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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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内容在2017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 2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 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首次被明确规定,这体现了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之下,国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付诸法治行动的又一新高度。闭 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联合出台
2、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驿(以下 简称两高解释),并于2020年作了最新修订。自两高解释颁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再仅具有指 导意义。就检察机关而言,其办理相关案件有了切实可行的具体行动指南。然而,即使相关法律文件的顼布如雨后春弃, 在具体实践中却有一个重要领域被普遍忽视一行政公益诉讼之举证责任。基于行政公拉诉讼的特殊性质,检察机关通 过诉前程芹的大量证据收集,在正式向法院起诉时,实则已然承担了大部分的举证费任,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主要扮 演了“反驳”的角色,这导致检察机关几乎没有败诉的可能。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行政公益诉讼变相沦为检察机关内部 监督行政机关的一种方式?
3、为了规避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上述实践乱象,我们又应当采取怎样的应对措施? 这是奥需学界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之现状考察(一)立法现状梳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新型诉讼制度,自被明确写入法律规定以来,引发了司法界的热切关注。随着试点期 间司法实践的不断应用和发展,与其相关的司法性文件也络绎不绝出台。有关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职责的规定,最 早可追溯至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费诉讼试点方案,但其中并没有明确举证责任相关之规 定,更倾向于一种整体性和指导性的描述。发展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 办法)第45条人民检
4、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 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二)人民检察院履行诉前程序提出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拒不纠 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三)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将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 诉讼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范围泯定在起诉条件、诉前程序和兜底事项内,“举证责任”字眼才明确出现在条文之中。此 后陆续颁布的相关规定中,举证责任的内容与实施办法之内容相差甚少。直至两高解释第22条关于检察 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2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
5、材料:(一)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釜或 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三)检察机关已经覆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 为的证明材料。时行政公益诉讼的细化规定中,直接明确列举检察机关举证需要提交的材料。除了从侧面对举证责任作 出要求以外,“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则仍没有直截了当的表述,但这一条文规定还是在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有学者认为 这仅仅是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无法达至举证贲任明确规定之效果,但也有学者认为,这就是举证责任具体适用的规 则。1笔者更加假向于第一种说法,但其需要用一种更为指证的角度来论证:检
6、察机关所需提交材料之列举更像是诉讼 要件的内容,属于起诉所必备的要件之一,跟举证责任仍有一定的距离,不能很好地解答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然而, 其中规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实质上是作为诉讼主体的检察机关需要在后续诉讼中予以承担的主观举证责任。单从这些 现行规定来看,检察机关几乎承担了所有的举证贲任,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启动正式诉讼程序的前提是经过了诉前 程序的大量证据收集,用以证明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作出了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仍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与被侵 害公益之间的因果联系。所以,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是行不通的,因为如果不需要检察机关证明行政行为 的违法性,相应的诉讼程序就无法启动
7、。可以看出,这项制度实际上由“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予以支撑,这就不可避 免地会导致原告的举证责任负担过多,在诉讼中强势地位明显。可见,在不断发展变迁的法律条文中,行政公益诉讼制 度愈发完善,有关举证责任的内容也在适应国情的基础上探索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具有 可操作性的详细标准仍需进一步的立法加以完善。(二)司法实践归纳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件作为调杳对象,以“行政公短诉讼”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收集到的数据如下:2017年 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公益诉讼作出了最新修正,当年的公益诉讼案件达782件,可见侵害国家和社会公益的现象之 猖獗;2018年,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骤减
8、至363件;2019年,案件数量小幅增长至457件。数据来自中国裁判 文书网, 2022年2月20日访问。查看相关的魏判文书后,笔者发现如下共性问题:检 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没有主动行使调查取证权,对判案所需的证据理解各异,在不同案件中呈现的 证据缺乏统一标准,显得较为杂乱。虽然后期案件数量减至趋于平衡,从立法层面体现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成果, 程序愈加规范,在诉前程序中大量案件已经得到了及时解决,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但在没有从诉前程序中得到解决的 老大案件中,举证责任的不明确成为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行的一大障碍。除了案件数量的分析以外,笔者以行政机关的作为与否为划分标准,将
9、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汇总如表1所示,以 更好地了解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存在的标准不一和分配不均之现状。表1行政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履行的司法实践现状第一,从诉讼中双方的证明材料来看,原告证明先前履行诉前程序的要求较一致,其他的内容差异较大,没有固 定的标准。例如,案例一中检察机关仅提供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证明材料,但缺乏对国家和社会公益造成侵害后果的证 据;案例二中检察机关提出了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证据,还增加了提出诉请的法律依据;案例三中检察机关新增加了被 告适格的证明材料;案例四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更快向于反驳,较为笼境和模糊。由此看来,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并无统 一的标准,被告提供的证据围绕原告的
10、证据展开,其并没有主动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包括的具体内容也不统一。第二,从举证责任分配来看,之所以认为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更像是对检察机关证据的一种反驳,是因为被告没 有因为不承担举证责任就承担败诉风险的相应后果,而检察机关必须为其所有主张准备充分真实的证据,包括证明诉前 程序掇行(以出示检察淀议书等方式)、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履职及与被损害公益因果关系等内容,否则就有败诉风 险。这就从侧面反映出,检察机关在举证责任上起了主要的决定性作用,被告被弱化成了推动诉讼进行的被动角色。第三,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来看,高达60%的案件都在环境资源领域,其次是保护国有财产的案件,所占比 重达20%以上
11、,再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比重不到8%,最少的是药品和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件,仅占5%。 数据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2年2月21日访问。这组数据暗指了一个问题:环境与 资源方面的案件数量所占比重达半数以上,还呈现增长趋势。考虑到环境与资源方面的取证专业性要求高,检察机关取 证存在困难。第四,从法院判决结果耒看,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1*败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是因为检察机关先经过诉前 程序才能提起正式诉讼,这一过程中对相关证据的搜集巳然能达到提起诉讼的程度。这确实有利于实现权力的监督制衡, 但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行政公益诉讼变相地沦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一种“内部”监督,无法更好地发挥
12、诉讼应当具备 的功能,不利于实现诉讼公正。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之困境反思(一)举证责任分配失衡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中,适用最广泛的当属”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缩小行政诉讼主体之间地位的 差距,以此来维护诉讼的公正性。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必须要考虑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起诉人 的主体资格,因为其身份地位与一般原告存在显著差别,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也应当有所区分。但目前在行政诉讼法 和2020年修正后的两高解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还处于空白地带,所以实践中通常默认适用一般性的举证责 任规则,但这与现实要求的分配规则不相匹配。2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13、涉及相关法律性文件之体系庞杂、内容繁多,以至于如果检察机关一 就纳入囊中,对涉及的所有法律性文件均承担举证责任,必定会导致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过重。影响检察机关的诉讼效 率和工作积极性。从另一个角度看,检察机关在举证责任上所处的强势地位,也容易便得行政机关在应诉时果取消板的 反驳态度,缺乏主动性,即使最后人民法院裁定行政机关败诉或履职行为违法,也难以规避司法资源浪费的后果,得不 偿失。(二)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模糊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的特殊性质要求检察机关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履职行为或不履行职责行为与侵害社会公掠之间 的因果联系,但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却没有明确界限。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实践来看,
14、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在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不予理睬;二是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尽应尽的职责;三是在行政相对人不短行先 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无法履职而造成的不作为的特殊情况.3由此,在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后, 若有其他特殊原因影响了行政机关履职,单凭检察建议的不回复这一标准就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很容易导致滥诉。公共利益被侵害也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分析,即可恢复和不可恢复。当无法恢焚原有状杰时,被告只能通过对行政 相对人做出相应处罚的方式进行弥补。检察机关仅仅凭借国家或社会公益受侵害未恢复的证明资料就起诉,将打击行政 机关履职的积极性,将其陷入两难的境地。所以,检察机关对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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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公益 诉讼 中的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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