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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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整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强对课程考核工 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保 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关于修 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习、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核。 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方 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要积极推动教研室、任课教 师努力改进课程的考核考试方法,注重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 要综合采用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笔试与
2、面试、开卷与闭卷、 课程设计、项目报告、论文和现场操作等多种形式。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教研室要严格管理考核考 试的各个环节。对平时考核的管理要着力避免考核和评定成绩的随意 性,要严格平时考核的过程与档案管理;对期末考试的管理 要着力关注命题、成绩评定是否科学合理,要关注试卷分析 是否到位,是否有反馈改进机制。备工作。安排考场座位,普通教室应隔列安排,阶梯教室阶梯部 分应隔行隔列安排座位,指定学生按要求就坐。不按要求就 座的不发给试卷。闭卷考试时,应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应留有主考 教师规定的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的该类物品应集 中放置。3 .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
3、律,对学 生进行考场纪律教育。4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卷、收卷,要 求学生在试卷上分别写好姓名、学号、班号,清点并记录发 下的试卷数;向学生宣布收卷、交卷方式。要求学生保持安 静,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核对考生试卷上所填姓名是否与身份证或学生证一致。 监考人员认为考生人、证不符或为非应试学生,应令其离开 考场,并记下姓名、学号、班级,及时向相关开课学院(部) 反映,并在考试结束后上报。5 .如考场临时出现问题,应及时与课程主考单位取得联 系,并迅速作出处理。6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如实记 录违纪情况。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监 考人员应向违纪考生告知
4、违纪记录的内容并发放学院学生 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告知书,填写学院考试违纪、 作弊情况登记表,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及时将 情况报告学院(部)主考,当天将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7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发出、收回)试卷份数,填写 监考记录,按要求密封装订好,及时送交开课学院(部)。 若收卷、发卷份数不符,应当场查明原因,在监考记录中说 明,并报学院(部)主考。8.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不随意离开考场,不做看书看报、 聚集聊天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对违纪及失职者,如不认真 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 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 查实,视情节按有关规
5、定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9,已安排好的监考人员本人如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于 考前两天报告各学院(部),不得自己随意更换。第二十四条巡视人员工作职责L尽职尽责,于考试开始前、考试.中、考试临近结束时 到自己负责的考场巡视,巡视的主要内容:(1)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2)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不少于2 人);(3)学生是否按规定隔位就座,可移动的课桌应反向 放置,座位周围(含抽屉内)是否留有书籍、笔记本、练习题、复习材料等;(4)监考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 纪律,考场秩序如何;(5)抽查学生的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2,敢于管理,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人或事,
6、不论是教师 或学生均应坚决制止,并及时反馈情况,考试结束后认真填 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3 .注意方法,妥善处理问题,保证考场的正常秩序;4 .遇到问题及时与相关学院(部)和教务处取得联系。第六章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 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L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听从监考 人员的指令和劝告,未按指定位置就座参加考试的;5 .携带通信工具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考试开 始时,仍未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等按监考人员要求放 到指定位置的;6 .在考场内交谈、喧闹、吸烟、左顾右盼、自行互借文 具、未经考
7、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7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 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的;8 .开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 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的;9 .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 向监考人员报告的;10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以及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 论的;11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传 递有关考试信息的;12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 纸(学校统一印制)等
8、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13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14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 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15 .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的;16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M.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 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 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 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的;2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 的资料的;3
9、.在考场内夹带、传递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资料,或 利用通讯工具、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 的;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 提供方便的;5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 信息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7 .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擅 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8 .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 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9 .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10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成绩的行为。第二十
10、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 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 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 .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现象的,本场考试无效;3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4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如评 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经调查核实;5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 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6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二十八条有
11、以下严重作弊情节者,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1 .本校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校外替考者,由学校报请相关单位处理。2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 .组织、策划集体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凡我校学生参加国家、省、部等教育行政 部门举办的各种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违纪或舞 弊行为者,除按举办部门的要求处理外,还应按本规定严肃 处理。第三十条 其他未写明的情况根据关于修改国家教 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令第33号,2012)和刑 法修正案(九)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程序第三十一条应坚持合法、严谨的认证程序,保护学生的 合法权益。考试中
12、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 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时间及主 要情节在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中详细如 实记录并签名,并连同试卷、物证和学生签字的违纪、作弊 告知书存根等材料在该课程考试结束时报送学院(部)主考。第三十二条巡考人员通过视频或现场发现考生违纪 或作弊,应立即告知考场监考人员,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 处理。第三十三条考试结束后通过检举发现考生有违纪、作 弊行为的,应对证据进行核查和保存。主考单位可以依据证 据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第三十四条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 题,要及时将物证书面报告学院(部)主考。第三十五条课程所在单位
13、核实违纪作弊行为后将有 关材料当天报送教务处。第三十六条教务处审核后将有关材料当天转送学工部 门处理。第三十七条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 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学院普通 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 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严格 按照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第八章 考试答卷的评阅、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第三十九条 考试答卷的评阅:L教师必须严格按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评阅答卷、评定 成绩,避免随意加分或扣分。2 .阅卷一律采用红色的水笔或圆珠笔进行评阅,不得采 用铅笔或
14、其它颜色的笔进行评阅。3 .教师阅卷时,对每一道试题都应根据其答案的正确与 否在试题右侧统一标记(如打勾或打叉等)。对试题内答错 或缺漏的部分也应划线作出标注。同时,按学生答案的失分 点逐项扣分并写在试卷右侧。4 .教师应对试卷上每一大题的得分和卷面总分进行累 计,试卷上各试题的扣分、每一大题的得分以及由此计算出 的卷面总分必须准确无误。5,采用流水作业方式评阅,相关的阅卷教师应在卷首的 累分框内和题首的计分框内签名。整份试卷由同一教师评阅, 可不在题首的计分框内签名。6 .教师应认真仔细评阅试卷,尽量避免出现错误。发生评卷差错确需修改的,阅卷人应在修改处签名,严禁使用涂 改液进行涂改。第四十
15、条成绩评定:L评阅结束后,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对课程成绩进行总评,应注重过程考核。每门课程的学生成 绩按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至少要占 50%o2.平时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课程设 计、项目报告、课程论文、实验成绩、期中考试等进行统一 评定,出勤和平时课堂表现等成绩不能超过10%o每门课程 的平时考核次数应不低于课程的学分数,其中平时测验、课 程论文(或项目报告或课程设计)答辩应占平时考核次数的 一半以上。任课教师在评定平时成绩时,要认真、严谨、公 正,要有确凿的依据,不得随意评分或出现评分依据不充分 的情况;要注意保留平时作业、试卷、课程论文(
16、或项目报 告或课程设计)、答辩记录、成绩表等足以佐证说明平时成 绩评定依据的考核记录材料,考核记录材料要充分、完整, 并归档作为评分依据的档案材料。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评定平时成绩,成绩评定后不得随 意更改。教研室要严格检查任课教师对平时成绩评定的严肃性 和公正性,二级学院(部)督导组、学校督导组要抽查任课 教师对平时成绩的评定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向 二级学院(部)提出整改意见,二级学院(部)负责推进整 改工作。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后应做试卷分析,及 时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试卷分析应该是对卷面成绩的分 析,而不是对总评成绩的分析,要增加课程目标和毕业要求 的达成度分析。任课
17、教师在做试卷分析时,要严肃认证,依据充分,不 得随意敷衍、流于形式;对考试成绩中出现的问题要从题目、 教和学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试卷分析应包含:1 .学生答卷成绩分布情况;2 .试卷中试题的难易程度及题量情况;3 .学生答题情况分析;4 .试题存在的不足与问题;5 .改进意见及建议。第九章考试成绩录入与管理第四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 内完成网上成绩录入工作。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成绩的真实性负责。要严格按照系 统规范要求操作,认真、准确地进行学生成绩的登录,做到 不错登、漏登。成绩录入完毕后应认真校对,确认无误后再各二级学院(部)要组织教研室、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 大纲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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