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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校发(2017)61号第一章指导思想与管理原则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是 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教育 管理与服务,努力创建一个文化型、和谐型、洁净型、学习 型的“四型寝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舍务服务管理科负责。 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由学校学生工作处 (部)负责,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第三条充分发挥学校公寓内教育、管理、服务队伍的 主导作用和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主体作 用,做到制度落实、管理落实、教育落实、服务落实。第四条在教
2、育、管理、服务过程中,学校各相关职能 部门、各二级学院要全面、深入地了解学生情况,努力把解 决学生的思想问题与生活问题结合起来,把教育管理学生与 服务学生结合起来,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发展。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后勤处下设舍务服务管理 科按照分工职责进行管理。学生处主要负责公寓内学生的思 学或学院工作人员;5,办完离校手续后,故意违反校纪校规;6 .其它各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言行。以上行为的毕业生在未处理前缓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及派遣证,暂扣毕业档案材料。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 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如在公寓内发生 违纪行为
3、,仍将按照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 结果通知用人单位。情节恶劣、造成极坏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学院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第十章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六条 为了更好的规范学生公寓的管理,增强育 人功能,秉承“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原则, 结合我校的实际,成立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 员会。第四十七条 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是学生公寓自我 管理组织,也是公寓管理的重要补充,在舍务服务管理科的 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成员属学校级学 生干部。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后勤处负责解释,原哈尔滨剑
4、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想教育及行为管理,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教育、安全警示及公 寓文化建设活动,后勤处主要公寓内业和安全管理。第六条 保卫处对学生公寓安全工作负有指导、检查、 监督职能。负责指导制定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开展 安全教育和安全警示以及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定期牵头组织 安全大检查,处理治安案件,会同各职能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在公寓内的思想教 育和日常行为教育,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处理突发事件; 建立健全纪律卫生检查制度、住宿反馈制度等管理制度;将 学生行为表现与学年鉴定、评优评先、入党、奖助学金评定 等挂钩
5、;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公寓内发生的重大违纪 事件和治安案件。第三章公寓文化建设第八条 学生公寓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营 造良好的学生生活气息和文化氛围,提升学生文化品位及精 神面貌,可以赋予校园文化新的内涵。学校要以文明校园 工程为抓手,以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文化建设为 平台,更好地实现管理与育人的统一。第九条由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组织负责公寓各类文 化活动的宣传及实施。第四章公寓住宿管理第十条凡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应遵守公寓管理各项 规章制度,服从公寓管理部门的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在指定的寝室和床位居住,不准擅 自调换和占用未指定的寝室及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管 理部门
6、的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必须履行调寝 手续,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舍务服务管理科批准。第十二条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公寓调整时,学生必须按 时调房或搬迁,不得无故拖延。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寝室床位由学校统一调配, 不予保留。第十四条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 理由留住。第十五条学校放假期间,学生因个人特殊原因需滞留 学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由舍 务服务管理科安排集中住宿。第五章公寓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生公寓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昼夜值班。 5:30打开公寓大门,22:00准时关闭公寓大门,非特殊情况 禁止出入。晚归学生,必须按规定在公寓门卫值班室登记后
7、方可进入。第十七条 外来造访人员必须在公寓门卫值班室凭证件 登记,在公寓内指定位置会客。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第十八条 学生不准随意出入异性公寓。不准私自带外人进入公寓。第十九条严禁携带违禁品(包括黄色书刊和音像制品、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制刀具和枪具、违规电器、宠物 等)进入公寓。学生在非开学及放假期间携带大件物品(包 括拉杆箱等)进入或离开公寓,须持有效证件,经公寓值班 老师登记后方可带离。第二十条禁止在公寓内经商、酗酒、吸烟、赌博、玩 麻将、养宠物,不准在公寓内玩各种球类、大声喧哗或进行 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第二十一条寝室内严禁私接电源、使用违规电器、点 燃蜡烛、点蚊香、使用酒精
8、炉、液化气。严禁在学生寝室烹 饪食物、燃放烟花爆竹。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窗户上、窗帘杆上、暖气管道上晾 衣服,放置物品和悬挂重物。第二十三条对违反住宿管理规章制度者,根据具体情 况,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第六章公寓设备管理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内除正常提供的家具外,不准摆 放其他家具及设施,不准私接电线。学生在校期间,损坏、 丢失公寓内的公物须按价赔偿。恶意损坏视情节给予一定的 纪律处分。第二十五条 寝室内配备的家具设备,由学生本人使用 并签字,不得随意搬动和拆毁。学生宿舍内墙壁、家具设备 及地面,严禁剔、凿、钉钉子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或乱 涂乱画乱贴,禁止使用利器刻划或将炽热的物体置放在家具
9、 设备上,若有损坏照价赔偿。学生毕业离校时应如数交清。第二十六条寝室内的家具设备,室内外的照明及其他 电器设备发生故障,由责任人赔偿,需到财务处付赔偿金后 由后勤维修中心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责任不明的,由该 宿舍成员共同赔偿。自然损坏的由学生报所在楼门卫处,门 卫处报后勤维修中心,后勤维修保障科安排维修人员进行维 修。第二十七条学生住宿要以舍为家,注意节电、节水, 不准超负荷用电,人走灯灭。严禁开大水龙头冲洗衣物或不 关闭水龙头。自觉保持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 秩序。第七章公寓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认真执行学校制定的卫生标准,学生寝室 内实行卫生值日制度,值日生于每日上午8:00前,下
10、午13:00 前将室内清扫完毕,并将垃圾放在指定地点。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在每个工作日会对全校寝室进 行随机抽查,根据每周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比,评出每月优 秀寝室和最差寝室。对优秀寝室的学生给予通报表扬及德育 分奖励,对最差寝室的学生给予通报批评并要求在限期内整改。第三十条文明寝室及卫生标准:L室内空气新鲜,无蚊虫;2 .地面、台面、墙面干净整洁,无灰尘、粘钩、杂物;3 .门、窗、玻璃洁净明亮,无粘贴杂物,无乱写乱画;4 .被褥干净整洁、叠放整齐,床上无拉帘;5 .室内物品放置协调合理,不乱堆乱放。不私自挪动、 乱摆或添加床位;6 ,室内和门前走廊无垃圾,走廊及公共区不放置晾衣架、 鞋架、扫
11、除工具等杂物;7 .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不玩麻将、不使用酒精炉、 不使用液化气、不使用违规电器、不乱拉私接电源。不在公 寓内饲养宠物,不在公寓内经商;8 .团结同学,用语文明,不打架斗殴;9 .不大声喧哗,不进行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10 .设有寝室长,有寝室值日生轮流表。第八章学生违纪处理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和公寓管理规 定,对违纪者按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有 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在寝室楼内私接电线或存放、使用电热毯、 电热杯、电水壶、热得快、电炉子、电饭锅、热宝、卷发器、 电吹风、电磁炉、变压插排等违禁电器者,一经发现,全部 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
12、直至记过处分。触发火警 或引发火灾者,全额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三条在寝室楼内存放、使用刀具、兵器、枪械 等管制器具者,一经发现,全部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四条在寝室楼内存放、饲养动物者,一经发现, 全部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三十五条在寝室楼内使用明火者,一经发现,全部 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触发火警 或引发火灾者,全额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六条 在寝室楼内破坏消防指示灯、消防栓、灭 火器等
13、消防设施或器材者,一经发现,按照东方剑桥教育集 团有关文件进行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 处分。第三十七条 在寝室楼内玩麻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以下处分:L在寝室楼内,无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作为赌注玩麻将者,没收麻将,并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2 .在寝室楼内玩麻将,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作为赌注,进 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没收麻将和作为赌注的物品,并给予 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 .在寝室楼内为他人提供赌具(麻将、桌子等)和赌博 场所者,没收赌具,并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八条 在寝室楼内出售物品、开设仓买等经商行 为者,一经发现,没收全部物品,保管于学生工作处指定地 点至少
14、一个月,在节假日返还给学生,并禁止其在学校内出 售。对其经商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 处分:1 .在寝室内私自留宿非本寝室者;2 .无故不按时作息,影响他人休息者;3 .随意改变寝室内床和家具摆放位置,劝说后不恢复原 状的;4 .在公寓楼内大声喧哗、打闹、打球、跳舞、高音收放 广播(音乐);不听劝告或熄灯后讲话、玩牌、吹奏乐器、 播放音响影响他人休息,劝说不听者;5 ,无理取闹,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阻碍管理人员正 常工作者;6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归寝者。第四十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中
15、相类似条款给予处分。第九章毕业生文明离校规定第四十一条 在毕业生中开展为学校献爱心、文明离校 活动。毕业生离校时要做到公寓寝室卫生清洁,设备完好, 由公寓管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学生方可离校。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应遵守公寓管理规定,不私自调换 房间及挪用公寓家具;做好防火防盗及其它防意外工作;遵 守公寓作息制度,不晚归,不影响他人休息。第四十三条严格禁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聚众赌博, 酗酒,闹事、起哄,摔、砸物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 格按照哈尔滨剑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哈尔滨剑桥 学院学生宿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从严处 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L在学生公寓酗酒闹事、起哄、破坏公物、乱扔乱烧杂 物、乱涂乱画,或借毕业聚会闹事,发泄个人情绪,扰乱校 园秩序;2 .聚众寻衅滋事,赌博、打架斗殴等扰乱社会治安和学 院正常教学秩序的活动;3 .在公寓内敲打脸盆(饭盆)、播放影响其他人正常休息的 音响,使用污言秽语大声喧哗、吼叫;4,侮辱、诽谤、谩骂、围攻、恐吓、威胁或蓄意报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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