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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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 据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22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 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
2、质量下降,稳 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 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利用草原,建立健全 草畜平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多样化饲养方式,防止草原超载过牧。在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 休牧制度。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碱,采取农艺措施、生物措 施和工程措施等方式,加强黑土地及周边沙化、盐碱化土地的综合
3、治理,防止黑土 地沙化、盐碱化。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黑土土壤生物保护,丰富黑土 土壤生物多样性,提升黑土土壤微生态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黑土地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组织 开展外来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防止 外来物种入侵。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蚕食林地、草地和湿地,对已经开 垦、蚕食的林地、草地和湿地应当限期恢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 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
4、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 力。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 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造成黑土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黑土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黑土土 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应又由昔施, 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 等主管部门。第
5、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矿产资源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黑土地 保护生态补偿。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 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第五十条黑土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县(市、 区)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第五十一条黑土地保护实行督察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督察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职责履行情 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对黑土地保护不力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
6、村主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执法与司 法联动,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程序衔接机制和保障机制。第五十四条对破坏黑土地资源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和符 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反
7、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从重处罚。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 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
8、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违法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 的农业投入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灌溉用水,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土地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植物保护带内从事开垦、开 发和放牧活动的,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9、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艮期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 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 者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 状好、肥力高的耕地。黑
10、土地保护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要求,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 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 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 修恢复。第三条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 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加强 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1、应当建立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 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 林业和草原、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治理、修复依 法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 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利用、治理、修复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 护义务。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做好黑土地保护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
12、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 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建立黑土地保护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相关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央财政和地方预算相关涉农项目和资金使用要求,统 筹项目和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落实粮食主产区补偿制度,鼓励产粮重点 市县保护黑土地积极性。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构建黑土地保护科技创新体系,加强科技人才引进与培 养,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立健全跨学科、跨地区、跨部门协作机制,深化与国家 科研院所合作,大力组织黑土地保护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集中力量开展关键核心 技术攻关和装备研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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