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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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规范、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现其公益目的为目标,由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为主体的、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及其内部治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等相关的制度安排。本规则仅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使用。第三条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的主要目标:(一)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2、和机制,明确理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监事)的职责,建立民主、科学、协调、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治理机制和制衡机制。(二)建立健全财产制度,规范出资人、举办者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民办非企业的财产权益和安全。(三)建立完善的法人外部治理环境,强化公益属性,扩大公益参与,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和他律机制,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四)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增强法人行为的合法性,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效率和社会服务能力。第四条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自治、独立自主的原则,实现政社分开;坚持非营利性的原则,实现社
3、会化和公益属性;坚持自律的原则,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坚持民主和制衡的原则,实现民主决策、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和科学运行。第二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设立第五条第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的核心,也是其活动的行为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名称、住所;(二)性质、宗旨、登记管理机关和需前置审批的业务主管单位;(三)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四)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任期和会议规则,法定代表人条件、理事长、监事长、行政负责人的职权;(五)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的处
4、理办法;(八)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六条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需举办资格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第三章理事会性质、职权及其会议规则第七条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理事会。理事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机构。第八条第八条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章程规定,不应少于 3人,为奇数。第九条第九条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者、行政负责人、职工代表等组成,按照章程赋予的职责进行民主决策。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条第十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拟定和修改章程;(二)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审议决定重大业务事
5、项;(三)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四)审议决定增加开办资金方案;(五)审议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六)负责本单位行政及财务主要负责人员的任免;(七)审议和决定增补、罢免理事;(八)审议和决定内部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九)监督行政负责人(执行机构)执行理事会决议;(十)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理事会会议规则:理事会会议规则:(一)理事会实行会议制和票决制。理事会会议
6、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单位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不少于 2 次。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属于理事会决策范围的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要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般事项和重要事项的具体范围,应当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三)理事会会议的一般流程:一是相关主体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二是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交给所有
7、理事;三是不搞临时动议;四是表决并形成决议;五是根据会议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具体载明理事意见,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记录要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四章监事会(监事)性质、职权及其会议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应少于 3 人,为单数,可设监事长1 名。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 名监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理事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监事会依法依照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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