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课程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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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工程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重大危险源课程讲义第三节第三节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内容讲解:第三节内容讲解:第三节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一、重大危险源基础知识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随之产生“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1993 年 6 月第 80 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的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险。对重大危害设施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
2、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我围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中将“重大危险源”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 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一)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概况英国政府于 1982 年颁布了关于报告处理危害物质设施的报告规程,1984 年颁布了重大工业事故控制规程。1
3、982 年 6 月欧盟(时称欧共体)颁布了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简称塞韦索法令。1996 年欧盟颁布了塞韦索法令,并要求其成员国从 1999 年起开始执行。英国于 1999 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塞韦索法令的要求是一致的。1985 年 lO 月,国际劳工组织(IL0)组织召开了重大工业危险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讨论会。1988 年,ILO出版了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1991 年,ILO 出版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施细则。1993 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 174 号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美国于 1990
4、 年提出了过程安全管理标准(RMPR)和清洁空气行动修正案(cAA),1992 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高度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随后,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颁布了预防化学品泄漏事故的风险管理程序(RMP)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控制作了规定。(二)国内重大危险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现状1996 年 2 月,由原劳动部主持完成的“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课题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通过了国家科委组织的专家鉴定和验收,我国在 2000 年颁布了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一-2000),作为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随后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重大危险
5、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号),并拟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页2009 年我国颁布了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该标准代替了 2000 年颁布的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三)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
6、)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人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
7、前款规定,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
8、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二、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框架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要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
9、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由于工业活动的复杂性,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控制重大危险源。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框架如图 2-1 所示,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申报或普查2页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第一步是以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为依据,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合适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该标准应能代表本国优先控制的危险物质和设施,并根据新的知识和经验进行修改和补充。在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的同时,要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即查找和确认是否存在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重大危险源已产生隐患,则必须
10、立即整改或治理,并按法规标准进行评审和验收。对受技术或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在安全评价基础上,强化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措施等风险控制措施。通过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辨识登记、申报或普查,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使企业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分类及其安全状况,使事故预防做到心中有数,重点突出。(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评价安全评价或称风险评价,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系统地收集设计、运行及其他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对重大危险源的关键部分,尤其应进行分析和评价,找出预防重点
11、。应尽可能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影响范围进行分级。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如属新建的重大危险设施,则应在其初步设计审查之前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变化,以及新知识和技术进展情况进行修改和增补,并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和评审。(三)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企业对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企业在重大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基础上,应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严格的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检测、监控,人员培训、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对危
12、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严密监视可能使危险源的安全状态向隐患和事故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的变化趋势,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四)应急救援系统应急救援系统是重特大事故预防控制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负责建立现场应急救援系统,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救援系统、预案和程序的有效程度,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场外应急救援系统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安全评价报告和预案等有关材料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应提出详尽、实用、清楚和有效的技术与组织措施。应确保职工和相关居民充分了解发生重特大事故时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每隔适当的时间应修订和重新发放应急救援预案及宣传材料。(五)土地使用与厂
13、矿选址安全规划政府主管部门应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安全规划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及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不能因为缺乏安全规划,走入“盲目建设搬迁再盲目建设再搬迁”的恶性循环。企业应在厂矿选址、项目规划和设计、工厂布局设计等规划源头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六)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监察根据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和普查、评价结果,按危险严重程度级别,建立基于 GIs、GPS 的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突出重点,分级分类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安全监督监察。基于 GIS 和 GPS 的安全
14、监管信息系统有助于企业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状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监控、监管方案和措施。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及方法防止重大工业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的工业设施(危险源)。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和爆炸特性基础上,确定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3页准)。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就可以确定哪些是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潜在危险源。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适合国情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标准的定义应能反映出当地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一个国家的工业模式,可能需有一个特指的或是一般类别或
15、是两者兼有的危险物质一览表,并列出每种物质的限额或允许的数量,设施现场的危险物质超过这个数量,就可以定为重大危险源。任何标准一览表都必须是明确的,以便使雇主能迅速地鉴别出其控制下的哪些设施是在这个标准定义的范围内。要把所有可能会造成伤亡的工业过程都定为重大危险源是不现实的,因为由此得出的一览表会太广泛,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要求。标准的定义需要根据经验和对危险物质了解的不断加深进行修改。参考国外同类标准,结合我国工业生产的特点和火灾、爆炸、毒物泄漏重大事故的发生规律,以及 1997年由原劳动部组织实施的重大危险源普查试点工作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试点的情况,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生产企业和
16、研究院起草提出了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此标准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实施。单元内存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附录一中表1、表2 规定的临界量,即被定为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根据处理危险化学品种类的多少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单一品种,则该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即为单元内危险化学品的总量,若等于或超过相应的临界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2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为多品种时,则按下式计算,若满足该式,则定为重大危险源:式中 q、q2qn每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单位为吨(t);Q1、Q2Qn与各危险化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
17、,单位为吨(t)。四、重大危险源评价四、重大危险源评价风险评价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的重要内容。目前,可应用的风险评价方法有数十种,如事故树分析、危险指数法等。本节主要对介绍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的评价方法,其评价方法是国家“八五”科技攻关专题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研究中提出的。它在大量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中毒事故资料的统计分析基础上,从物质危险性、工艺危险性人手,分析重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以及事故的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综合评价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并提出应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一)评价单元的划分重大危险源评价以危险单元作为评价对象。一般把装置的一个独立部分称为单
18、元,并以此来划分单元。在一个共同厂房内的装置可以划分为一个单元;在一个共同堤坝内的全部储罐也可划分为一个单元。(二)评价模型的层次结构根据安全工程学的一般原理,危险性定义为事故频率与事故后果严重程度的乘积,即危险性评价一方面取决于事故的易发性,另一方面取决于事故一旦发生后后果的严重性。(三)数学模型现实危险性评价数学模型如下:4页B23安全管理抵消因子。(四)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 B111 的评价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危险物质可分为7 大类:(1)爆炸性物质。(2)气体燃烧性物质。(3)液体燃烧性物质。(4)固体燃烧性物质。(5)自燃物质。(6)遇水易燃物质。(7)氧化性物质。每类物质根据其总体危险
19、感度给出权重分;每种物质根据其与反应感度有关的理化参数值给出状态分;每一大类物质下面分若干小类,共计19 个子类。对每一大类或子类,分别给出状态分的评价标准。权重分与状态分的乘积即为该类物质危险感度的评价值,亦即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的评分值。考虑到毒物扩散的危险性,危险物质分类中将毒性物质定义为第 8 种危险物质。一种危险物质可以同时属于易燃易爆 7 大类中的一类,又属于第 8 类。对于毒性物质,其危险物质事故易发性主要取决于下列 4 个参数:毒性等级;物质的状态;气味;重度。毒性大小不仅影响事故后果,而且影响事故易发性。毒性大的物质,即使微量扩散也能酿成事故,而毒性小的物质不具有这种特点。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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