 专项资金整体效益。(三)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拨付都应纳 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8、。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主管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 县财政局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按各自职 能对专项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强化对农业农村 乡村振兴项目预算的全面审核,审核重点包括立项依据、建 设内容、项目绩效和资金预算等;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 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向县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并拨付到项 目承担单位;督促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拨付进度,对发 现的问题责令及时整改。(二)县财政局将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纳入预算流程规 范管理,做好资金转下达和拨付、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 作。(三)其他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使用专项
9、资金的项 目储备、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的主体责任,确保 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事项任务目标;负责县项目库项目管理, 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公开、 考评验收等工作。(四)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 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加强财务管 理,接受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 资金使用和拨付的责任主体,要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 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五)村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重大事项“4+2” 全程纪实工作法有关规定,切实管好用好乡村振兴专项资 金。凡是上级下拨至村级的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 都要经村党组织
10、班子会议提议、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商 议、党员大会审议、干群联席会议决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要及时通过党务村务公开栏等途径进 行公示,且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天。第三章项目管理与收支执行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是对申请使 用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 择优的数据库系统。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均需纳入省级涉农 资金项目库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同库管理。县业务主 管部门要提前谋划、切实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根据市 和县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县委、县政府审定 的工作计划,对拟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组织评审,对经评审通 过的项目编制滚动
11、计划,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第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县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 位要根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对确定项 目提前组织谋划、提早准备、抓紧开工;要指导和督促项目 实施单位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全程跟踪 项目管理,要按统计制度做好项目入库纳统工作;项目承担 单位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工期,在项目竣工后及时按规定组 织验收,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紧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 相关部门。第八条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 拨付手续,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建 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实行月报制并按时将
12、资金支出进度及 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第十条 村(组)乡村振兴资金必须纳入三资平台监管, 坚持“线上” “线下” 一起抓,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 平台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监管,做 到专人专责、专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平台统一监 管,固定资产及时入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 的再监督”职责,跟进监督、精准监督、全程监督,以纪律 的“硬约束”保障平台有序高效运行。第四章 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第十一条 入库项目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项目 实施过程中因故确需调整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县业务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申报表和项目申报材料,由
13、业务主管部门班子会议讨论同意后向原项目审批单位审批。 已经县政府批复的专项资金的专项预算或项目计划,主管部 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更改。专项资金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撤销 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原项目审批单位审批。专项资金项目 被撤销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应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 回收工作。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因项目承担单位执行不力,造 成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无法达到要求的,县业务主管部门应督 促其整改。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对应项目资 金可予以收回或调剂使用。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开展验 收工作,并报请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考评工作。第五章信息公开
14、与定期报告第十四条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 的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应按照“谁 制定、谁分配、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村级乡村振兴专 项资金的使用公示公开的形式、公示时长、公示公开的平台 根据村务公开条例要求,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固定的村 务公开栏或者电子信息平台公示公开,结合村的实际情况需 要,通过会议、宣传单、广播、明白卡、入户告知、网络、 手机等多种方式同步公开,公布的内容应当一致。公示公开 时长应当保留六个月以上。通过网络公开的村务内容保留期 一般不少于一年。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并统一 妥善保管,便于查阅,公开档案内容应当与公开栏公布内容 一致,村
15、民查阅公开档案,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项目承担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对项目安排和资 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 公示公开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 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 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第十五条 坚持一月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 月10日前将上月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及资金结余情况报 送县业务主管部门,县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县财政局报告。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建立项目检查制度。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项 目检查制度,除安排日常检查外,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对项 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
16、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责令其 限期整改。县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 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 控机制,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全流程监管。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 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提供相关资 料。加大对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纪检 监察、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同时可引入具有相 应专业资质社会中介机构,提升监督检查水平和实效。县纪 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县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强化镇(街道) 纪检监察机关的业务指导;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 对镇(街道)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村(社区)
17、监 察站的贴身监督作用,加强对村、组一级项目实施过程监督。 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督检查部 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要的,其他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 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 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第十八条建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资金实 行法人负责制,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 使用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发现专项资金 执收单位、项目管理、使用单位或受惠单位,在审批、取得、 使用、管理专项资金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及时停拨 专项资金,已拨付的应当及时追回款项,并移交纪检监察部 门处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予以受理。(二)不按用款时间、用款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三)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四)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五)以虚假申报项目、冒领、套取等手段骗取专项资 金;(六)擅自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七)擅自调整变更项目;(A)出具虚假验收报告;(九)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管理混乱,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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