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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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对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单位的对外办学(班)行为, 促进学校对外办学(班)的有序发展,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办 学(班)项目,提高对外合作办学(班)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依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合作办学(班)”是指校属 各教学单位(学院、教学部、研究机构),根据社会需要和 自身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经学校批准,收取费用,对 外独立承办或合作举办的不同层次、类别的学历班和非学历 班(培训班、进修班、辅导班等),包括专科、本科、研究 生学历层次。第三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学单位(学院、
2、教学部、研究 机构)发挥教学、科研优势,开展高层次、有特色的对外办 学(班)。禁止擅自使用学校或各院部名义进行招生办学(班), 禁止将办学项目(含站、点)承包给个人。第四条 学校只允许教学单位、研究机构和有资质的校 属企业进行对外办学(班),行政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从事对 外办学(班)。第五条教学单位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校内教学、科研 所在地设立教学站;在县、区及以下地方(含单位)设立教学 点。严禁站、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未经学校 授权,各站点不得擅自挂牌。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学站(点)的设立应在国家法律法 规范围内,经学校批准同意后依法设立,以学校名义对外签 订协议,不得委托或授权校外任
3、何机构及个人代表学校对外 签订协议。设立教学站(点)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有 相对独立、符合办学需要的教学场地及生活设施,具备教学 和实践教学所需的师资和专门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开办资金 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招生规模和办学(班)效益,一个 教学站每年在校生人数不足100人或一个教学点同一专业每 年在校生人数不足30人的,原则上不予设站或开班教学, 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进行协商调配并重新整合。如连续 两年仍未达到规定学生数量的,取消该教学站(点)的办学 (班)资格。第二十三条函授站的设立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实施, 各教学单位不得在合作方设立函授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各类短期培
4、训和中外合作办学,原则上只以项目形式运作, 设立教学点或教学班,不设立教学站。第二十四条 批准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函授教育、 各类短期培训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如教学集中于校内进-10 - 行,视同批准在校内设立一个教学班;如教学集中于合作方 进行,视为在合作方设立一个教学点,其条件须符合本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教学单位所设教学 点分别由研究生部、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继续教育学 院每年进行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合格, 取消该教学点。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学校声誉,杜绝不良竞争,提高办 学(班)效益,继续教育学院在同一地区不得以学校名义重 复设置教学函授站,但
5、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和专业特点分设 多个教学点。第二十六条 按照“申报在先、审批在先、优先准入” 的原则,同一专业在同一地区(县、区)的同一系统或同一 教学点范围内只允许一个教学单位设置教学班,其余教学单 位不得为争夺生源,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原有教学班,甚至 恶意诋毁其他教学单位,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第五章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类对外合作办学(班),开班前须将教 学计划、课程安排表、学生(学员)名册、授课教师名单等 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对开办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长班, 须每学期开学前报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表、授课教师名单等 有关备案材料。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对外合作办学(班),-11 -
6、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建立管理制 度,加强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 各办学部门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 平高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坚持质量标 准,按备案的有关材料开展教学活动;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 制度,规范对外合作办学教学工作。第三十条各办学部门应选派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修养、工作认真负责、协调能力强、从事过教学或教 学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学员)的日 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一条 各类对外合作办学(班)在办学结束时须 填写大学对外合作办学情况登记表,连同学员(学生) 名册共同报学校相关部门存档。第三十二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
7、保证教学质量,对外办 学(班)中教材的采购遵循“统一选定,自行采购”的原则, 即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办学(班)单位申报的办学(班) 层次、类别、形式等不同,严格教材选定程序,统一选定教 材,由各办学(班)单位自行采购。各办学(班)单位在教 材采购过程中严禁收受任何形式的折扣或返利。第六章校名、印章使用与证书发放第三十三条 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开办 的对外办学(班),只能按照批准的名称进行办学(班)宣-12 - 传、发放招生简章及通知书等。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使用“大 学”、“云南财大”、“云财大”、“财大”等名称及校属 各教学部、研究机构名称进行招生宣传。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使
8、用学校和各教学部、 研究机构的印章签印或套印办学宣传资料、招生简章、通知 书等。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上加盖或 签印学校和各教学部、研究机构印章。第三十五条 对外合作办学中需要发放学习证书(证明) 的,承办单位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对外办学证书发放申 请表,报学校审批。学校发放学习证书(证明)的名称及类 别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具体 要求按归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一)属各类在职人员硕士研究生教育(含研究生课程 进修班)的学生,由研究生部负责审核,达到国家和学校规 定条件者,由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达到学位授予条
9、件者,颁发学位 证书。(二)函授、夜大等类别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 核,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 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习证明;达到学位 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三)各类非学历培训班学生,经教务处审核后,可颁-13 - 发由学校统一印制并由举办学院签章的培训证书或学习证 明。(四)属国际合作办学(含留学生教育)的学生,由国 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审核,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条件者,由学 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或 学习证明;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属出国留 学培训的学生,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后,可颁发由学校统 一印制并由举
10、办学院签章的培训证书或学习证明。(五)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由高等职业技术学 院负责审核,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条件者,由学校按照国家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三十六条 各类对外办学(班)的收费,必须严格按 照、省发改委和核定的项目与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 标准或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学校财务 部门申报,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发改委核准并备案。第三十七条 凡以学校名义进行的各类对外办学(班), 办学(班)单位应向交费单位或个人开具从学校财务处领用 的合法有效收据。未经学校批准,教学主办方以外的单位和 人员不得开具我校的收费收据。严
11、禁超办学(班)协议的范 围和标准使用学校的收费收据。第三十八条 办学(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14 - 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及时将对外办学(班) 资金足额划拨学校,并办理票据缴销和经费分配手续。第三十九条 办学(班)单位应主动接受学校财务和纪 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擅自设立“小 金库”或“账外账”,不得截留、坐支和私分办学(班)资 金。第八章校内教学资源的使用第四十条 凡利用学校教学资源(校舍、教学设备等) 从事对外办学(班)必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批准。未经学校 批准或授权,任何教学单位不得擅自将学校的
12、校舍、教学设 备、运动场馆等用于对外办学(班),更不得出租、转让给 他人办学(班)使用。学校授权进行资产经营管理的部门出 租房屋、场地用于对外办学(班)的,须报学校批准。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的对外办学(班)使用学校教室的 按照大学教室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 排。学校所有教室必须优先满足计划内学生教学使用,假期 或剩余教室的使用或租用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第四十二条 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经批准以学校和各 教学单位名义开展的对外办学(班),如使用学校教室、设 备、场地等教学资源,应缴纳一定的使用费用,具体费用标 准按学校规定执行。-15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校舍、设备、
13、 场地等教学资源的管理,在保证计划内教学、科研工作需要 的同时,加强对使用校内教学资源从事对外办学(班)的监 督管理。第九章考核第四十四条教学单位应按照高等教育的要求将对外 办学(班)纳入工作计划和管理中统筹安排,要制订完善对 外办学(班)管理细则,改善对外办学(班)条件,不断提 高管理水平和办学(班)质量。第四十五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应加强对 教学站(点)的管理,定期进行自查自纠,主动接受学校和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第四十六条 教学站(点)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定期对教师、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 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作为聘任或解聘
14、、奖励 或处罚的依据。第四十七条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 做好对外办学(班)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定期检查各教学站 (点)的教学管理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第十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八条 为促进教学单位认真做好对外办学(班) 工作,学校成立以归口管理部门为主,其他相关职能管理部 门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对各教学单位的对外办学(班) 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对外办学(班)工作中表现较好的 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九条 对于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 并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教学站(点)和办学(班)单位,学校 将在办学(班)规模、办学(班)条件和政策上给予重点扶 持。对不认真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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