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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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2年12月1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公布)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 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 门、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 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 本地区或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 构和直属机构,以及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
2、释、备 案和清理,适用本规定。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发布的不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实施方案以及内部工作程序等行政公文,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为完成 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 事机构和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 “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条文内容 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 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
3、制统一原则,不得同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违 背;不得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相冲突;不得与其他规范性 文件相矛盾,所规定的事项,必须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 际。第八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规章尚不 成熟,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 范性文件。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无效。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 机关规定的事项外,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审批事项;不得设定、 变更和撤销各种收费事项;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行政处罚和行 政强制措施事项。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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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 行政机关 规范性 文件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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