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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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 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 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 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 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 产重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2、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的证券发行申请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 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 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 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审慎核查重大资产重 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 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 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
3、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 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 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在保持职业怀疑并进 行审慎核查、开展必要调查和复核的基础上,排除职业怀疑 的,可以合理信赖。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证券服务机构签订 聘用合同后,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确有正 当事由需要更换证券服务机构的,应当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 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陈述意见。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管 理层讨论与分
4、析部分,就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涉及购买资产的,还应当就上市公司 对交易标的资产的整合管控安排进行详细分析。第二十条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 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 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 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相关资产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 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 值方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上市公司 董事会
5、应当对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见,并结合相关资 产的市场可比交易价格、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者市净 率等通行指标,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 定价的公允性。本条前二款情形中,评估机构、估值机构原则上应当采 取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评估或者估值;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或者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 立意见,并单独予以披露。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 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明确判
6、断,并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予以披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 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的,独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对上市 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独 立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并通过安排实地调查、组织证券服务 机构汇报等方式,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 利。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重大资产重 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至少披露下列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本次重组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法律意见书以及重组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
7、估报告或者估 值报告至迟应当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上市公司 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一家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重 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者意见等信息披露文件。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交易标的和交易对方;(二)交易价格或者价格区间;(三)定价方式或者定价依据;(四)
8、相关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五)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具体授权;(八)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 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 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 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合意,可能导致上 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人应当回避表决。上市
9、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 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以及律师事务所对本 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作出决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 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
10、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公开承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将及时向上市 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本条前二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公开承诺,如本次 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第二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设立并
11、购重组委员会(以下简 称并购重组委)依法审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 提出审议意见。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基于并购重组委的审 议意见,形成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 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将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认为不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决定。第二十八条中国证监会收到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审核 意见等相关文件后,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 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 定,按规定应当扣除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限内。中国证监会基于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
12、 程序,发现存在影响重组条件的新增事项,可以要求证券交 易所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新增 事项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补充审核。证券 交易所补充审核后,认为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 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注册期限按照 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 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 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审核或者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间,上市公司按 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
13、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审核或者中国证监会注册期间,上市公司董 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应当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时已具体授权董事会可以决议终止本 次交易的除外。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的 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 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注册决定 的同时,按照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文件。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涉及发行
14、股份 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其他证 券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关程 序、披露相关信息。证券交易所通过问询、现场检查、现场督导、要求独立 财务顾问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等 方式进行自律管理,发现重组活动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重 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因定价显失公允、不正当利益 输送等问题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可以报 请中国证监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相关批准程 序后,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并予以公告
15、。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重 大资产重组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 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应当与实施情况报告书同时报 告、公告。第三十三条 自完成相关批准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 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并予以公告;此后每三十日应 当公告一次,直至实施完毕。属于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情形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文件之日起超过十二个 月未实施完毕的,注册文件失效。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的,应当
16、及时作出公告; 该事项导致本次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动的,须重新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证券交易所重新提出申请。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 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 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 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 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 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 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
17、关 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表决。负责落实该等具体措 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 任。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 用本条前二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 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 具体安排。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生下列情形的,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及时出具核查意见,并予以公告:(一)上市公司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前,对交易对象、交 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或者因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二)上市公司
18、完成相关批准程序后,在实施重组过程 中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原重组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第三十七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实施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持续督导的期限自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三个会计年 度。持续督导期限届满后,仍存在尚未完结的重大事项的,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第三十八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 披露之
19、日起十五日内,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 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 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 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 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 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 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教唆
20、、协助或者 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 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 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规则, 并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履职(二)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三)已公告的盈利预测或者利润预测的实现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
21、现状,以及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第二、第三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 报披露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前款第(二)至(六)项事项出 具持续督导意见,并予以公告。第四章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提前泄露。第四十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其他
22、相关机构和人员, 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上 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相 关信息发生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公 司依法披露。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 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 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 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 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23、幕交易。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 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 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 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申请停牌。上市公司不申请停牌的,应当就本次 交易做好保密工作,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报告书披露前,不得披露所筹划交易的相关信息。信 息已经泄露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 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或者
24、申请停牌。上市公司筹划不涉及发行股份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分 阶段披露相关情况,不得申请停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 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 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 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第四十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 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 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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