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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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廊坊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 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创新事中事 后监管,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内部联合抽查,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分级分 类、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 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环境质量持 续优化改善,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 5号)、河北 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 开“监
2、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 22号)、河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 险分级分类相结合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 144号)、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年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 环办字函2021) 14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持续优化完善工作机制。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 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的原则,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做到精
3、确监管,精细管控,精准施策,全力推进工作走深走实。(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确保随机抽查工作的公 平性和公正性。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及时主动将抽查方案、抽 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 众监督,提升执法监管公信力。(三)努力实现“无事不扰以“进一次门、办多项事”为 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内部联合抽查机制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机制, 做到应联尽联,实现联合抽查常态化,为企业创造公平化、法制化 的优良营商环境。(四)着力提升监管效能。深入推行差别化监管政策,对检查 对象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并充分发挥“非现场”
4、监管手段,精准锁 定问题线索,不断提升监管资源利用效能。二、工作任务(一)持续完善“两库一单”。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廊坊开发区环保局要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完善与之对应的检 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相关信息,对 “两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纳入新增检查对象,按季度报送消亡 企业。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对应的所有市 场主体,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生态环境部门所有相关的行政执 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 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 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在满足执法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 上,吸
5、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 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 满足专业抽查需要。(责任部门:各县(市、 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市局各科(室)、局属各 单位;完成时限:全年)(二)精确划分监管对象。按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对象划分为一般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和特殊监管对象三大类 并在此基础上细化企业分类,按照各地制定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企业进行标注,并进行动态调整。重点排污 单位:将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公开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企业全 部录入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并指定为随机抽查重点排污单位;特 殊监管对象:结合环境行政处罚系统和信访举报系统等,
6、将上一季 度因环境违法问题被行政处罚的、因环境污染问题被群众举报的、 同一排口在线监测数据超标5次以上的等问题企业指定为特殊监 管对象;一般排污单位:将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中重点排污单位、 特殊监管对象之外的企业 全部指定为一般排污单位。(责任部门: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市局各科(室)、 局属各单位;完成时限:全年)(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监管 对象类型设置不同随机抽查比例,做到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分类 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10%的 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 区50%的重点排污单位
7、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半年对辖区所有 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一般排污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至少 按照1: 5的比例(系统中执法部门的双随机执法人员数量:被抽 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 照1: 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特殊监管对象:市、县 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抽查比例均应不低于50%o正面清单企 业:对正面清单企业“无事不扰”,优先使用“非现场”监管手段 进行监管,原则上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但通过“非现场”监管手 段或被群众举报等渠道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的,应立即开展现场检 查。(责任部门: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 局,市局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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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 生态环境 2021 随机 公开 监管 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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