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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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i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 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 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
2、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 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 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 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
3、四十六条井工煤矿的所有煤层必须进行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对于可注水煤层 必须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 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当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 深度应当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不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在确保安 全前提下,应当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第四十七条井工煤矿打锚杆眼应当实施湿式钻孔,喷射混凝土时应当采用潮喷或 者湿喷工艺,喷射机、喷浆点应当配备捕尘、除尘装置,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向100m内, 应当设置2道以上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第四十八条井工煤矿转载点应当采
4、用自动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当大于0.7MPa) 或者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等措施。转载点落差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者导向板。 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当设置自 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第四十九条露天煤矿粉尘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设置有专门稳定可靠供水水源的加水站(池),加水能力满足洒水降尘所需 的最大供给量;(二)采取湿式钻孔;不能实现湿式钻孔时,设置有效的孔口捕尘装置;(三)破碎作业时,密闭作业区域并采用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四)加强对穿孔机、挖掘机、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五)挖掘机装车前,对煤(岩)泗水,卸煤(岩)时喷雾降尘;(六
5、)对运输路面经常清理浮尘、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第五十条洗选煤厂原煤准备(给煤、破碎、筛分、转载)过程中宜密闭尘源,并 采取喷雾降尘或者除尘器除尘。第五十一条 储煤场厂区应当定期洒水抑尘,储煤场四周应当设抑尘网,装卸煤炭 应当喷雾降尘或者洒水车降尘,煤炭外运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第七章噪声危害防治第五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依照下列标准判定:(一)劳动者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h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二)劳动者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h的,可以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 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第五十三条 煤矿应当配备
6、2台以上噪声测定仪器,并对作业场所噪声每6个月监 测1次。第五十四条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一)井工煤矿的主要通风机、提升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 机、风动凿岩机、风钻、乳化液泵、水泵等地点;(二)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三)选煤厂破碎机、筛分机、空压机等地点。煤矿进行监测时,应当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监测结果以3个监测点的平 均值为准。第五十五条煤矿应当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隔声、消声、吸声、减振、减少接 触时间、佩戴防护耳塞(罩)等措施降低噪声危害。第八章热害防治第五十六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
7、过26,机电设备碉室的空气 温度不得超过30C。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煤矿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 作时间,并给予劳动者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碉室 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第五十七条井工煤矿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碉室应当设置温度传感器。第五十八条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降温、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 等措施,降低工作面的温度;当采用上述措施仍然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当 采用制冷等降温措施。第五十九条井工煤矿地面辅助生产系统和露天煤矿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 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第九章职业中毒防治第六十条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
8、浓度不得超过表4的要求。表4煤矿主要化学毒物最高允许浓度化学毒物名称最高允许浓度(%)co0. 0024H-.S0. 00066NO (换算成NO?)0. 00025so.0. 0005第六十一条煤矿进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包括 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当在正常生产状 态下进行。第六十二条 煤矿应当对NO (换算成N02)、CO、S02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 对H2s每月至少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应当根据需要随时监测。第六十三条煤矿作业场所应当加强通风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在采用通风措施无 法达到表4的规定时,应当采用净化、
9、化学吸收等措施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的;(四)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的;(五)未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或者劳动者职也健康监护档案的;(六)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的;(七)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 督促措施的。第六十五条
10、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 动者的;(五)未在劳动者高开煤矿企业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第六十六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 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11、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本规定要求的;(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 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三)未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本规定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作业的;(五)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六)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的。第六十七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
12、 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暂扣、 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一)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三)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 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第六十八条 煤矿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投入职业病防治经费的;(二)未建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的;(三)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未接受 职业卫生培训的。第六十九
13、条煤矿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条煤矿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其他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七十一条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 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
14、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
15、危害防治制度。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 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条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 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第卜一条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 设备和材料,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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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煤矿 作业 场所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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