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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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完善内 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根据审计法、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内部审计条例、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一高校内部 审计、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地方属公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 人员,通过对学校及内设机构、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 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与资源利用相关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实
2、施审查,进行确认、 评价和咨询的行为。第三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行内部 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为规范尽责、为管 理助力、为发展服务”的审计理念,遵循“围绕中心、服务 大局、突出重点、依法审计”的原则,促进各单位按照国家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建立确保审计质量的内控机制,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评价,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 效果。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 度,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第六章 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第三十
3、条被审计单位现任负责人作为审计整改工作 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视审计结果,针对审计提出的主要问题 和审计建议,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时制定整改方案, 全面落实整改任务。自收到正式审计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 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三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 况,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 其效果;根据工作需要,审计处可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 审计,向学校党政提交审计整改报告。第三十二条学校实施审计整改督办问责制度。对审计 整改工作“应付了事”或“避重就轻”的单位,由审计处下 发“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仍拖延推诿甚至拒
4、不整改的,由审计处移送组织部与纪委、监察处,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学校实施审计整改考核问责制度。将审计 整改落实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目标考核、干部人员考核与工资 绩效挂钩,同时列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 年度考核内容。凡因整改不力贻误工作,并造成负面影响或 损失的,将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 负责人实施问责。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审计情况通报和审计结果运用 制度。审计处在审计联席会议上通报审计结果,各相关成员 单位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部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 据,并将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纪检、监 察部门将审计结果
5、列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并针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五条学校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结 果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 印发审计情况通报、审计工作简报和召开审计通报会等方式, 在校内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告。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 或移送纪检监察处理等处理意见:(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 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二)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五
6、)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 报人的;(六)授意、指使、强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 出具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报告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以上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按相应规定处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收支 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设置独立或与相关部门合署的内部审
7、 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审计人员,建立相应的审计制度,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审计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 同时废止。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 防范经济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教育资源使 用绩效,从而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学校经济健康运行的“免疫 系统”功能,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 推动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
8、告工作,同时 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 导和检查。第六条 学校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审计联席会议组 成部门包括党委行政办公室、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 计财处、审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召 开,相关校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工作需要, 可增加相关部门或人员。第七条校长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推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的健全和完善;(二)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和审 计报告;(三)主持召开审计联席会议,研究、布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四)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 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
9、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必要的业务经 费和工作条件;(五)表彰和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 人员;(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业务培 训、专业职务评聘和政治经济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 问题。第八条审计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一)审议有关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审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草案;(三)指导、检查和交流通报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四)协调、复议和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督促、检查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强化审计结果 运用,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六)讨论审计处理意见,依法依规实行责任追究。第九条 审计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 常事务,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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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 内部 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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