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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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GB50156-、爆炸性环境用电器设备 GB3836 加气站按规范要求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每三年应定期检验一次。检验使用中的检漏装置是否符合检定规程要求,是否处于良好工作条 件,使用是否正确、可靠。1. 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检定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由银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2. 加气站根据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的使用情况,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检验计划,报请授权检验机构申请检验。3. 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效验事宜由纳入加气站设备月度保养工作之中。4. 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
2、在日常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检修,对已失去功能的气体报警探头必须进行更换,并由加气站报请检验机构进行复查检验。5. 加气站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检定的有关书面资料,由专人保存、备查。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定期检验制度(二)第一条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检修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消除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的静电。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第二条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一)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二)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产生放电。第8页共8页(三)在火
3、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第三条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下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名称特征甲A液化烃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可燃液体甲A 类以外,闪点28 乙A28闪点45 B45闪点120第四条甲、乙类可燃液体进入储罐或槽车时,初始流速不应大于 1m/s。当入口管浸没 200mm 后可逐步提高流速。如采用其他有效防静电措施,可不受上述限制。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 30s 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
4、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进液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进液管缓和器(管)直 径 (mm) 流量(m3/h) 流速(m/s) 直 径 (mm) 流速(m/s) 管 长 (m) 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31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第五条储(罐)、槽(车)等装入可燃液体时应做到:(一)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可燃液体。(二)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三)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注入低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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