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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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全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 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提高评 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 行规定和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吉林省公共资 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水利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 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适用范围】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退库、 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职责分工
2、】省水利厅负责制定全省水利工程评 标专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省水利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业 务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省本级监管项目评标专家履职行为的 监督管理。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发和管理省公 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以及办理水利评标专家入库 工作。填表说明L “职称”填写当前评审的最高职称。专业填写职称证上的 专业类别,“评定时间”填写职称证上的评定时间。2 .“单位名称”填写当前所在单位名称。3 .“身体情况”应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健康与否。4 .允许申请人填报2个手机号码。另:提交该表时,请务必附上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复印件以及2张近期2寸彩色照片,1张照片请粘
3、贴在该表上照 片粘贴处,另一张照片请粘贴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后面,请将 提供证件复印件(A4复印纸)附在该表后并装订在一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所在城市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评定时间学历专业毕业时间从事专业从业时间身体情况联系地址电子邮箱邮政编码手机号码1手机号码2办公电话住宅电话评审专业1评审专业2评审专业3主要业绩成果本人签字确认工作 单 位 意 见(公章)年 月曰市(州)或县(市)水利局意见(公章)年 月日省水是否选聘为评标专家核准评标专业:是否利厅意见(公章)年 月 日附件2:吉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一标一评”情况记录表项目名称:评标地点:招标人:序号记录内容评委姓名1是否响应评标评
4、审邀请;2个人状态不适合响应评标邀请;3违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规定要求响应评标邀请;4响应评标邀请后,迟到半小时以上的;5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工作且不及时反馈信息的;6拒绝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通讯工具统一管理等工作;7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8索要不合理评标劳务费用;9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申请变更个人信息。10应当回避而不回避;11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擅离职守;12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13私下接触投标人;14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有关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15对同一投标人个别评标专家打分出现畸高或畸低且无正当理由;16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17明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18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19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20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21无故拒绝参加重新评审;22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备 注:评标专家有以上行为的,请在对应方框内打“J”。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社会)监督人员:吉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直达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吉林省水利厅、
6、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 字化建设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吉林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和 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对评标专家的聘任标准、权利、 义务、失职行为及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政策直达 清单公布如下:一、评标专家资格认定条件(一)熟悉招标投标及水利工程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标准和相关政策;(-)从事水利工程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 同等专业水平(中级职称满5年);(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 洁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不超过65 周岁;(五)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具备电子评标能力;(六)服从管理,接受监督;(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评审活动中不存在因违法违规
7、行 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其它评标专家库移出的情形;(八)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评标专家权利(一)在秩序规范环境下,独立客观开展公共资源交 易项目评标评审工作;(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权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助于评标评审公正性的文件、资料和获 取相关材料信息;(三)对评标评审结论,正确行使表决权和建议权;(四)自觉抵制并报告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抵制并举报 评标评审过程中有关方面违法干涉行为;(五)对维护专家权益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提请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及时修改本人专家 信息;(七)按规定标准获得相应的评标评审酬劳;(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
8、评标专家义务(一)积极响应评标评审邀请和重新评审要求,按时参 加评标评审工作,进入评标区积极配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无电子评标专家证不得进入评标 区;(二)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主动申请回避;(三)客观公正开展评标评审工作,对评标评审过程和 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四)严格遵守评标评审纪律,自觉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秩序;(五)积极参加各类评标评审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和执 业规范教育活动;(六)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 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和调查取证;(七)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 专家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将相
9、关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 申请变更;(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四、评标专家的失职行为(一)不响应评标评审邀请5次以上;(二)个人状态不适合响应评标邀请;(三)违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规定要求响应评标邀请;(四)响应评标邀请后,迟到超半小时3次以上;(五)确认参加评标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工作且 不及时反馈信息2次以上;(六)拒绝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 验、通讯工具统一管理等工作;(七)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 见和理由;(八)索要不合理评标劳务费用;(九)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申请变更个人信息。(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十一)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擅离职守;
10、(十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十三)私下接触投标人;(十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有 关单位、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的要求;(十五)对同一投标人个别评标专家打分出现畸高或畸 低且无正当理由;(十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十七)明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 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十八)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十九)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 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二十)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二十一)无故拒绝参加重新评审;(二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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