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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 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年初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全县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 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 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经费保障】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 审、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工作经费列入当年专项资金预算。第五条 【监督监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 管
2、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 【县科工信局职责】县科工信局负责专项资金 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 组织项目实施、验收(完工评价)、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 自评等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第七条【县财政局职责】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 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第八条 【承担单位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 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 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三章申请条件及支持方式第九条 【申请条件】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一)在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 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技术改 造项目生产设备购置总额不低于200万元,企业自有资金比 例不低于30%o(三)申报项目应有完备的技术改造立项或备案手续。第十条 【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技 术改造指导目录内行业的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 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扩产增效。主要扶持企业优化结构、深化产业链 延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育和创新品牌。(二)智能化改造。主要扶持企业推动智能制造、利用 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现有产业。(三)设备更新。主要扶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实施“机 器
4、人应用”工程、提升装备水平、鼓励首台套装备使用。(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一批在产业共性技 术开发、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电子商务、信息 服务、资源综合利用、人才培训、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现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第十一条【补助方式额度】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 方式进行补助。对经完工评价达到合格通过的项目,按照企 业购置生产设备实际支出的20%以内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 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补助的项目设备为 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项目完工期间(在项目备案证建 设期内,且不超过2年)购置的生产设备。生产设备投资依 据企业提供的设备清
5、单、购置合同、购置发票和付款凭证予 以确认。第四章申报流程第十二条【申报流程】专项资金申请一年组织一次, 具体流程如下:(一)发布通知:县科工信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 排计划,确定年度支持重点,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企业申报: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县科工信 局报送项目申请材料。(三)专家评审:县科工信局在惠州市中介超市遴选第 三方服务机构,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现场 完工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四)立项公示:县科工信局综合专家评价意见,会同 县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意向,在公示前 经县科工信局按照“三重一大”要求进行部门党组会议或办 公会议集体审议后,经县科
6、工信局网站公示后,下达项目资 金安排计划。(五)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科工信局的项目资金 安排计划,另文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将项目资金通过县科工 信局拨付到项目单位。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三条【资金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 应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 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 取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第十四条【事后约束】企业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设备, 自专项资金到位后三年内要转让、转移的,应先退回专项资 金。不退回补助的专项资金转让、转移相关设备的,由县科 工信局追回补助的专项资金并取消企业之后三个年
7、度享受 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县科工信局是专项资金信息公 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 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 程,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县科工信局网站 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第十六条【信用管理】县科工信局应将信用信息作为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承担单位在 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 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 报专项资金资格。第十七条【监督管理】县科工信局和县财政局承担对 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责任;县科工信局不定期开展 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督查,针对存在问题,督促项目单 位及时进行整改;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开 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十八条【违法处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 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负 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原工 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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