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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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房 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已建成交 付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等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概念定义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 保障房屋承重结构和具有抗震、防火、整体稳定功能的非承重结 构安全使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安 全鉴定、
2、危险房屋管理和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第四条管理原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文件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 得投入使用。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三十条鉴定概念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 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标准和其他相关技 术规范,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的鉴别和判定。第三十一条鉴定机构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 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 专业设备、设施。第三十二条委托主体下列个人或单位可以委托房屋安全 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了
3、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 要的。第三十三条鉴定范围房屋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 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出现开裂、变形、 腐蚀等结构损伤的;(二)改变房屋原设计用途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房屋结构损伤的;(四)超过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五)其他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需要进行鉴定的。第三十四条鉴定人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2名以上专业 鉴定人员进行。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以聘请专业 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第三十五条鉴定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
4、照法 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二)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鉴定报告有效期 限内发生事故的;(三)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时间进行鉴定而发生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鉴定报告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六条危房报告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结论及时通知委托人。第五章危险房屋管理第三十七条危房概念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严 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 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十八条处理措施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
5、当视房屋 危险程度不同,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 期使用的,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 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 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 除的房屋。第三十九条处置措施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安 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区房屋使用安全主管部门报 告,并在危险房屋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隔离、封 闭措施,并按照鉴定结论和处置意见及时对危险房屋进行处置。 因迟延处置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房
6、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第四十条行政管理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 内的危险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危房档案,督促、指导房屋使 用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解危措施。第四十一条加固修缮经房屋安全鉴定可加固修缮继续安 全使用的房屋,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加固修缮,修缮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 任人承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修缮费用 由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第四十二条拆除改造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以外的 其他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的危险房屋, 应纳入房屋所在区的旧城改造计划优先
7、进行改造。在正式改造之前,危险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 继续履行安全管护责任,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第四十三条配合治理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牌 匾、管道、线路,或其他妨碍危险房屋治理的设施、设备,其所 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迁移。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的,有关的房屋、设施设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或阻挠。第六章 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第四十四条应急体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抢险队伍,备足应急抢险物资,定 期组织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第四十五条
8、应急响应房屋出现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 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 进行避险疏散,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第四十六条决定命令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房屋 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依法发布决定或命令,相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 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七条应急措施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出险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调查出险原因,制定抢险 方案;(二)组织相关人员紧急撤离出险房屋及其影响区域;(三)对出险房屋进行封闭、维修、加固或拆除;(四)切断出险房屋及周边的电力、供水、供暖及燃气输
9、送;(五)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六)征用邻近建筑物和相关排险设备设施、材料物资;(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四十八条手续办理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抢险需要办 理相关手续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办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 行开展应急处置,险情排除后再补办相关手续。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法律追究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或变动房屋的承重结构或具有抗 震、防火、整体稳定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由区行政执法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法律追究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三)、(四)项的规
10、定,未经许可从事其他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 行为的,由区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法律追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 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结构拆改许可的,由区 行政执法部门对申请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法律追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 屋结构拆改施工单位不具有相应资质,或未按照许可内容、范围、 设计文件、施工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由区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对申请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11、款。第五十三条法律追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房 屋结构拆改施工后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区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申请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法律追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 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区行政执法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2万元以 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法律追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违规开展鉴定业务的,由区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法律追究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危 险房屋的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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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 城市 房屋 使用 安全管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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