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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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 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培育壮大龙头企 业,增强带动能力,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 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 商务,休闲农业(以公司的名义,下同)、农业社会化服务及 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如农机、肥料、农药、种子等, 下同)、预制菜(如即食食品、即热食品、即烹食品、即配 食品,下同)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 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 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江西
2、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 认定的农业企业。第三条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按照 “简政放权、管放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实行竞争淘汰 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 见,报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农村厅应将企业 更名情况同省级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结果一并正式发文公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对各地在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运行监测 过程中存在瞒报、虚报等现象,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 重的,对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在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运行监测过程
3、 中不主动作为,少报、漏报本地大型龙头企业的市,适当扣 减省级龙头企业监测及认定名额。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负 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制定的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 法(赣农字2019) 64号)同时废止。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 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 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 经营、预制菜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 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
4、专业批发市场等。2 .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 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 经营、预制菜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 易总额)的70%以上。3 .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其中一条规模标准。(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 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2)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L5亿元以 上,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6亿元以上。(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4200万元以上,其中农 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
5、70%以上。(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 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其中门 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 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5)农业社会化服务及从事农用物资生产和经营企业 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 年销售收入4200万元以上。(6)预制菜企业规模参照“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 模”执行。4 .企业效益。(1)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 基准利率。(2)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3)产品产销率90%以上。5 .企业信用。(1)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
6、按时缴纳 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2)有银行贷款的企业,1年内无一般失信记录,2年 内无严重失信记录。6 .企业带动能力。(1)企业通过订单、股份等方式,与农民合作社、家 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 制,且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2)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 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7 ,质量安全水平。(1)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 量安全检测中,近2年内未检出禁用药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2)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3)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 量安全
7、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管理,并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 证。8 ,产品竞争力。(1)企业有品牌或注册商标。(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 求,并获得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第六条申报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 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以及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第七条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龙头企业。对经营管 理规范、发展迅速、业绩突出、潜力较大,有较明确的上市 计划以及近年来招商引进投资大,并符合认定标准且还未认 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可由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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