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地方志工作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市地方志工作规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XX市地方志工作规定XX市地方志工作规定XX省XX市人民政府XX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XX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1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 13届1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 日起施行。市长万庆良二。年十一月七日XX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 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育人的作用,根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与XX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含地方志书与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 文化与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
2、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 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工作是指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地方志书、地方 综合年鉴与有关地情文献等工作。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 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进展规划、年度 工作计划与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 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政 策;(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与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 度与业务规
3、范;(三)组织、指导、检查、督促、考核地方志工作;(四)组织编纂与审查验收地方志书,组织编纂地方综合年 鉴与有关地情文献;(五)组织地情调查研究,搜集、整理、储存地方志与地情 文献,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六)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七)开展地方志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A)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交 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本市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其他社会组 织,与中直、省直驻穗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 作规划与任务,明确本单位地方志编纂机构与人员,参与地方志 编纂,并同意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督促 检查,按照规定的期限
4、与质量标准完成任务。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能够向机关、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 料,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 方志工作机构能够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国家与省、市有关规 定办理。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向社会公众征集资料,能够给予适 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者持有人不得有意提供虚假资料。第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实施本行政 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确定地方志资 料年报承报单位,并根据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
5、需要进行调整。纳入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 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与中直、省直驻穗机构,应当按照地方志资 料年报制度规定,向市或者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 构报送地方志资料年报。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应当按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要求, 向有关单位与个人征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提供支 持。第九条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方志 资料年报编写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地方志资料年报 编写任务,并报市或者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验 收。地方志资料年报承报单位提供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应当包含 主体资料、大事记资料、人物资料、专题资料、图片资料与
6、附录 资料等,资料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全面系统。第十条编纂地方志应当汲取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 域的专家、学者参加,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每年应当组织开 展地方志编纂业务与地方志资料年报业务培训。第十一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 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明示或者者暗示编纂人员在 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第十二条地方志工作遵循开门修志、修志成果全社会共享的 原则,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地方志工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 报刊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地方志编纂 工作的意见、建议。地方志编纂
7、工作涉及有争议的重要事项的,市、区、县级市 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学者或者者有关社 会组织、有关人士的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与 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定。第十三条地方志书的编纂从篇目设计、资料征集、编写总纂、 审查验收与出版发行等环节实行质量监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 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 制规范。市、区、县级市地方综合年鉴应当逐年编纂,连续出版,公 开发行。第十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与专家、学者、有关人士对本级地方志稿进行评议。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
8、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志稿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评议会。未经全稿评议的地方志 稿不得提交审定。第十五条地方志编纂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 规与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中 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并充分听取专 家的意见。对专家的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 理由。第十七条以市、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 地方志书经初审、复审与终审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以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政府 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初审
9、、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复审、 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机构组织终审。以市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按省有关规定组织审查 验收。第十八条编纂以街、镇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应当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持,并同意区、县级 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街、镇地方志书经区、 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街、 镇综合年鉴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公开出版。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在地社区 志、村志编纂的业务指导,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第十九条以区、县级市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 年鉴,在出版后3个月
10、内,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 案,并报送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本。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能够编纂各自 的志书、综合年鉴,编纂过程中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者者注册登 记关系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在出版后 3个月内,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报送出 版物及其电子文本。以街、镇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在 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向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 案,并报送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本。村志、社区志在出版后3个月内,应当向区、县级市人民政 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出版物及其电子文本。第二十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志馆(室
11、), 收藏地方志与地情文献,向社会免费开放。第二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方志工作信 息化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进展规划,市、区、 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情信息库与地情网 站。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能够利用上述信息库、网站查阅、摘 抄地方志。第二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者人民政府地方志 工作机构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与奉献的单位、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与奖励。向地方志馆(室)捐赠或者者提供地方志与地情文献的单位 与个人,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向其颁发 入藏证书,对有突出奉献者,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颁发荣 誉证书。第二十三条
12、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者 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或者者处理:(一)拒绝承担或者者无故拖延地方志编纂任务、地方志资 料年报报送任务的;(二)拒绝向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报送出版物及 其电子文本的;(三)有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第二十四条个人有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人民政府地方 志工作机构应当收回其报酬;涉嫌诈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13、事责任。第二十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有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的;(二)有意损毁地方志资料的;(三)有意将征集到的地方志资料与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 己有的;(四)擅自将地方志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的;(五)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或者者地方综合年鉴经批准后, 擅自删增与篡改其内容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未履行有关指 导与监督职责的。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明示或者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的,由上一级人 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判,追究有 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出版后,存在违反宪法、法 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同级或者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 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与个人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 作的监督检查。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发现违法编纂、出版地 方志行为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限制150内