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制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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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机制研究课题组二0一0年十一月课题组成员组 长成 萍 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 副组长张 明 重庆市财政局农财处副处长李廷友 重庆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副站长黄胜忠 西南政法大学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心主任成 员汤高潮 胡尊胤 易南平 唐海涛 胡明霞阎海鑫 王 勇 童禅媛 周 成 周 杰摘 要 以地入股组建合作社指的是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年限折资入股(或与货币出资等其它方式并存)成立合作社。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地入股组建合作社在重庆正在逐渐被农民和相关利益主体认可和接受,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市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农村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集约化经营,以统一的生产经营服务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课题以实地调研为基础,在对重庆市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有关理论和方法,探寻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制的发生机制、产权结构、利益联结机制、制度绩效及关键成功因素等问题,以期为推进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第一,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在对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内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以实地调研和统计数据为基础,对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采用不同的划
3、分标准对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运行模式进行探讨。第二,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生机制和基本特点。以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为基础,结合相关研究,从产品特性、生产集群、组织成员、制度环境四个角度探寻其发生机制,并从集约化经营、参与主体、产业分布、品牌化经营、盈利能力等方面分析其基本特点。第三,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分析。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对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结构、股权设置、治理结构等进行探讨,并在梳理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 第四,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结合实地调研数据和不同类
4、型的案例,分析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联结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以及价格改进、特殊服务等其他利益联结机制。 第五,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评价。从实际出发,在对有关调研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案例,从经济效应、社会效应、生态效应三个方面对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影响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功的关键因素。以平衡计分卡理论和关键成功因素理论为基础,从平衡计分卡理论与合作组织的一致性分析入手,探讨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功的关键因素,并进一步探讨粮食、蔬菜、水果等不同产业领域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键成功因素。最后,在对主要研究结论进行总
5、结的基础上,提出关于规范和促进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性意见,以期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目 录一、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6(一)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内涵7(二)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10(三)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运行模式11二、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生机制和基本特点21(一)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生机制21(二)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特点30三、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制度分析36(一)产权结构36(二)股权设置41(三)治理结构43(四)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面临的法律问题47四、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
6、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50(一)服务联结机制50(二)利益分配机制54(三)其他利益联结机制57五、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评价59(一)经济效应59(二)社会效应61(三)生态效应65(四)总体评价66六、影响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功的关键因素68(一)平衡计分卡与合作组织69(二)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成功的关键因素70(三)不同产业领域的关键成功因素分析74七、关于规范和促进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持续发展的政策性意见80(一)引导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发展80(二)完善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81(三)探索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运营模式
7、83(四)强化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86(五)化解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瓶颈88一、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情况 (一)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内涵所谓“以地入股组建合作社”指的是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按年限折资入股(或与货币出资等其它方式并存)成立合作社。基本作法是:农民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每亩每年折资,乘以余下的承包年限(一般为30年减去已承包年限),作为农户的出资额组建合作社。合作社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经营收益按股份分红。对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界定包含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与合作社的最基
8、本特征相一致。自愿是合作社组成的首要原则,具有某种资格的人有参与、组成或加入合作社的自由,也有不参与或退出合作社的自由,同时也有决定合作社的规模、组成人员、存续时间等自由。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尤其如此,因为土地这一生产要素对农民的特殊意义,在组建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必须坚持基于农民自愿联合的前提。二是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了获得更大的土地收益而进行的联合。这与一般的合作社为满足部分群体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求和愿望而结成组织主体的特征相一致。其首要目标是满足社员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共同需求和愿望,而不是以营利作为唯一目标,甚至为了营利而不择手段
9、。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从法律上讲,以地入股组建合作社是可行的。同时,从农民的实践来看,以地入股组建合作社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并越来越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和支持。但是,由于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土地生产要素本身的特殊性,农地入股的不规范运作很容易侵犯农民的利益,造成失地农民,并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在以地入股组建合作社的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和相关方的利益不受损害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因此,各地在组建和发展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一般坚持以下几个原则:1、坚持农民自愿原则由于股份收益天生具有不稳定性,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不能保障农民获得持续稳定的收益。
10、同时,农民的土地入股合作社以后,退出权一般是受到限制的,再要恢复分散的家庭经营面临诸多困难。因此,农地入股组建合作社必须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在稳定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坚持入社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经济自由和利益诉求。实践中,对于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可以采用宣传为主的方式,对以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前景及利益诉求进行广泛地宣传,而对于已经完全进入城市,拥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或者已经具有完善社会保障的农户可以采取重点鼓励的方式,鼓励其积极参与土地股份合作社,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要避免将乡村集体组织和政府的利益诉求强加给农民,更不能以组建合作社为由强迫农民入股,变相调整或侵害农民
11、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2、坚持风险可控原则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在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了提高土地收益而自愿结成的共同体,是劳动者自我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以地入股组建合作社要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进行,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人,降低农民承担的风险,确保农民获得与其成员权相对应的收益。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在农村同时具备了生产要素、财产和社会保障三重职能,不同农户对待土地的态度不尽相同,但农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得到公认的。同时,农地入股之后农民要想再回收自己的土地自己耕种,难度比较大,因此,无论采用集体统一生产经营方式或者采用先入股再转包的方式抑或其他的农
12、地入股的股份合作土地流转方式,都必须坚持农民利益能够得到保证,并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失地和被改变土地用途的风险。尤其是在处理需要打破现有农地地界、改变土地的性状的集约化经营方式的时候,必须坚持以农民利益得到保障为前提和基准点,坚持风险可控,否则可能导致农地的不可恢复性破坏,侵害农民群体的利益,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3、坚持民主控制原则为确保合作社能够照顾到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客观上要求以地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控制,这意味着合作社要确保每一个成员表达其利益诉求的权利。所以,农地入股组建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民主而不是个别成员的民主,是全体成员的自治而不是个别成员的自治。国内外的实践表明,作为一
13、个典型具有人合属性的经济实体,“民主控制”是合作社的重要本质属性。因此,农地入股组建合作社应当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充分保障成员对股权设置、股红分配、章程制订等各项事务享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避免出现“少数人控制”的局面。 (二)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近年来我市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方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集约化经营,以统一的生产经营服务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2007年7月份重庆市工商局出台深入贯彻市第
14、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文件已经停止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组建公司和合作社,以地入股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在我市发展起来。由于以地入股公司运行不规范性较大,农民受到损害的可能较大,该项政策很快被叫停。2009年7月,重庆市农委、重庆市工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农发2009230号),这为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创建和发展扫清了障碍,大大促进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随后,不仅有新组建的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还有部分合作社变更出资形式转变为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以前成立
15、的“以地入股”公司采取变更登记的方式依法改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市农经站的最新统计监测,截止2010年9月底,全市已有108家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重庆发展的如此迅速,一方面得益于国家相关政策的放宽以及促进农地流转的大背景,另一方面得益于重庆市各部门不断探索农地入股的新思路,出台各种政策和条例,支持和促进农地流转,同时不断加大对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值得一提的是,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趋势也越来越来明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三)重庆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运行模式1、按组织旨趣划分按组织旨趣,可以将以地入
16、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划分为社员需求导向性合作社和市场需求导向性合作社。所谓社员需求导向性合作社,是指以满足社员的农业生产和销售需要为出发点,采用“推”的方式统一为社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购销服务的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谓市场需求导向性合作社主要是指以满足市场需求和为社员创造价值为出发点,采用“拉”的方式引导社员按照市场需求开展生产,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技术和购销服务的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前者大多是部门帮办型,基层农科部门以及村“两委”班子利用集体资源优势和自身的人才、技术等优势,主动与有意愿的农民联合成立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促进当地产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后者大多或者是农村专业大户和
17、农村能人,发挥自身信誉高、资金足、技术硬、经营能力强的优势,牵头联合从事同一产业的农户组建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是龙头企业等依托自己的产销网络优势,牵头创办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建立其有效的利益连接机制,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改善农民现有的土地经营和收益状况的同时自己能够获利。2、按合作社的角色划分(1)自营型自营型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将入股农户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和开发,并通过集约化经营以获取规模效益的合作组织。自营型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以后,合作社会为农户提供生产资料配备标准,统一的技术指导和服
18、务,农户将接受合作社统一的生产管理,并按照合作社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统一生产,最后由合作社进行统一的贴牌或包装销售。合作社通过统一的经营管理获得的收益由农户共享,但同时农户也要承担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是典型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制度安排。比如,重庆市万盛区白羊坪蔬菜专业合作社是一家在能人带动下成立起来的专门从事高山反季节蔬菜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每年与合作社签订终止合同,明确种植的品种、面积、播种时间和最低保护收购价等,生产中合作社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统一的技术指导,确保符合统一的技术标准,以此提高合作社的经营效益和社员收入水平。(2)中介型中介型以地入股农民专业
19、合作社一般是指这样的合作社,它一般是由集体组织中的几个生产大户发起成立,然后通过转包或转让的土地流转方式吸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经由合作社做中介,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到大户手中,以此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水平。从实质上来讲,中介型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充当了农户和生产大户之间安全地进行土地流转的纽带,是一种更大规模的、更具有规范性的“转包”或“转让”行为,也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土地流转方式。在这一类型的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生产的规模化和标准化直接体现为生产大户之间的合作,因此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只是生产大户为了能够集约土地或者为了能够更安全地流转土地而采取的一种
20、形式,合作社主要功能是为入股农户进行分配收益和提供其他的社会福利服务。例如,重庆市梁平县仁贤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过程中就部分地体现出这一作用机制,该合作社对入股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然后将土地再委托给农户耕作管理,对于家中无劳动力或全家外出或不愿种植的农户,以合作社为中介,通过协调将土地流转给其他农户种植。(3)担保型 担保型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合作社,然后由合作社统一将入股的土地进行集体外包,但在外包过程中会遵循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不改变农地的用途;二是承包方每年除了要按一定比例向合作社分配经营收益,每年还要向合作社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作
21、为农民将来的风险补偿金。这一类型的以地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很容易被简单地认为是国家命令禁止的“反租倒包”形式,而实际上它并不符合转租倒包的基本特征,一方面该模式下农地是农民自愿入股,而非被集体经济组织反租,另一方面该模式下土地的农业用途并未改变,为用于投资开发项目,并且该模式下也比反租倒包的风险小得多,农民在股份合作过程中虽然对农地的控制权收到限制,但是由于承包方每年缴纳了一定的押金作为保证和补偿,相对来讲农民失地的风险仍然是可控的。该合作模式的典型案例如梁平县六合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2010年6月,梁平县礼让镇川西村的415户农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每亩300元折价入股合作社。
22、合作社把社员土地集中建成连片的鱼塘后,再统一流转给业主。合作社统一购买饲料、统一技术、统一销售,盈余按照社员的股份分红。业主每亩配套投入现金500元,并交纳700元的押金(如果业主不按合作社的章程和要求经营,合作社有权扣除押金直到扣完为止)。以地入股的社员每年从合作社获得600每亩的保底收益,年终按照折价入股份额参与合作社的分红。3、按要素合作方式划分(1)股权单一模式即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为出资额,以生产粮食、经果等较为单一的农产品为主组建合作社。该模式下以地入股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村或社为单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承包地经营权入股,结成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生
23、产在家、服务在社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特点是:实行统分结合的生产方式,合作的环节主要在产前统一农资配套,产中由合作社统一技术标准与培训,产后销售由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一家一户分户管理。在收益分配上,实行合作社年终可分配收益以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额大小和产品交易量多少为依据按不低于60%的比例进行二次返利。(2)要素合作模式即以村社为单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力、设施设备、实用技术、资本等形式折成出资额组建合作社,实现要素之间紧密结合、相互融合,因此该模式又被称为“要素合作模式”。其特点是:将各要素出资总额按一定的标准量化为股份,分别持股,分别
24、履行持股功能,其可分配收益按股分配。这种模式下很容易引入集体组织、龙头企业等参与主体的技术、设备等股份,并且由于全部要折股到人,所以法人股很少,而是以法人代理人的身份出现。但是,这一模式下对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进行折资入股时的标准很难统一,往往以各方协商订立的契约为准。(3)股份混合模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资为出资额入股,农业企业、农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或个人以现金资本、技术资本、知识产权或技术服务入股,在合作社内设立相应的企业股(法人股)及附加表决权。其特点是:合作社产品产、供、销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合作社成员优先参与经营管理,获得劳务报酬,年终分配时不计提股息,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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