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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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国有农用地管理,规范国有农用地使 用管理,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可 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区土地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农用地,是指行政辖区内从事种 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的国有土地。第三条 已开发利用且已确权登记的国有农用地按 照本办法管理,已开发利用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农用地,依照 本办法进行确权登记和管理。第四条国有农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
2、,合理利用;(二)保护生态,有序开发;(三)保障权益,依法登记;(四)依法管理,强化监督。第二章 管理与利用第五条县属国有农林牧场等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3 .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批准文件或原权力证书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5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凭证、证明;6 .承包费缴费等凭证;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转移登记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或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表;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3 .原权力证书;4 .转让合同等转让证明材料;5 .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凭证、证明;6 .承包费缴费等凭证;7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三)变更登记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或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表;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3 .原权力证书;4 .面积、界址、名称、用途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三)注销登记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或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表;-10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3 .原权力证书;4 .权力灭失或放弃权力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七条申请抵押权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承包经营权抵押申请表;(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八条国有农用地申请
4、了抵押权登记的,双方在债 务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 记。第二十九条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承包经营权抵押注销申请表;(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抵押证明书;(五)主债权灭失证明;第四章 收回与补偿第三十条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11 -(一)未经批准或超过开发利用面积开发的土地;(二)超过批准开发期限未开发的土地;(三)闲置、搭荒超过两年的土地;(四)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土地;(五)原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土地;(六)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5、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收回国有农用地 出让、承包经营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用按照以下 原则办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家庭发包给本村农户使用 的国有农用地补偿费用,应当参照同区域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执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出 让的,地上附着物参照制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土 地采取综合评估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偿,并解除国有农用地承 包经营合同或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农用地不动产权证书或承 包经营权证书。第五章 职能与职责第三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以乡镇、村为 调查单位,利用航空摄影、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调查国有 农用地利用现状,
6、对辖县内国有农用地权属、地类进行调查 确认,建立国有农用地台账档案和农用地监测管理信息系统, 做到地类清晰、权属明确、规范管理。第三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局、审批局、-12 - 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等相 关部门和乡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明确的职责,各 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在国有农用地管理中的职责:(一)县审批局主要负责利用国有农用地实施的固定资 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二)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承 包经营费用的收缴和监督管理,并将国有农用地管理经费纳 入财政预算。(三)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除
7、整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以家庭承包国有农用地之外国有农用地的以下事项:国有农用地的调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办理农业开发 用地受理审批、承包经营事宜的权属审核与合同签订;依法 查处擅自开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等行为;依法查处将林 地、草地违法毁林、毁草开垦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做 好农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工作及登记后的矛 盾纠纷化解处理。(四)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整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依 法以家庭承包的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及权属纠纷调查处 理和化解;审核承包经营的国有农用地农业生产经营行为是 否符合产业规划或布局;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依法使用 的国有农用地;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
8、自占用国有农用地-13 - 建设住宅、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 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行为;配合审查家庭承包之外的国有 农用地权属审查。(五)县水务局主要负责国有农用地开发利用的水资源 前期论证,严格推行高效节水灌溉模式,实行水权交易供水 和水土地保持相关规定审核,对擅自开发利用的,不得供水 灌溉;对承包经营的土地出具相应的供水证明。(六)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主要负责依法严厉查处污 染环境、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等行为。(七)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乡镇管辖的国有农业用地 承包合同的签订、家庭承包的备案审查及辖区内所有国有农 用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国有农用地的违 法行为,
9、配合做好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地块的权属纠纷调处, 联合村队审核国有农用地承包地块有无权属纠纷,拟承包人 有无承包经营能力并出具承包意见。(A)国有农用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依法履职尽责。第三十五条对保护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以及维护国有土地资产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县人民政府给 予表彰。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在国有农用地管理过程中,凡存在违法违规 审批、转让、承包或滥用职权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14 - 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辖区内使用国有农用地的,遵照本办法执 行。区属国有农林场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三十八条各责任部门、乡镇要
10、根据本办法规定, 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国有农用地管理,妥善化解矛盾 纠纷。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 行。如国家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按程序组织修订完 善本办法。本办法由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7月31日。 15 一 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取得国有 农用地的使用权。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农民集体成员可以依 法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国有农林牧场等全民所有制单位之外的单位或个人除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依法批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且登记方式 为出让的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农用地
11、可以依法以招标、 拍卖、协议出让等形式取得国有农用地的经营权。第六条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地,可 以依法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单 位或个人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 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土地经营权。第七条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由农民集体经 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发包给本村村民使用。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农用地 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承包合同由县自然资源 局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协议。第八条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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