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向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王其森律师代理获得胜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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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张某向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王其森律师代理获得胜诉原告:张某,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其森,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某委托济宁王律 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案情介绍】:2018年12月原告委托被告代缴税款37211元,并于2018年 12月24日向被告转账37211元。由于被告拖欠银行贷款,在 款项到账后随即被银行扣划导致被告无力为原告代缴税款,原告 遂取消对被告委托,被告于当日返还原告19980元,剩余款项 17231元被告一直未还,后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要,双方经
2、协商, 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内容记载为:欠条本人孙某,身份 证号,于2018年12月5日向张某借款 18500元大写(壹万 捌仟伍佰元正)承诺该款于2019年4月10日前还清如逾期不 还按每日计息0.5%利息。孙某。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返还 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分析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 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被告为原告代缴税款,由于被告原因未能完成代理事项,原告取消委托,被告仅返还局部款项, 剩余款项为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款事实清楚,法院依法予以 认定,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款18500元。至于利息,自然人 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
3、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 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双方约定利息为日息0.5% ,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利息损失以1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被告承诺还款期限)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按照年利率18%计算。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亦未提交书面辩论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应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后果。【判决结果】: 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欠款18500 元和利息(该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至 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被告孙某承当。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 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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