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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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保障重大工程设备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 益,加强设备监理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 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重大工程设备监理业务的专 业技术人员。本规定所称重大工程设备的范围,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等部门另行规定。第三条国家设置设备监理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纳 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设备监理师英文译为:Plant Project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Engineer第四条通过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
2、业资 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设备监理专业技术岗位工 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共同负责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 工负责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完善 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将车站安全检查业务外包,但不得以 劳务外包形式转移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检查工作经费投 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 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临时存放、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 场所。危险物品临时存放场所
3、应当远离候车室等人员密集区 域,设置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保持通风、干燥。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铁车站和普速三等及以 上车站配备安全检查仪、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 测器、液体检测仪、防爆罐、防爆毯等设备;其他车站和具 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根据实际配备安全检查仪或者手 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设备。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 列车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使用的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并加强设备经常性 维护、保养,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检查仪进行检测,检测次 数每年不少于一次。未经定期
4、检测合格的安全检查仪不得用 于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车 站安全检查区域,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 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配备值机、手检、处 置等安全检查人员,并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 其具备危险品识别、安全检查仪操作、危险物品处置、放射 性防护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了解应急处理措施。未经教育和培 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 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严禁闲杂 人员操作安全检查设
5、备。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安全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健康保 护,值机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再次值机 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 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 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推进安全检查信息化 建设,逐步提升安全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第十三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开展 的安全检查工作。旅客随身携带和托运物品应当遵守国家禁 止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危险物品。旅客不接受或者拒绝配合安全检查的,铁路运输企业应 当拒绝运输。旅客不听从
6、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劝阻,坚持 携带或者夹带禁止随身携带物品,以及超过规格、数量携带 限制随身携带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运输。第三章安全检查实施第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 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做到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 运的物品经安全检查设备检查。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 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 员进行。第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及时调整安全检 查通道的开放数量,确保旅客进站畅通,日常旅客安全检查 等候不超过5分钟。第十六条 旅客列车上的安全检查由列车长组织实施。 列车长应当加强日常安全巡视,对发现的可
7、疑物品及时检查 处置。对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上车的人员,由旅客 列车工作人员对其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第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老幼病残孕旅客提供安 全检查重点服务,对不能通过安全检查仪的婴儿车、轮椅等 实施人工检查。第十八条随视力残疾旅客进站乘车的导盲犬应当接受 安全检查。导盲犬接受安全检查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提醒 旅客协助控制好导盲犬,为其佩戴防咬人装置。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对进入车站安全检查区域内商 铺的商品应当进行安全检查,车站安全检查区域内和旅客列 车上不得销售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和超过规格、数量的限制 随身携带物品。第二十条旅客临时离开经过安全检查的活动区域,返 回时应当
8、重新接受安全检查。第二十一条对未出站的中转换乘旅客,铁路运输企业 可以不再对其及其随身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 包检查。开包检查时,原则上应当由旅客自行开包或者出示 携带物品,必要时可以由安全检查人员开包检查,但旅客应 当在场。开包检查应当在视频监控覆盖的场所实施。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 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移至适当场合检查。第二十三条旅客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因尺寸、形状、 重量等原因无法经安全检查设备检查的,应当实施人工检 查。人工检查应当在视频监控覆盖的场所实施。第二十四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
9、应当予以免检的物品,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与城市轨道交通、民航、 道路、水路等交通方式有序衔接,实现安全检查互认。第二十六条对及时发现旅客携带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 或者超过规格、数量携带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维护铁路运 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旅客运输 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表彰。第四章危险物品处理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携带禁止随身携带的 物品或者超过规格、数量携带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时,安全 检查人员应当向旅客告知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托运和随身携带枪支 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
10、品、腐蚀 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 称本人托运和随身携带上述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交 由公安机关处理。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 理。旅客自弃物品中发现上述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 当同样处理。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旅客随身携带锐器、钝器、 工具农具等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或者超过规 格、数量携带限制随身携带物品的,可以由旅客选择交送行 人员带回、办理托运、交车站保管或者自弃交车站处理。第三十条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 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
11、可以经旅客 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 办理托运。第三十一条列车上发现旅客携带禁止随身携带的物品 或者超过规格、数量携带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时,应当妥善 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第三十二条对旅客提出需要交车站保管的物品,车站 应当为其提供保管服务,免费保管期限不超过3天。铁路运 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将查获的枪支子 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 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等危险物品交由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指定的专业单位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旅客自弃、超过保管期限的物品,铁路 运输企业可以按其规定处
12、理;对旅客办理托运的物品,铁路 运输企业应当安排随旅客所乘列车或者就近列车运送。铁路 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调换、变卖、私 拿私藏、私自处置安全检查发现或者旅客自弃的禁止随身携 带的物品和超过规格、数量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一经发现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 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过程中 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七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处理有关安全检查 的投诉举报,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 度、安全检查人员规范操作安全检查设备、安全检查知识培 训,以
13、及识别、发现和处置危险物品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铁路监管部门 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阻挠。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殴打、辱骂安全检 查人员,冲闯、堵塞安全检查通道,破坏、损毁、占用安全 检查设备设施、场地等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 查人员正常工作的行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制止;涉嫌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第四十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监 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责令 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4、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的;(二)未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三)未制定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 织演练的。第四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铁路 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安全检查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未对安全检查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 检测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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