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制度仅供参考请结合乡镇实际修改制定(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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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本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限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例会的重要内容:(-)总结前阶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三)部署、推动、督促贯彻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四)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及“两员”对所开展的工作进 行交流和探讨。(六)学习传达县委、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要文 献和重要会议精神。(七)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八)由乡镇党委、政府及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拟定
2、的其他内容。第三条例会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 现场会议等。第四条例会的分类:(一)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原 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为了有效防止、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 妥善解决食品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特 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用食品导致死亡或疾 患事件或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情况;3、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3个 小时内向县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4、对发生在辖区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行紧急报告
3、:(1)患者超过10人的事故,应于2小时内报县食品药品安 全委员会办公室;(2)患者超过50人和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 等公共场合和部分村或全乡镇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 故;以及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应于1小时内报县食品药品委员会办公室。5、事故报告的内容应涉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6、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漏报、谎报、缓报、不报或阻碍别人报告的有关负责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解决。农村集体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会
4、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防止食物中 毒有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会餐是指农村地区非经营性 场合举办的10 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第三条农村集体会餐的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县乡镇、 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中报 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四条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支部重要领导是辖区食品安 全工作第一负责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并 拟定工作人员负责农村会餐食品安全平常工作。第五条乡镇应对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会餐的乡村厨师和
5、 餐具、用品、窗口出租户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实行乡村 厨师体检培训制度,建立动态管理档案。村(社区)具体负责本 辖区内农村集体会餐和乡村厨师的信息报告。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会餐安全监管网络。乡镇(街 道)、村(社区)应配置通过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律、相关专业知识 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辖区农村集体 会餐的备案受理工作,乡镇(街道)卫生院公共卫生办公室、村(社 区)医生负责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工作。第七条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承办农村集体会餐的乡村厨 师进行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承办农村集体会餐的乡村厨师 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 作。患有痢
6、疾、伤害、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 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乡村厨师,不得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三章卫生规定第八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规定的农村集体会餐 加工场合,选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乡村厨师承办宴席。第九条 用于会餐加工的场合应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 外环境整洁,采用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螳螂、苍蝇及孳生条件。 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 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 (盆)和餐具保洁设施等。第十条加工场合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 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等区域。用于
7、加工的 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 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第十一条加工农村集体会餐食品的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二条农村集体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赁餐 饮具的,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才干供用餐者使用。出租 餐具、用品、容器的出租户应对收回的餐饮具、用品、容器进行 清洗消毒和保洁。第十三条 承办农村集体会餐的乡村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 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场合或市 场采购,并索取购物凭证,严禁采购下列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
8、性状异常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及其制品;(三)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 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规定的食品。第十四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合,需冷 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臧。第十五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 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第十六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 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足加热后方可食用。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 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第十七条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
9、会餐严禁使用晕素凉 菜、野生蘑菇,慎用海产品及易带菌的水产品。第十八条对农村集体会餐的供餐食物实行留样制度,每个 品种留样100克(2两)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第四章申报备案和卫生指导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农村会餐主办 者及厨师班负责人是申报备案负责人。每次会餐活动时,须提前 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 农村会餐申报备案登记表,申报内容涉及举办人、厨师基本 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菜肴清单等。第二十条农村集体会餐申报备案按宴席规模实行分级管 理。就餐人数1 0 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会餐,由村食品 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备案受理
10、、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 就餐人数4 0 0人以上80 0人以下的,由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 理办公室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就餐人数800人 以上的由县食安办负责备案受理、现场卫生审查和指导。第二十一条 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收到就餐人数 达4 0 0人以上集体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 4小时内报告乡镇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 室在收到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上报的就餐人数在800 人以上的农村集体会餐备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县食安 办。第二十二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乡镇食品药 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县食安办收到属于本级备案范
11、围的备 案申请后,须在24小时内派出食品卫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卫生 指导,提出卫生监督意见。第二十三条村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受乡镇食品 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行政村内会 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 报表形式报送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乡镇食品药品 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接受县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辖 区内会餐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 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县食安办。第二十四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严禁举办集体会 餐;中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会餐;发现 会餐加工场合卫生条件不良的应
12、劝导或限制举办家庭会餐;严重 不符合卫生规定的,应严禁举办群体性会餐。第二十五条对农村集体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 中毒事件,农村会餐主办者及厨师班负责人应立即向村(社区) 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 救治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解决。接 到报告的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乡镇(办 事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县食安办报告,并采用现 场控制措施。县食安办经调查确认后,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解决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实行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实行农村集体会餐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举 办者和承办厨师不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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