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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信息来源:gaj发布时间:2014-07-16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性质任务第一条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 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保卫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第二条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二)管理辖区内的实有人口;(三)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四)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五)宣传、发动、组织、指导群众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六)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
2、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 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七)办理治安案件,调解治安纠纷;(A)参与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的预防工作;(九)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一)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 和气、办事要公道,实现植根群众、执法公正、清正廉洁、服务人民的队伍建设目标。(三)坚持优先发展、优先保障,逐步达到警力配置科学合理、办公用房功能齐全、装备配 备标准规范、经费保障足额到位的警务保
3、障目标。第四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安派出所工作的综合指导。第二节设置原则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人口数量、治安状况和工作需要,原则上与乡、镇、 街道行政区划相对应设立公安派出所。对于地域面积小、人口少、治安好的建制乡,公安机 关警力紧张的,可哲不设立公安派出所,但要派驻民警为辖区群众办理相关事务。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 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称谓,设区的市统一称为XX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在县(市、 旗)统一称为“XX县(市、旗)公安局
4、XX派出所。第三节警力配置第八条公安派出所警力原则上应当达到所属县(市、旗)公安局、城区公安分局总警力的 40%以上。第九条城区公安派出所每所民警不少于二十人,城镇公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十人,乡公 安派出所民警每所不少于五人。第四节岗位职责第十条公安派出所设所长、政治教导员各i名,副所长若干名。公安派出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政治教导员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副所长根据分工协助所长开展 工作。所长、政治教导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公安工作经历,并经省级 公安机关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合格。(二)对群众送交拣拾物品的,认真做好记录,尽快查找失主;对于归还物品的情况或者无 主物品的处理情况,
5、应当向送交拣拾物品的群众反馈;(三)对群众报告走失人口的,认真做好登记、比对,积极帮助查找;属于疑似被侵害情形 的,应及时报告刑侦等有关部门;(四)对群众的咨询耐心解答。第六十九条值班民警应当对所内的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对进入内部办公区的所外人员,应当 查验证件,问明情况,进行登记。第七十条备勤民警应当保持通讯联络,随时待命。完成临时派遣任务后,应当继续备勤。 第七十一条备勤民警临时看管或者解送犯罪嫌疑人,应当提高警惕,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残、 自杀、袭警、伤人、脱逃。不得把犯罪嫌疑人交由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单独看管,解 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民警执行。第八节警情处置第七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根
6、据上级公安机关指令或者群众报警求助,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群体性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和特定勤务的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处置警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到出警指令后,迅速到达现场;(二)及时报告现场情况;(三)保持通讯联络;(四)维护现场秩序;(五)保护群众安全。第七十.三条对刑事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划定区域,布置警戒,保护现场:(二)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三)救助受伤人员;(四)开展现场调查;(五)核实情况,保全证据;(六)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现场处置情况;(七)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发现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的情况。第七十四条对于严重暴力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立即请
7、求上级公安机关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可能受侵害的重点目标采取保护和警戒措施;(-)向邻近地区发出预警通报;(三)迅速通知治安检杳站点进入警戒状态,全面部署堵截。第七十五条对治安案件现场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维护现场秩序;(二)进行现场调查;(三)搜集、保全证据;(四)收缴和扣押违法、违禁物品;(五)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当场处罚外,依法将有关人员带回公安派出所继续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对治安灾害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迅速报告情况,请求指令或者支援;(二)布置警戒,保护现场,疏散围观人员;(三)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但对于爆炸、放射等专
8、业性 较强的排险工作,应当在疏散现场人员的同时,请求并等候专业人员处置:(四)进行现场调查访问,收集、保全证据;(五)注意发现、监视和控制事故责任人或者肇事人。第七十七条对群体性事件的先期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了解现场情况,迅速报告上级;(-)掌握现场动态,控制重点人员;(三)维持现场秩序,疏导围观人员;(四)教育说服群众,防止事态扩大。第七十八条在对案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后,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办理;不 属于公安派出所管辖的案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移交 登记。第七十九条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指派的警戒、警卫、现场管制等特定勤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9、定:(-)了解工作任务,掌握工作要点;(-)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严格工作交接制度,不得擅离岗位;(三)沉着冷静,认真负责,高度戒备;(四)发现情况迅速处置,确保安全。第八十条执行现场处置的民瞥应严格按照规定和上级指令着装、携带武器警械。第九节案件办理第八十一条公安派出所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 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刑事 案件、治安案件。第八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 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填写接报警案件登记表。对属于公安 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
10、所管辖的事项,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 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 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第八十三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所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准备实施危害行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或者实施危害行为后即时被发 觉的;(二)违法犯罪嫌疑人企图逃跑或者正在逃跑的;(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四)违法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要求公安机关出警的:(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11、(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第八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 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 法定办案期限办理。第八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拟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八十六条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一)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三)作出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第八十七
12、条经过调查,发现治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二)没有违法事实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追究时效的;(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死亡的。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第八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 立案卷。第八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 自己管辖的,制作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
13、追究 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不予立案。第九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 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按程序报批。第九十一条对于符合破案条件的案件,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破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侦查结果;(-)破案的理由和根据;(三)破案的组织分工和方法步骤;(四)其他破案措施和下一步的工作意见。第九十二条经过侦查调杳,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没有
14、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九十三条侦查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第十节户籍办理第九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临街或所内显著位置设立户籍室、接待室,为群众办理户口、 居民身份证、暂住人口登记、境外在华居留人员住宿登记等证照、手续,接受群众报警、求 助,接待来访。第九十五条办理居民户口登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15、办理出生登记,应当审核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明、有效身份证 件及居民户口簿,填写出生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婴儿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者收养证明材料收存归档,并经婴儿父母核对签字确认;(-)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对照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 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核查死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迁入证件,填写死亡登记簿, 注销死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收回死者居民身份证;(三)办理迁出登记,应当问明迁往地址、迁出原因和迁出人数等情况;对符合法律、政策 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对全户迁出的,应当收回居民户口簿; 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
16、申请人说明,并告知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 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迁出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四)办理迁入登记,应当审核公民申报迁入登记的有关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对户口迁 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填写常住人I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并经本人核对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迁入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第九十六条办理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申报居住登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认真审核申报人的有效入境证件原件或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对于居住 在私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明;居住在单位房屋的, 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单
17、位介绍信;属租住房屋的,还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为申报人发放境外人员居住登记凭证;申报材 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报人需补充的证明材料;(三)将境外人员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境外人员居住登记表,加盖公安派出所 户口专用章。第九十七条办理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认真审核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确保登记项目与居民 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登载的本人信息相一致;(-)为申领人采集人像和制证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经本人核对并签字 确认;(三)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说明
18、原因或者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四)对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在发放新证的同时应收回旧证;(五)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 在地住址变动情况,并告知本人;(六)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要注意与公安机关其他信息系统进行比对,及时发现逃犯 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第九十八条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 事情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情,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或 者服务预约,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第九十九条户籍室、接待室应当设置下列便民服务设施:(一)在显著位置公布有关法律法
19、规、办理程序、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二)提供桌椅、纸笔、饮用水等服务设施;(三)设置警民联系电话或者联系箱、意见簿或者留言板。第三章内部管理第一节内务管理第一百条公安派出所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民警向带班所领导报告工作情况,带班所领导 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及时请示,重大问题随时报告。第百零条公安派出所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警械,应该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对武器、警械由专人负责管理;(二)民警执行勤务前领用枪支、警械,执行勤务后交还,并严格登记;(三)出警、处警和公开巡逻要按照规定携带枪支、警棍、警绳、手铐、警笛、对讲机等警 用装备;(四)值班民警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警械和
20、枪支,备勤民警应当将警械、枪支放置在安全且随 时可以取用的地方;(五)执勤车辆内应当配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及救生圈、灭火器等物 品;(六)对枪支、警械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核对检查。第一百零二条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使用警车,应当严格遵守下列 规定:(一)对警车实行统一管理,使用车辆必须报经所领导批准;(二)警车应当由公安派出所民警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 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 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三)严禁公车私用,除公务活动外,不得在公共娱乐场所停放警用车辆:(四
21、)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第一百零三条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规范公安派出所民警的着装、仪 容、举止、礼节:(一)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并做到警容严整;(二)不得推诿、训斥、刁难群众;(三)工作时间不得嬉笑、打闹、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四)因工作需要进入居民住宅或者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五)遇见上级领导时,应当主动敬礼。第一百零四条严格遵守人民瞥察保密守则规定:(-)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二)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四)不在私
22、人交往或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五)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六)不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秘密;(七)不擅自携带秘密载体到公共场所或者探亲访友;(A)不使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普通邮政和计算机互联网络传递秘密。第一百零五条严格保守下列警务工作秘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四)治安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 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六)公安机关内部计算
23、机网络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七)武器警械装备标准、配备情况;(A)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九)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调查掌握的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十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节教育训练第一百零六条公安派出所民警教育训练的主要目标:(一)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二)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教育训练的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学习掌握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 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24、、行政诉讼法、居民身份证法、人民警察使 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三)学习掌握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巡逻防控、群众工作、案件办理等公安业务知识;(四)学习掌握公文写作、语言表达、信息录入、上网查询、擒拿格斗、缉捕看押、盘问盘 查、手枪射击、警械使用、现场急救等警务技能;(五)按照公安民警体育锻炼标准所要求的体能指标。第一百零八条公安机关采取集中培训1、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等方式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教 育训练。集中教育训练的时间每年不少于十五天。第一百零九条对公安派出所所长、政治教导员的集中培训,由省级或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资; 对其他民警的集中培训,由县(市、区、旗)公安机关负责
25、。第三节台账档案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基础台账,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第一百一十一条按照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文字、图表、视听材料,应当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 管理人员进行集中保管。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档案、户籍档案、文书档案和视听档案。(-)业务档案包括:重点人口卷、监管对象卷、刑事案件卷、治安案件卷、治安灾害事故 卷,特种行业管理卷、公共娱乐场所管理卷、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卷和备查卷;(二)户籍档案包括:常住户口卷、暂住人口卷、船民卷和居民身份证卷;(三)文书档案包括:工作计划卷、工作总结卷、
26、敌社情简报卷、专题报告卷、会议记录卷、 登记簿册卷、统计报表卷和上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对公安派出所发的指示、命令、通知、 通报等文件材料:(四)视听档案包括: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媒体材 料。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必要的档案目录索引或人物卡片,以便于杳询、使用和 统计。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编制计算机程序,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检索现代化。第一百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档案材料属公安机关内部机密,提供利用时应当分清内外。重点 人口卷、耳目卷不得对外提供。其他可对外提供的档案,应严格履行借阅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一节基础设施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各项基
27、础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颁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符合方 便群众、利于工作、功能齐全、安全保密和经济实用、简朴庄重的要求。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项目,一般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等;(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办证)室、计算机室、文卬室、档案室、 纠纷调处室、询问室(候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室、体能训练房、食堂、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 (四)附属设施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等;(五)场地包括停车场地和训练场等。第一百一十七条按照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
28、规范、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要 求,悬挂、设置外观标识,统一建筑外观形象。第一百一十八条在公安派出所内部合理设置接待群众、民警办公和民警备勤的区域,并在醒 目位置悬挂格式统的标牌,办公室和民警值班备勤室物品摆放整齐划保持清洁。第二节经费装备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公安派出所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公 安机关年度预算,确保公安派出所的办公、业务、办案等经费需求。第一百二十条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本着急用先配、逐步到位、优化配置、资 源共享的原则,配齐公安派出所必需的武器警械、防护器材、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等装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的装备分为下列10大类:(一)
29、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船艇:(二)通信设备:包括公网电话、专网电话、传真机、基地台、车载台、手持台;(三)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网络设备、光盘刻录机;(四)户籍管理器材:包括户籍底簿专用柜、居民身份证读写仪、人像采集设备、指纹核验 设备;(五)档案管理器材:包括档案专用柜、档案装订器材、档案保护器材、复印机;(六)勘查取证器材:包括现场勘查箱、摄像器材、照相器材、录音器材;(七)武器:包括手枪、微型冲锋枪、防暴枪、非致命性武器;(A)警械:包括警棍、警笛、警绳、手铐、手电、强光手电、望远镜、手持喊话器、警戒 带、阻车路障、停车示意牌、夜视仪:(九)防护器材
30、:包括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刺背心、防割手套、防毒面具、救生衣; (+ )候问室监控设备。第一百二十二条建立装备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加强检查和维护,保持各类装备 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第一百二十三条市、县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纳入公安机关整体建 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应对公安派出所装备更新、报废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并制定补 充计划。第三节民警待遇第一百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从优待警的方针,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安派出 所民警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生活待遇。第一百二十五条市、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基层高于机关的原则,建立与公安派出所工作性质 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制度
31、,切实提高公安派出所民警的各类津贴、补贴标准,改善其工作、生 活条件。第一百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保障民警的正常休假和休息时间。民警在法定工作日之 外加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第一百二十七条市、县公安机关建立公安派出所民警健康档案,每年为民警检查一次身体, 及时为公安派出所民警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心理疏导。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县(市、区、旗)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应具有在公安机关基层所队 领导岗位任职三年以上的经历,基层所队长般从基层所队民警中提拔。第五章考核监督第一节等级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全国统一实行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制度,等级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第一百三十条公安派出所等
32、级评定的内容包括:(一)人口管理;(二)治安管理;(三)安全防范;(四)案件办理;(五)服务群众:(六)队伍建设;(七)内务管理;(A)后勒保障。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公安派出所、二级公安派出所、三级公 安派出所、四级(合格)公安派出所和五级(不合格)公安派出所。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评定等级后,对同时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按程序申请奖 励。报请公安部命名表彰的公安派出所,必须是一级公安派出所。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由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政工和有关业 务部门集体进行考核评定,对公安派出所的各项年度考核评估工作应当统一纳入等级评定, 严禁各部
33、门各警种多头考核、重复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 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的结果应当作为对派出所及民警奖惩的重要依据,与立 功受奖、责任追究有机联系起来,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激励和制约作用。公安派出所等级建设情况应当作为市、县公安机关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范围。 第二节警务监督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实行警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公布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 公开监督电话,设立群众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公安派出所每年向辖区群众报告一次工作, 接受群众评议。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询问、继续盘问、调解、值班等易产生违法违纪问题的执法环节,必
34、要时 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候问室内有被继续盘问人员时,必须全程录像。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上级通报、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事项,应及时核查、整改,并反馈意见。 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发生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严重侵害群 众合法权益行为和严重不作为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电脑版转码声明用户反馈站长认领提示:原网站已由百度转码,以便在移动设备上杳看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社区(农村)警务、巡逻防控、治安管理、案件 办理、综合内勤等工作岗位。警力较多、治安情况复杂的城区派出所,可以建立社区警务队、巡逻防控队、案件
35、办理队和 综合内勤室。警力少、治安情况相对平稳的农村派出所,实行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第十二条社区(农村)警务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一)收集掌握、上报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情报信息;(-)开展人口调查登记工作,了解掌握辖区实有人口情况;(三)进行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发动辖区单位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T.作;(四)了解掌握辖区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基本情况;(五)协助办理各类案件;(六)物建、管理、使用治安耳目。(七)提供便民服务。第十三条巡逻防控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接受群众报警和求助;(二)根据指令赴现场处理瞥情;(三)开展辖区治安巡逻;(四)盘问、检查可疑人员
36、、车辆和物品;(五)组织、指导辖区群防群治队伍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第十四条治安管理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一)管理辖区内的重点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危险物品从业单位,检查消除治安隐患,预 防违法犯罪;(二)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治安保卫工作;(三)参与预防火灾、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工作。第十五条案件办理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办理治安案件;(二)调解治安纠纷;(三)办理刑事案件。第十六条综合内勤工作岗位的主要职责:(一)办理居民常住户口、暂住户口、身份证件、境外人员暂住登记;(-)负责公安派出所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的汇总、整理、上报;(三)传达、督办、反馈上级公安机关
37、和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四)负责公安派出所的档案管理工作;(五)管理公安派出所日常内务、警用装备、后勤事务。第二章业务工作第一节社区农村警务第十七条在城市,原则上以社区为单位划分警务区。对于规模较小、治安平稳的警务区,实 行一区一警,并以相邻警务区联勤的形式,加强协作配合;对于规模较大、治安复杂的警务 区,实行一区多警。在农村,以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村划分警务区,实行一区一警。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城镇化 水平比较高、治安复杂的地区,可以实行一区多警。第十八条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内容:(一)开展群众工作:深入群众之中,倾听群众意见,了解群众疾苦,尽力为群众排忧解难, 切实做好发动群众、组织群众
38、、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及时受理报警求助,在规定时 限内办理群众申办事项;积极参与排查调处民间矛盾纠纷,努力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 化解在萌芽状态;向居(村)民代表定期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二)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收集、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各类信息;定期排查、 分析社情动态和突出治安问题;将收集、掌握的各类情况信息录入计算机,进行枳累、分析、 比对,切实做到基础工作信息化。(三)管理实有人口:全面准确地登记辖区实有人口,了解、掌握基本情况:熟悉可能违法 犯罪的高危人群,重点掌握列管的重点人口和监管对象的现实表现,开展对重点人口、监管 对象和有轻微违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帮教工作
39、,落实工作措施;重点掌握出租房屋和暂住人 口的动态情况。(四)组织安全防范: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大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自我防 范意识和能力:指导治保会、保安队、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力量的治安巡逻和邻里守望活 动,形成严密的群防群治网络;广泛利用辖区资源,动员群众使用技防、物防设施,提高治 安防范水平。(五)维护治安秩序:严格辖区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特种行业、商贸市场、出租房屋和危 险物品的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指导、监督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治安保卫措施,预防、减少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协助办理辖区各类治安行政案件,为侦破刑事
40、案件提供线索。第十九条社区和驻村民警的主要工作方式是:(-)走访调查1、走进社区、村庄,进入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家中,详细登记、了解实有人 口、出租房屋等情况;2、物建治安信息员,掌握重点人员的现实表现与动态;3、对发案的单位、居民进行回访,了解最新线索,征求意见和建议。(-)宣传发动1、依靠社区、居(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抓好治保会、保安队、治安联防队、 义务巡逻队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2、通过警务宣传栏、社区报刊等多种渠道,宣传法律法规、治安动态、防范常识等内容, 提高辖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防范意识。(三)巡逻守护1、组织辖区群众开展护村、护厂、护校、护楼、护院活动;2、维
41、护重点时段和部位的社会治安秩序,控制和减少发案。(四)实地检查1、对辖区内的行业、场所和单位进行治安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2、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治治安和安全隐患,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五)警情通报1、及时向群众通报辖区治安情况和可能危及辖区安全的周边警情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防 范措施;2、向辖区群众通报重大案件、重要情况,提前预警。第二十条瞥务室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在县(市、区、旗)范围内,统一标识,统一配置;(二)门口悬挂带有人民警察警徽标志的“XX派出所XX警务室标牌;(三)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公示牌,公布民警照片、姓名、联系方式和在警务室定期办公的时 间;(四)配备
42、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警用装备;(五)安装防盗门窗第二十一条社区民警应当及时了解公安派出所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最新工作要求和治安动态, 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工作情况。驻村民警原则上每周到公安派出所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遇有 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第二十二条社区和驻村民警在警务区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五年。第二十三条以群众见警率、情况熟悉率、信息采集率、辖区发案率、群众满意率作为主要内 容,做好对社区和驻村民警的考核工作。第二节人口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I、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全部纳入管 理范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做好人口调查工作,人口调查
43、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对户口、居民身份证,发现有与现实情况不符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二)核杳暂住人口登记情况,发现有未登记的暂住人口,确定其身份、来历、居住原因, 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三)发现在逃人员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四)发现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五)对调查获取的情况做好记录,并及时输入信息管理系统。第二十六条常住人11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进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登记;(-)掌握辖区常住人口家庭成员、服务处所、实际住址等基本情况;(三)建立健全常住人口档案;(四)掌握有前科劣迹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第二十七条暂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44、)了解掌握暂住人口底数;(二)对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暂住登记;(三)通过上网查询、发函调行等方法,核实暂住人口的身份情况、了解掌握有无前科劣迹;(四)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档案,采集、录入并及时维护更新基本信息。第二十八条境外在华居留人员包括在华居留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等。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掌握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的基本情况、居留事由和居留期限;(二)依法督促境外在华居留人员申报住宿、居留登记,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三)对发现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境外人员,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列为重点人口
45、管理:(-)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二)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三)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四)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五)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三十条重点人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及时列管符合重点人口条件的人员;(二)熟悉重点人口的身份情况、别名绰号、体貌特征及列管原因:(三)掌握重点人口的家庭情况、经济状况、交往人员、活动场所和现实表现,并记入管理 档案;(四)每三个月对重点人口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五)对不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口,及时办理撤管手续。第三十一条监管对象的范围包括:(-)被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被依法剥夺政
46、治权利的罪犯:(三)被依法宣告缓刑的罪犯;(四)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对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参照监管对象进行管理。第三十二条监督监管对象遵守下列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每月向公安派出所和监督考察小组报告一次自己的活动情况,特殊情况随时报告;(三)迁居必须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四)离开居住区域,管制罪犯须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其他罪犯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须 经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第三十三条对监管对象执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依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或决定书、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的执行通知书、 决定书,依法办理交接手续;(-)向监管罪犯及其居住
47、地群众或原单位宣布其犯罪事实、刑罚种类和期限、保外就医的 原因,以及必须遵守的规定;(三)由社区(驻村)民警、治保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居民群众组成监管小组,制定监管 制度和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档案;(四)社区(驻村)民警对监管对象定期进行谈话教育,了解掌握其现实表现:(五)对于经县、市公安局批准迁居的监管罪犯,应及时将监管情况及档案转递至迁入地公 安机关,并通报监管情况;(六)执行监管期满、无重新违法犯罪的,由社区(驻村)民警代表执行公安机关向罪犯本 人及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监管,并通报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七)发现监管对象有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或有违法犯罪行 为的,依法呈报原批准机关收监执行;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的,呈报原批准机关予以减刑。 第三十四条监督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员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不 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三)未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所聘请的 律师以外的其他人;(四)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六)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第三十五条公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