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珠海市储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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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珠海市储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人,未奖励部分退还给企业。未满任期离任的,进行离任审计后 视考核情况进行奖励;不需离任审计的,离任满一年后视考核等 情况进行奖励。第二十四条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 行奖惩与任免。(一)关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80分以上的企业负责人, 按期奖励全部任期奖励金。(二)关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分数80分下列的企业负责人, 除根据考核分
2、数减少任期奖励金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责 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岗位调整、降职使用或者免职(解聘)等。具体减少任期奖励金的公式为:减少的任期奖励金=任期内企业累计积存的任期奖励金x(80- 实得分数)/8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不合格的扣减全部的任期奖励金。第二十五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含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 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资本运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 重大奉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单项特别奖 的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第二十六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统计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或者瞒报财务、统计状况的,
3、当年该企 业所有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事后查实企业虚报或者瞒 报财务、统计状况的,在任期考核时将企业负责人在虚报财务信 息的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分数降为不合格,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 情况要求该企业有关负责人退回多兑现的薪酬,并视情况扣发或 者减少任期奖励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与规定,导致重 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 大违纪与法律纠纷缺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缺失或者重大不良 影响的,对企业有关负责人根据其责任相应扣减考核分数,并由 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或者减少其绩效年薪、任期
4、奖励 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 关于在考核期内因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 整、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者企业发生改制重组、购并及 整体上市等情况,且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 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调整。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 中,由市国资委管理的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的 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中由市国资委管 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薪酬已由 董事会确定的,所核定薪酬超出按本办法核定数额的部分原则上 应当上交市
5、国资委。第三十一条 关于年度、任期中途因调离、辞职、辞退、退 休、受处分等原因离任的企业负责人,应在其离任后(需离任审 计的在离任审计后)3个月内,由市国资委考核委员会根据实际 情况,负责组织完成其有关年度、任期考核工作,考核指标可根 据实际任职时间与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企业负责人所余任期不足一年(含一年) 的,原则上不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所余任期超过一年的,按 所余任职年限确定考核目标值。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按有关法规、 规章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之前珠 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珠府2005) 131号)
6、及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珠府2005) 130号)等有关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市属国有企业经营难度系数表附件市属国有企业经营难度系数表企业经营难度系数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1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0.9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航空城进展集团有限公司 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珠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珠海市联晟资产托管有限公司 珠海航展有限公司0.8主题词:经济管理 国有 企业 考核 通
7、知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珠海警备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口岸查验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央与省属驻珠海有关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7月31日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保护所有者 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与制造性,促进企业可持 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中央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8、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列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下列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副 总经理(副总裁)。(二)国有独资企业与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 (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 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 相结合、结
9、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 考核制度。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 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 的方式进行。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 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资本收益最 大化与企业可持续进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 绩。(二)个性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一致行业、资产经 营的不一致水平与主营业务等不一致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 实行科学的个性化考核。(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 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 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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