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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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学校办学国际化进程,鼓励和支持在校 生出国出境交流学习,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出境管理,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国籍,在学院注册, 需要出国出境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1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得到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 换的国外境外奖学金或各种项目奖学金等资助方式出国留 学的学生,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 项目派出的学生。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全额 或部分)的校际交流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 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学习学生,参
2、加学院(系、部) 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2 .因私出国出境学生。因私(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自 筹经费出国出境的学生。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分为短期和长期 用。休学期间不交纳本校学费、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后, 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第三十一条 学生出国出境期间须按规定申请办理退宿 手续。住宿费应予正常缴纳。第三十二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出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 在培养单位党团组织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出境管理 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公派学生在境外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学生应自行选择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应做好出国出境学
3、生的管理工 作,指派教师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 导与联络工作。第三十五条 已派出的公派项目学生有义务向后续学生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公派项目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 校15日内向外事办和所在培养单位各提交一份学习交流 报告。第三十六条在国外境外学习期间,学生应遵守所在国 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自觉维护学院 的声誉和形象。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相关规 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两类。出国出境未满6个月的,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 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为长期出国出境。第二章管
4、理体制第四条外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负责我校 出国出境学生工作的对内协调和对外联络,指导学生办理出 国出境手续并开展行前安全教育,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 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第五条研究生处、各学院(系、部)等培养单位(以 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遴选或上级部门项目的 初选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 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外事办对出国出境学生开展行前 安全教育。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出境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 交流学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以及分管 项目的遴选等工作,会同外事办对出国出境学生开展行前安 全教育。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各类
5、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离校返校报到注册以及分管项目的遴 选等工作。组织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人员、导 师、课题负责人组成的管理小组,负责研究生出国出境相关 事务的管理,并会同外事办对出国出境研究生开展行前安全 教育。第八条学生工作处、后勤产业处和保卫处依据部门职 责负责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 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出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 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监督相关费用的缴纳。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会同研究生处审批需要使用导师科 研经费的研究生出国出境事项。第十一条 组织部、团委负责办理出国出境学生党员、 团
6、员保留党籍、团籍的相关手续。第三章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的申请、选拔和派出第十二条 学校资助(全额或部分)出国出境参加国际 学术会议、进行科研合作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习的 学生,以及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需持国外境外主办单 位邀请函或依据我校与国外境外高校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向所在院系申请并填报学院研究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 请表学院本科生出国、赴港澳台个人申请表,经外事 办审核并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第十三条 公派出国出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1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或本 专科学生;2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3 .在
7、本校期间学业及综合表现优良,专业课学分绩点 符合项目要求。4 .按规定已向学校缴清应缴纳的各项费用;5 .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等不良记录;6 .具备在国外或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 力;7 .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第十四条 公派学生出国出境项目(国家公派项目和单 位公派的校际交流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外事办根据学校、培养单位与国(境)外友好院校签 署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会同有关单位(学生处或教务处或 研究生处)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选拔通知;2 .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培养单位递交申请材 料;3 .各培养单位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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