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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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延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鼓励出租汽车服 务创新,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 合法权益,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 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等七部委2016第60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吉林省城市 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延吉市实际,特制定延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
2、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 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 实施细则。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禁止以私人小 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 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 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 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 业法人。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驾驶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
3、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 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 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 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 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 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 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 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
4、,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 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 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 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 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 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 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第二十五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 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 供网约车经营服
5、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 提供运营服务。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相应 的出租汽车发票,并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 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 务时,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 辆牌照等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 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 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
6、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三)旅客自带物品运送服务途中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四)安全生产责任;(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 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 项规章制度。网约车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达3宗、网约车驾驶
7、员机 动车驾驶证记满12分或为非正常状态的,应当立即做好停止网约车 车辆、驾驶员运营服务管理工作。待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 为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后,方可恢复网约车车辆、 驾驶员运营服务。(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日内作出 答复;(三)根据需要完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调度任务;(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 24小时动态监控和受理投诉举报,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 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 推送新的运营信息;(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 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8、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定期检查、保养、 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 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 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赔付额度不低于 10万元的乘客意外伤害险;(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 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 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
9、信息;(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 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 运营服务;(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 务所需范围;(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 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 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 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
10、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 承担的承运人责任。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 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 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 标准;(二)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不得在多个平台公司注册。(三)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 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四)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 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五)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六)严格按照服
11、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 中途甩客;(七)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 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A)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九)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 台;(十)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驾驶员证;(十一)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十二)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
12、坏车内设施设备;(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执法机构执法检查权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 涉嫌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调 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三)查询、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的合同文本、协议、电子数据、会计账簿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采取证据登记 保存的措施;(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13、。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 个人应当配合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阻挠。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 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 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 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 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单位有权根据管理需要 依法调取查阅
14、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 数据信息。第三十五条【公安、通信、网监职责】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 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 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 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 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延吉 交通运输管理所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 处置。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 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职责一是公安机关开展对申请出租
15、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背景审查。二是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公安机关作为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开展对网约车服务单位的网络安全监 管。全面加强对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备案工作,督促指导网约车管理平 台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依法查处利用网约车 服务平台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未落实相关法定安全责任的网 约车平台,也要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 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俣护公 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
16、安秩序与社会稳 定。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约 出车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十八条价格部门职责价格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十九条人民银行职责人民银行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 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第四十条税务部门职责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四十一条【行业组织纪律】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出租汽车行 业工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 业自律,督促其依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第四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纪律市出租
17、汽车管理机构执 法入员在执法调查过程中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非法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 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 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出租汽车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第四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吉林省城市公共客 运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 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出租汽车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第四十五条
18、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的,由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 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 查处。第四十六条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 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道 路运输经营活动。合乘出行作为合乘服务提供者(驾驶员)和合乘者 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 乘各方自行承担。第
19、四十八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发起人即车辆所有人须加入网约车 平台指定的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并通过线上进行合乘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人只能是一人、一车、一平台,不得加入多个合 乘信息服务平台。第四十九条私人小客车合乘车辆要求如下:(一)车辆应在本市注册登记;(二)车辆所有人为个人,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 非营业性小客车不得提供合乘出行;(三)安装有行车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四)车辆通过本市环保检测和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五)合乘车辆应当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五十条私人小客车合乘驾驶员要求如下:(一)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1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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