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总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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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及其配套规定总则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配套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释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见);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卜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
2、见);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卜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商合同意见);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卜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3、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卜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卜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卜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
4、合同4、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与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解释二通知)。总则第一章通常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通常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合同的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
5、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诚信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 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灼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者 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解释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6、与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能够委托代理人订立合 同。第十条【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书面形式 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解释二:第五条 当事人使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握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与数据电文(包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
7、依法能够拍卖或者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解释二:(公证处为提存部门,详见提存公证规则)第一百零二条【提存物的处理】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 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物的风险负担与提存费】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 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百零四条【提存及其期间】债权人能够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 未履行债务或者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
8、用后归国家所有。第一百零五条【合同的可分性】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者全部 终止。第一百零六条【债的混同】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者解 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者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列简称民商合同意见):
9、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淌资金不足等诸 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关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与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与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 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关于市场风险存 在一定程度的预见与推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 主张,关于
10、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与股票、期货等 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3、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特殊变 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 推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通常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 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能够防范与操纵、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 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
11、势变更与商业风险。4、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I:,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 地端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 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 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 确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与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 165号)的 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有关审核程序。)(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
12、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与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下列简称解 释二通知):二、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 则与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 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关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 民法院变更或者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关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懂得、慎重适用。假如根
13、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 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者赔偿缺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能够在履 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履行请求权】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者报酬的,对方能够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履行请求权的例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 方能够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
14、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者履行费用过高:(H)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违约责任的形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或者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与缺失的大小, 能够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 务或者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缺失的,应当赔偿缺失。第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预
15、期利益的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者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缺失的,缺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缺失,包含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缺失。(民商合同意见:三、区分可得利益缺失类型,妥善认定可得利益缺失9、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缺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 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缺失要紧分为生产利润缺失、经营利润缺失与转售利润缺失等类型。生产设备与原材料等买 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缺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缺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
16、同与提 供服务或者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缺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缺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 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缺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缺失.10、人民法院在计算与认定可得利益缺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与过失相 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违约方不可预见的缺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缺失、非违约 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缺失与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与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 害等情形的,不宜
17、适用可得利益缺失赔偿规则。11、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缺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通常应当陈再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 措施而导致缺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与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其遭受的可 得利益缺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关于能够预见的缺失,既能够由非违约方举证,也能够由人民法院 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及其调整】【拖延履行的惩处性违约金】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 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定因违约产生的缺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
18、的违约金过分高于 造成的缺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拖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解释二:(民商合同意见:二、依法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5、现阶段由于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与影响,民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关于双方当事人 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缺失的违约金或者者极具惩处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二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列简称合同法解释 (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与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
19、决违约责任问题。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关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缺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 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处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 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7、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 缺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者条 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使用固定比例等“刀切的做法,防止机 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8、为
20、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者不构成违 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能够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人民 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关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 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介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处理。附:第九十八条【合同的可分性】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与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履行
21、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并存】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能够选择 适用违约金或者者定金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拖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木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 能给对方造成
22、的缺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违约后的减损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缺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缺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缺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缺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合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的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 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 法要求其承担违
23、约责任或者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解释一: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分则或者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 定,并能够参照本法分则或者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懂得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 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使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 的词句不i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最密切联系原
24、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能够通过与解或者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与解、调解或者者与解、调解不成的,能够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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