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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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出行无忧”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2009N9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 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含轨道交通)、汽车、轮船或飞机者,均可作 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者或经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第四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
2、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 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
3、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航班,自检票后进入火车站台、轮船码头、飞机航班候机厅或进入汽车车厢内起至抵达目 的地走出火车站台、汽车车厢、离开轮船码头或走出机场为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依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故 的;或因意外
4、事故发生后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同一原因身体 残疾的,保险人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 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 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 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
5、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五)被保险人非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航班期间;(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
6、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十二)被保险人非法搭乘商业运营的火车、汽车、轮船或者飞机的;(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安全乘车规定的。第2页共7页发生以上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不同交通工具分别给付保险金额。(见下表)标准额飞机意外保险金额火车、轮船意外 保险金额机动车辆意 外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给付金额标准25万元10万元5万元40万元第八条保险费:每份为人民币5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买4份,超出部分无效。保险期间第九条本合同的保险
7、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 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 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曰 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 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
8、成有关赔 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 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
9、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髙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第3页共7页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十六条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
10、险人。投保人未 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 已送达。第十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 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保险金申请和给付第十八条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一)保险合同;(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11、;(三)法律上认可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 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残疾保险金:(一)保险合同;(二)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三)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
12、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二十五条投保人于本合
13、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要 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解除合同申请书;(二)保险合同;(三)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曰 起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释 义一、保险人: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三、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四、商业运营:指公有公用的具有营运许可证(执照)、以运载旅客为营运目的的交通运输。五、未
14、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第7页共7页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一-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第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100%级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第九两上
15、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一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75%级十十手指缺失的(注6)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50%级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9)十六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十七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十八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四十九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30%级二十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一二 一*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16、)一二一二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三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四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二五两手拇指缺失的五二六一足五趾缺失的20%级二七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二八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二九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第三十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六三一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级二二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第二二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0%七三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级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
17、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 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 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 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 踝关节。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
18、)以上完全切断。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 2000赫兹。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 意识活动。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 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 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 塞,鼻呼吸困难
19、,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 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串味险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2009N302号)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 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TAINT OF ODOUR CLAUSETo cover risk of taint of odour of the insured edibles, Chinese medicin
20、e, toilet material etc.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transit effected by other goods.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大坝、水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保监会备案编号:2009N355号)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一)对软石地域灌浆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排水费用,即使水量远远超过原来的估计;(三)排水系统的故障、损坏引起的,且若有充足的备用设备则可以避免的损失;(四)因增加防水隔离措施,以及增加排放流水和地下水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五)基础不实造成地陷引起的损失;
21、(六)裂缝和渗漏。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DU-BANG PROPERTY & CASUALTY INSURANCE CO., LTD. Dams and Water Reservoirs Clause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e Insurers shall not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1、groutingof soft rock areas and/or other additional safety measures even if their necessity arises onl
22、y during construction,2、expensesincurred for dewatering even if the quantities of water originally expected are exceeded substantially,3、lossor damage due to breakdown of the dewatering system if such breakdown could have been avoided by sufficient stand-by facilities,4、expensesincurred for addition
23、al sealing or waterproofing and additional facilities for the discharge of run-off and/or underground water,5、lossor damage due to subsidence if caused by insufficient compacting,6、cracksand leakage.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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