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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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出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稿件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2007/08/24 14:11/ 、山东省安监局源:【字号大史小】【打印本页】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 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各种股份制企业等,以下简称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
2、单位的安全 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 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 求施工;(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 其效果作出评价;(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六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3、、 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 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审查,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 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 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 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 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 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
4、善本单位的安 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 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 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 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 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 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 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 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
5、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 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 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备 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信息化 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 理水平。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 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6、制定的行业安全标准化 达标要求,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使安 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变为从业人员规范化、 制度化、标准化岗位操作的自觉行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工伤保险费交纳等方面均享有优惠政策,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 安全因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 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
7、否健全、完善;(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 是否持证上岗;(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 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 业行为;(A)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 发现和制止;(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十)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各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在班组长的
8、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下列工作:(一)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二)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三)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四)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五)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 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 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 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9、的实施情况。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发现事故隐患的, 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 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 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 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 守。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 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
10、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四十一条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第四十二条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等事 故善后处理、安
11、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安全生产事项涉及有关资金安排的约 定;(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六)其他应当规定的内容。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引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自觉拒绝违章作业;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 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 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组织等应当协同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弘扬企业安全文化,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 本,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浓厚的安全 文化氛围,提高
12、全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 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 究解决。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 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 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造成生产 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493号令和省政 府关于落实493号令的通知精神,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和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
13、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 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第四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 行演练;规模较小而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 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 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14、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上 口。第五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第五十三条发生
15、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 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政府 和有关部门应当强化经济政策对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导 向作用,通过经济政策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成本,引导 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第五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 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
16、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不得以 任何理由直接或者变相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设置限制条件和障碍。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 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予以许可。 发现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对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 许可。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严格监管和 有效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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