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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局施工合同(DOC69页)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招标投标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立项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四、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与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
2、与构筑物、地下 工程等的有关资料;(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与临时用地、停水、停业、中断道路交通、爆 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操纵点,组织现场交脸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与承包人参加图纸会审;(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边环境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 保护工作;(9)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能够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14.2 发包人提供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与份数向承包
3、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 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者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 承担。14.3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标准、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假如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 人能够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与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 人员、庭员与有关执法人员进入与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14.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下列简称“一览表”)的 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4.5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
4、了工期与(或者)增加了费用,其增加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块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5承包人15.1 承包人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1)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2)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与进度计划;(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与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及要约标志;(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与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与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 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
5、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 费用除外;(6)本工程或者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 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8)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与交工前施工现场的清理, 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缺失与罚款;(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5.2 承包人实施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本工程
6、。假如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 者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 救措施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的费用与缺失由承包人承担。15.3 承包人工程资料的提交与签证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发包人授予监理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履行合同约定职责的权力,提交工 程资料给造价或者监理工程师,并要求造价或者监理工程师对有关资料签证。15.4 承包人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与工作安排承包人对现场作业与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本工程拟使用的 施工组织设计与工作安排的说明,并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与工作安排作出
7、 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15.5 对承包人使用设计图纸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者转给第三方。施工期间,承包人 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图纸、适用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造价 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15.6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同意范围内,假如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者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 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 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贲。15.7 承包人为发包人的人员提供配合承
8、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者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为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发包人的雇员、有关监督 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配合与协助,由此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者支出,包含使用了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者通行道路等,构成工程变更,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调整合同价款。15.8 承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与(或者)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抉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与更换16.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与更换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可包含发包人代表、具有 监理与造价责任
9、的工程师等。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现场管理人员,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 承包人之前,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与履行相 应的义务。16.2 承包人代表任命与更换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与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提早7天以书而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 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
10、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与履行相应的义务。16.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与撤回除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 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与撤回均应得到发包人同意并提早7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与撤回均为无效。16.4 承包人代表授权人选任命与撤回除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 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与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未将有
11、关文件送交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 任命与撤回均为无效。17发包人代表17.1 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 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贲所需的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或者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17.2 发包人代表职权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者必定隐含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18监理工程师18.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单位
12、与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面形式任命监理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范围以书而形式送交承包人。18.2 监理工程师职权监理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与检查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 安全等,及时向承包人提供供工作所需的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 应尽的任何责任与义务。18.3 监理工程师指令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与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批准与通知等,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 口头
13、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假如承包 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 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 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18.4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假如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 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18.5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监理工程
14、师可按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 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贪。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 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18.6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者失误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含监理工程师代表)未尽义务或者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与(或者)增加了费用, 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缺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19造价工程师19.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与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 以书面形式任命造价工程师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
15、责所需的 权力。发包人授予造价工程师的职权范围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送交承包人。19.2 造价工程师职权造价工程师行使发包人授予的职权,可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的计量与计价、工程价款的调整 与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与复核、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审核、调整 与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尽的任何责任与义务。19.3 造价工程师指令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审核、调整与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
16、人应予执行。假如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 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 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19.4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假如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 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者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19.5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者失误的责任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者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与(或者)增加了费
17、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缺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20承包人代表20.1 承包人对其代表授权承包人应根据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 人代表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20.2 承包人代表职权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者必定隐含的权力,对承 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20.3 承包人代表临时任命人职权假如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规定授权给其 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
18、,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对承包人 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承包人代 表授权人选任命与撤回的规定,任何此类任命与撤回均为无效。20.4 紧急情况时承包人代表采取措施及双方责任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且无法 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与工程、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 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者第三方贲任的,其发生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19、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1分包人与另行发包21.1 分包人工作分包人是指从事下列工作之一的分包人:(1)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承包人依法确定的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2)承包人选定的提供本工程材料设备、服务的分包人。21.2 发包人对分包人的同意发包人不能指定分包人,但发包人有权拒绝其有理由反对的分包人。21.3 另行发包另行发包是指发包人依法对整体工程中部分特殊工程或者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材料 设备、服务进行发包。21.4 承包人对另行发包的同意另行发包是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之外的承发包行为,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同意另行发包的责 任与义务。承包人对另行发包工程的实施应积极配合。
20、22承包人雇员22.1 承包人的雇员承包人可聘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要紧施工人员,也能够聘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 但不得从发包人或者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22.2 承包人对雇员应做的工作承包人应完善聘用员工劳务注册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聘用期 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与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类生活设施,采取合理的卫生与安全防护措施,保 护展员的健康与安全;(2)保证展员的合法权利与人身安全;(3)充分考虑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4)展员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管理的全部人员应佩戴工作证上岗。22.3 承包人特殊时间施工的批准承
21、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 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 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者保护财产,或者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则不必事 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22.4 承包人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展员支付劳务工资。因承包人拖欠其展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 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展员工资的一切贵任, 由发包人承担。22.5 承包人雇员的要求与撤换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者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与经脸的人员。对有下
22、列行为的任何承 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1)无能力履行义务或者玩忽职守;(2)不遵守合同的约定:(3)有损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行为。(4)经常行为不当;22.6 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类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与斗殴等不良 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与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22.7 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假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全面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 含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与各个工种、各等级的展员人数等。三、担保、保险与风险23工程担保23.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
23、在招标文件中或者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的有关要求,承包 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应在专用条款约 定。履约担保使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等(参考格式见附件)。23.2 履约担保期限与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脸收合格之日止。承包人可在担保 有效期满后,凭工程竣工险收证明文件与担保保管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23.3 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 时向担保人提供含造价或者监理工程师及其单位对索赔理由书面
24、确认的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 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23.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按合同要求提交了颁.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的 支付担保,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支付担保使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 司保证、保险公司保函的形式等。(参考格式见附件)23.5 支付担保期限与退还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全部款项之日止。发包人可在担保有效期满后,凭承包人出具的工程价款支付情况证明与担保 保管单位的收讫证明,将此担保原件取回。23.6 向承包人支
25、付担保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与造价或者监理工程师,说明导致 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发包人应当在14天内向担保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 价款已按约定支付或者工程价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 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23.7 担保期限的延长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本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在有效期 限届满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能够采取停止支付或者延缓工程施工、停工等措施。责任方 应承担由此造成费用与工期延误的责任。23.8 担保的解除与恢复担保有效期内,因
26、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发包人承包人 经协商一致,凭中止施工协议、中止施工情况说明或者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担保保管单位取回原 件,办懂得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须重新办理担保手续。23.9 保函集中保管发包人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原件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 价款支付担保原件提交担保保管单位。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应将涵盖各阶段保证责任的担保原件 分阶段提交担保保管单位。在担保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到担保保管单位取回被索赔方的担保 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
27、方的担保原件交回担保保管单位;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 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原件送交保函保管单位。24 发包人风险24.1 发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险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基本风险为:(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缺失或者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有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者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缺失或者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早使用或者占用永久工程或者其部分造成的跳失或者损坏:(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者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缺失或者 损坏:(5)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预见并采取措施来防范
28、的自然力的作用而造成缺失或者损 坏。24.2 发包人风险的后果发包人应承担24.1款所列举的风险与该风险达到对工程、设备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财产、人员造成缺 失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采取防范或者修复、补救措施,假如承包 人因上述风险与进行防范或者修复、补救措施导致费用的发生与工期的延长而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风 险。25承包人风险25.1 承包人风险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被工险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基本风险为:(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与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 缺失;(2)由于承包人疏忽或者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缺失或者损坏;(3
29、)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25.2 承包人风险的后果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26不可抗力26.1 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含因战争、敌对行动(不管是否宣 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 或者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与:(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灾害情形;(4)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6.2 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
30、条件下迅速采 取措施,尽力减少块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 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与缺失情况,估计 清理与修复的费用,并抄送造价或者监理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 理与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工期与工期延误 的约定索赔工期、按费用索赔的约定索赔费用。26.3 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缺失的承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与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与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
31、材料与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与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缺失,由承包人承担;发 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6.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缺失的责任。27保险27.1 发包人办理保险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
32、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本工程办理保险;(2)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3)为第三方的生命财产办理保险;(4)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与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险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能够将部分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 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应在专用条款约定。27.2 承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27.3 双方提供保险单与证明,与代办合同价款:(大写):;(
33、小写):O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大写)::(小写):。其它约定:六、构成合同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与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的第2.1款给予的规定一致。七、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 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 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双方约定本合同自 生效。十、合同备案本合同生效后务必送 备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34、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与保险证明。假如发包人未投保,承 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假如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以办理,并从支付或者将 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代办费。27.4 未遵守保险条款的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约定。假如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 此引起的缺失。27.5 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当本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 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续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与索赔工作。27.6 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
35、当本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者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 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约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27.7 保险赔偿金的用途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工程本身块失或者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本工程的块失或者 损坏,或者作为对未能修复本工程的块失或者损坏的补偿。四、工期28进度计划与报告28.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二份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 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与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
36、对本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 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与时间表。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施工的,承包人应编制单 位工程进度计划。28.2 工程进度的监督与检查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同意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与检查。28.3 提交施工进度报告与修订进度计划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与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 或者季结束后的7天内一式二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含:(1)施工、安装、试验与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与说明;(2)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与制造商名称、地点与进入现场情况;(3)安全统计;
37、(4)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与为消除延误正在或者准备采取的措施。28.4 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假如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 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 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29开工29.1 开工条件工程开工务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29.2 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与责任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 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书面予
38、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 情况下造成的缺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9.3 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及时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 开工,给承包人造成缺失的,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30暂停施工与复工30.1 暂停施工与复工的工作程序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 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 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小时 内予以答复。假如监理工程师未在
39、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30.2 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假如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 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假如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能够作如下 选择:(1)假如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则根据工程变更的规定及时提出工程变更,取消 该部分工程,并书而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与造价工程师:(2)假如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则根据合同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30.3 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发包
40、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 因而造成的缺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1)承包人的失误或者违约造成,或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2)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施工调整部署,或者为本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 要的暂停施工:(3)因现场气候条件(除不可抗力停工外)导致的必要暂停施工。(4)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按照不可抗力约定处理。30.4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假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能够暂 停施工,
41、直至收到包含本合同约定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 造成的。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的处理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与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 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者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与造成的缺失按30.3款的 约定处理。31工期延误31.1 工期顺延合同履行期间,工期发生顺延的,应予顺延。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工 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3)发包人代表或者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4)监理工
42、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5)工程变更;(6)工程量增加:(7)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8)不可抗力;(9)发包人的风险事件;(10)非承包人失误、违约,与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顺延工期的天数,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报发包人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31.2 工期顺延的申请当第31.1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 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全面情况,以备监理工 程师查核。31.3 延期持续
43、发生的申请假如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应按31.2款的约定14天之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然后 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全面资料,并在该事件终结后的14天内提交最终全面资料。31.4 拒绝延期与批准延期假如承包人在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未能在31.2款与31.3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 与提交最终全面资料,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者承包人放弃索赔工期的权利,监理工程师 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31.2款与31.3款约定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与提交最终全面资料后 的28天内,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工期的理由或者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
44、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监理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假如监理工程师在28天内未 予答复,则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天数。32加快进度32.1 加快工期进度与有关责任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顺延工期的情况下,假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者其任何部分的进 度过慢,与进度计划不符或者不能按期破工,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加快进度。承包人应 按本合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的约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假如承包人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 度进一步滞后;或者承包人尽管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期竣工,监理工程师应立即
45、报告发包人,并 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可按本合同的合同解除的约定解除合同,也可将本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 完成。承包人既应承担由此增加的一切费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2.2 提交加快进度速议书假如发包人希望承包人在竣工日期之前完成本工程,那么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为加快进度 而编制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在7天内作出书面回应,该建议书的内容至少应包含:(1)加快进度拟采取的措施;(2)加快进度后的进度计划,与与原计划的对比;(3)加快进度所需的合同价款增加额。该增加额按本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计算。发包人应在接到建议书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假如发包人同意了该建议书,则监
46、理工程师应以 书面形式发出变更指令,相应调整工期,并由造价或者监理工程师核实与调整合同价款。33竣工日期33.1 约定竣工日期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工程的竣工日期。33.2 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实际破工日期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工程经竣工脸收合格的,以漆工脸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破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脸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脸收报告后28天内未能 组织脸收,或者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脸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34误期赔偿34.1 误期的赔偿假如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日期内
47、竣工,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误期赔偿费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 赔偿费,但误期赔偿费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4.2 计算误期误期(实际延误竣工天数)按实际竣工日期减去协议书中约定的本工程竣工日期减去经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的顺延工期。五、质量与安全34.3 的管理35.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发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35.2 发包人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与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35.3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并按照工程的设计图纸、标准与规范与有关技术要求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36质量目标36.1 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评定,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根据;合同没有 约定的,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根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 标准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合同质量的奖罚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6.2 工程质量有争议的贡任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按本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