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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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的管 理,整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强学风建设,促进教学质量的 提高。根据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和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特制 订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通过考试可以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 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程度和运用能力,培养学 生的自学能力和创新精神。第二条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各课程考试的管理工作, 把学风、考风建设当作关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生存和发展的 大事来抓,以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保证教学质量。第三条各专业
2、凡培养计划开设的课程(含实习、课程设 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教学 任务完成时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第四条鼓励教师进行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的改革探索, 公共基础课积极推行教考分离。凡采用新的方式和方法考核, 须经办学单位负责人审批,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第二章考试资格7、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 向监考人员报告的;8、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的;9、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 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 稿纸(学校统一印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1、其他违
3、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第五十一条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弊,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 容相关资料的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 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的;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的;4、在考场内夹带、传递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资料;5、利用通讯工具、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传递与考试 有关内容的;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4、学号、考号 等信息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9、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 擅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10、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 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11、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12、其他作弊行为。第五十二条学校有关部门、办学单位和考试工作人员在 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 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 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 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
5、积考试作 弊现象的(本场考试无效);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五十三条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均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校外替考者,由学校报请相关单位处理。第五十四条、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十五条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 情况,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第五十六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 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 弊论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第五十七条凡参加国家、省、部等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 各种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违纪或舞弊行为者, 除按举办部门的要求处理外,还应按本规
6、定严肃处理;第五十八条毕业班学生因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 前察看期未满的,校外继续察看,期满一年后,根据本人申 请和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允 许解除察看者,可参加重新学习,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为准。第八章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程序第五十九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 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时 间及主要情节在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中详细、如 实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物证和学生签字的违纪、作弊告 知书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主考。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 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7、。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办学单位第六十条办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作出处分 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办学单位领导签字,报继续教育 审核。第六十一条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 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学院成人 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 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严格按 照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第九章成绩评定、管理与试卷分析第六十三条阅卷教师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 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防止较大的分
8、数弹性。统考课程一律 集中在指定地点,以流水作业方式集体阅卷。第六十四条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 绩综合评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o 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 提问、测验、课堂纪律以及其它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 卷面成绩低于45分的,不进行综合成绩评定。第六十五条考试成绩评定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五天内完 成,并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第六十六条各门课程的总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 律。若不符合,教师应提交报告对此作出说明和解释。第六十七条原始成绩档案一份由办学单位教务员按班 级汇总后统一交继续教育学院,一份由办学单位教务员
9、严格 管理,不得遗失、涂改。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 核查试卷。查卷需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办学单位提出书 面申请,经办学单位领导批准,由任课老师和教务员共同核 查试卷。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 卷。第六十八条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 绩,则须经办学单位领导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经办学单位领导签字,报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更改。第六十九条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 员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 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第七十条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后应做考试评析,及时总 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第十章试卷归
10、档第七十一条课程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登记封存至学生 毕业。学生重考、重新学习试卷须归入该生所在班级该门课 程期末考试的试卷袋内。第七十二条建立考试试题归档制度。每学期期末考试的 样卷(A、B卷)均要归档。第七十三条任课教师在考试评卷结束后将学生成绩登 记表两份交办学单位。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 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与本规定相悖的自行 废止。第五条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 绩及格者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第六条课程考核分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平时考核不及 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凡无故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学期 学时的1/3者,
11、或缺交作业达1/3者,其平时考核不及格, 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 必须重新学习。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办学单位提 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缓考与重考同 时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所有重考不得申请缓考。 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第八条课程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应对授课班级的学生 考试资格逐个审查,将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送交班主 任,并由办学单位审定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凡未获得考 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者,其成绩 不予承认。第三章考试命题第九条命题是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办学单位的领导 要认真组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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