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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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 校: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四章学生安全事故防范第五章学校安全管理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第七章督导检查第八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第九章保障机制第十章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第H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落实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
2、实施细则。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 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第三条 学校及周边安全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 校舍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教学实验安全、活动安全、防溺水、心理健康、学生欺凌和暴力以 及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可能对师生造成伤害的安全威胁。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政府统一领导、
3、部门齐 抓共管、社会协同联动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第七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周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 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教职工安全。第七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市容环境卫生、违规占道经营、违规店外经 营、乱堆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第七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歌舞娱乐、游戏游艺 等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学校周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无证照经营文化娱乐场所和非法出版物。第七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 的日常监管,禁止学校
4、周边无证无照食品经营。第七十七条 学校发现校园周边安全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 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特别紧急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消除安 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学校。第七章督导检查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 容。健全省、市、县(市、区)三级督导管理体系,完善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充分发挥责 任督学作用,强化日常检查,促进学校安全工作有序开展。第七十九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每月安全隐患自查制度,落实一月一排查、一月一研判 工作机制,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当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应当广开信
5、息渠 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奖励制度。第八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安全普查,每年结合春、秋季开学和重要时间节点, 采取集中检查、明查暗访、第三方服务等方式,组织人员力量,对所属学校开展拉网式、起底 式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数量应当达到学校总数的100%。第八十一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异地交互等 方式,组织所属县(市、区)教育部门开展交叉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数量应当不少于 学校总数的30%。第八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遴选校园安全管理与教育专家,组建校园安全调研队 伍,采取四不两直、随机调研等方式,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实地调研,每次不少于3天, 全年调
6、研数量应当不少于学校总数的10%o第八十三条检查、调研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自查未能发现、经 检查发现的隐患,历次检查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隐患,要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职责落实不 到位、工作不力的学校进行问责,做到问题整改闭环管理。第八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第八十四条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部门协调机制。教职工、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第八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救助、抢险等措施,并按照规定 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同时报告应急管
7、理部门;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的,应当及时告知受伤害者亲属和学生监护人。学校应当保护 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符合启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条件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属于重 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第八十六条 在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 有下列行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二)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三)在校园内或者学校周边安全区域内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 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
8、尸体;(五)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六)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七)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A)在互联网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九)其他扰乱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有前款行为或者有其他侵犯师生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 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置。第八十七条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方 式解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 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工作。第八十八条发
9、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 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予以澄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定组织机构和责任人,明 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第八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突发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发生涉校涉生安全事故,在组织 应急抢险救援的同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属地 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 报。事故上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已经采取的措
10、施和可能造 成的后果等。第九章保障机制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对本行政区域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 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学校安 全工作综合监管责任人,担负学校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业务范 围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当将安全工作与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 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明确其职责。学校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 全责任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负责指
11、导和监管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第九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师生员工总人数规 模在800人(含800人)以下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规模在800人以上 的,每增加800人应当至少增配1名专职安全管理干部。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校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工作 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经费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学 校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急处置、专职保安员聘用及岗位培训等经费支出。第九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当完善激励机制,对安全监管干部、安全教育专(兼)职教师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时,符合
12、条件的,应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第九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研成果、安全教育优质课等选 拔活动,并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在职称评定、职级晋升时,符合条件的, 应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第九十六条学校应当健全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高等学校办理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 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其他保险。第十章考核奖励与责任追究第九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九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13、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视不够,人员不到岗,措施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管理不善,对 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安全工作的会议、文件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传达不及时,执行 不力的。(二)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查处,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 后果或恶劣影响,使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三)对明显安全隐患,有能力整改而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对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 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四)按照一岗双责原则,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 责,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年内连续2次被上级
14、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检 查发现,或被群众举报属实的。(五)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 进行有效处置,致使造成更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第九十九条 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并 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整改 情况。第一百条 将涉学生死亡责任事故纳入学校年度绩效考核,根据考核指标要求和失职失责 情形予以量化扣分。特大事故直接纳入最低档次或一票否决。第一百零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预见事故,能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 的,可不予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
15、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各相关部门应当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根据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百零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工作,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一百零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0月12日印发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消防救 援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学校及周边安全
16、管理工作。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 章制度,加强安全工作检查指导,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定期组织学校保安人员常 规培训;(二)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完善奖励机制,建立安全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机制, 充分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积极性;(三)编制学校安全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 置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定期指导学校开展防震、防火、防汛、防踩踏等突发事件 应急演练;(四)指导组织学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学校全员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业 务培训;(
17、五)负责本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防范化解涉校矛盾风险,妥善处理学生伤害 事故;(六)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相关 职责;(七)指导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开展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A)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查处相关安全事 故。第七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推动协调将校园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高峰勤务,会同教育部门在 上放学时段组织“护学岗”开展护学工作。指导学校将重点部位安装的视频监控和紧急报警装 置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加强公安机关视频监控和接处警平台建设,确保满足学校重
18、点区域视频监控和一键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的需求;(二)负责对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专职保安人员开展集中培训,指导 高等学校加强警务室建设。负责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校园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依法查处围堵学校、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 厉打击各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三)负责对校车驾驶人审验、标牌发放回收和校车检验等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校车 和接送学生车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第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学校安全经费的 支出。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
19、技工院校 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配合学校的规划、选址相关工作;指导学校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二)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督促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所有权 人和经营管理单位在所属危险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逻巡查力度。第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配合教育部门对校舍安全进行鉴定检测;(二)依法加强对学校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三)依法对新建校舍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二
20、)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企业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水利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区检 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范围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 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影视节目、出版 物等。第十六条卫生健康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检查、监测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和游泳池卫生状况,指导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
21、、 近视防控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二)指导学校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指导学校建立医院(卫生室)、心理健康咨询 室,指导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三)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对学校疾病预 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四)配合学校开展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培训I,负责组织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 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第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二)配合做好未成年学生防溺水工作。发生学生溺水事件时,及时调集相关救援力量进 行应急救援。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22、负责学校食堂、校外供餐企业、校外托管机构供餐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指导学校、校外供餐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衣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事 故进行调查处理;(二)负责对学校特种设备安全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三)负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督;(四)负责对学校餐饮单位、超市食品安全和药店药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第十九条消防救援机构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对违法行 为进行行政处罚;(二)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和疏散演 练;(三)负责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
23、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安全教育目标,将安全教育课列入课程体 系,纳入学校必修课、公共基础课范畴,挖掘和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开设地方课程和校本课 程。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安全教育列入学校基础课程,保证每周1课时,每学年 开展学生安全素养综合测评,纳入学生成长档案。高等学校应当将安全教育课纳入人才培养方 案,完成32学时的课堂教学,记2个学分。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安全教育计划,针对教学规律、学科课程和学生年龄特点, 融入各学科教育教学,避免简单添加、生硬联系,注重教学实效。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创新安全教育内容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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