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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绩效,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两个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 省份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 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 算安排,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及15大战略领域,通过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 金)用于支持我省开展基础公益研究、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培养科技人才
2、、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 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或 中期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优化。专项资金按照“集 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 和使用。(二)建立以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为重点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鼓励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形成研 发投入多元投入机制,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 关。(三)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 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提出专 项资
3、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 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推进 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各市县财政、科技部门负责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做好专项资金监督管 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专项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专项项目资金的 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专项项目负 责人是专项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 性和相关性负责。二、支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下同)注册,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
4、、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 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政府。省科学技术奖励、领军型创新团队等项目的支持 对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二)专项资金聚焦三大科创高地和15大战略领域,结合国家和我省科技 创新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年度科技重点工作确定支持范围。1 .基础公益研究。突出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推进原创性、引领性基础研究 和“应用牵引、突破瓶颈”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任务,资助实施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 .重点研发。强化战略导向和成果导向,推进解决“卡脖子”问题和抢占 技术制高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取得重大攻关成果,包括重大科技专 项、农业新品种选育两类资助项目。3 .技
5、术创新引导。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 产业化水平,营造良好创新氛围,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农业科技突出贡献者 与先进工作者奖励、中国创新挑战赛(浙江)奖等,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 (含中科院合作项目配套、工程院战略咨询项目、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科 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等)以及科技创新政策研究(软科学研究计划)等三类资助 项目。4 .创新平台和人才。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培育科技人才,加强科技基础能 力建设,包括创新平台计划含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创新平台与 载体等、人才计划(领军型创新团队、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海外工程 师、外国专家工作站等)两类资助项目。(三)专项
6、资金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 奖补、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 式,除联动支持、稳定支持项目外,具体建设(研究)内容已获中央和省财政 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以公开竞 争(择优遴选,下同)和择优(定向)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后补助支 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一般按照因素法或项目法公开竞争方式分配。具体支 持方式在编制专项项目实施方案和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四)专项资金资助标准。1 .基础公益研究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 万元,其中:重大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7、杰青”项目不超过80万元,重点项 目不超过30万元,探索项目不超过10万元,学术交流项目不超过10万元。2 .重点研发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 元,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农业新品种选育项目省财政年补助额度 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以5年为一个周期给予稳定支持,前一个周期项目绩效 突出的,省财政年补助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0万元。省财政补助资金采用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除自然科学基 金项目外,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在200万元及以上一般采取分期补助的方 式,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50虬 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30%左右经费支持。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
8、总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实施周期2 年内的项目可视情予以一次性拨付。3 .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平台和人才项目。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的给予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不高于200万元的一次性建 设资助。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每家不高 于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企业设立(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按 其海外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外资企业在浙设 立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按其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软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重点 项目不超
9、过1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联合实验 室,给予每家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价每三年一次,对绩 效评价排名前1/5的,每家给予一次性绩效奖励9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 级农业科技园区、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给予每家不高于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领军型创新团队首个资助周期内省财政资助额度不低于500万元(分期拨 款)。对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给予特殊支持,其中:杰出人才每 人100万元,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每人80万元。扩大“海外 工程师”计划,省财政按每人10万元标准资助所聘企业,5年内累计资助不超
10、 过2次,省属企业引进由企业自负;外国专家工作站,按40万元和60万元两 档进行资助。在人才计划项目中落实“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理念,健全完善 让科研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的保障机制。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项 目经费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参照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省 财政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方式。本办法未明确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科技创新政策,省政府 与共建(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如需动态调整,由 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三、专项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一)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按照各类项 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
11、程序组织实施。部分实行公开竞争方式分配给予定额及 按比例限额方式支持的专项项目,可适当调整或简化组织实施程序,具体由省 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二)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立目标,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 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其中承担(奖补,下同)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和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专 项项目资金预算编入省科技厅部门年度预算后转拨;市县承担单位专项项目资 金纳入省科技厅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三)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部门预算管理、集中财 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专项资金设立目标
12、等要求,对申报不规范、绩效目标 不明确、立项理由不充分的专项项目预算,退回重新编报,对重新编报后仍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核减其专项项目预算。(四)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规定批复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省科技厅等专项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三十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 位。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同级科技部 门,将经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 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五)专项项
13、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专项 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 规定。(六)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除公开竞争研发类、科学技 术奖等对特定对象奖励的项目资金可主要用于项目组绩效支出,获奖团队(个 人)、获奖企业奖励外,其他专项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励、福利,由 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七)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 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 设备进行升级改
14、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尤 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2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 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 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 及其他相关支出。3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 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 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
15、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 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 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等。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 位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比例如下: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4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5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o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 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 出安排应当
16、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口径、新旧政策衔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 行。(A)技术创新引导(除软科学项目外)、创新平台和人才类项目,不得 提取和使用间接费用,具体支出按科技计划合同确定的内容,合法合规使用。(九)扩大科研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在“杰青”项目经费 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 制,同时鼓励在“揭榜挂帅”“赛马” “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等前补助 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项目中探索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 度,完善绩效目标
17、管理,在专项资金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 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根 据专项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市县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专项 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强化“质量、贡献、绩效”导向,健全科研 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 研项目,完善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中期检查评估、绩效评价结果 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研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科研项目 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 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
18、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构建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探索对省委、省政府战略 部署需重点支持的优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实行科研经费稳定支持。省 自然科学基金对优秀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的独创独有研究给予长期稳定支持。(三)各地相关部门、专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做 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并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做好监督管理等事宜。专 项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 .编报虚假预算;2 .未对专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3 .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4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项目资金;5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6.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
19、、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 取、报销专项项目资金;7,截留、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8,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 计资料等.、9.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 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10.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四)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 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收回。(五)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 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 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
20、况,接 受内部监督。同时依法主动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 计与监督。(六)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专项项i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 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项目资金分配、使 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 责任或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五、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2月1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 7号)同时废止。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
21、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绩效,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两个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 发202222号)等规定,修定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管理办法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具体说明如下:(-)总则。定义专项资金概念,明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市县财政、科技 部门、项目责任部门的职责分工,及“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 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管理原则。(二)支持对象、范围、方式和标准。细化支持对象和范围,重
22、点支持基础公 益研究、重点研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平台和人才等。主要采取前补助(无偿资 助)、后补助(无偿资助、绩效奖补、风险补偿)等分配方式。明确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基础公益研究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点研 发项目,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技术创新引 导、创新平台和人才项目,按不同标准给予支持。未明确的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 委、省政府科技创新政策、省政府与共建(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省财政厅有关 文件执行,如需动态调整,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三)专项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结合预算法等规定,规定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报送审批及下达的程序和要求。落实省财政科研
23、经费政策,明确项目资金 使用和管理要求。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的专项项目资金,一般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 励、福利,由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支出。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 专项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间 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 使用。具体比例如下: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 .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 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强化“质量、贡献、绩效导向,健全科研绩 效管理机制。规定负面清单,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10项禁止性规 定。同时对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五)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日期。三、适用范围及对象适用范围: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适用对象: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省属新型研发机构、省属企业等单位。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